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是石家莊人民政府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編制的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21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7〕47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石家莊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全面提高我市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速度和搶險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石家莊市城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各縣(市)、區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參照執行。
1.4工作原則
應急處置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分工負責、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常備不懈的原則。
1.5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5.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類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我市的供水突發事件可分為自然災害、工程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三類:
(一)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性事件
(1)連年乾旱,地表水源水位持續下降,取水設施無法正常取水,導致供水設施不能滿足正常供水需求;
(2)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破壞,輸配水管網破裂,輸配電、淨水工程和機電設備損毀等。
(二)工程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
(1)戰爭、恐怖活動等導致供水水源破壞,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損毀等;
(2)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或因出現危險情況需要緊急停用維修、或停止取水;
(3)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大範圍供水壓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導致供水中斷;
(4)供水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液氯嚴重泄漏等;
(5)供水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或毀壞。
(三)公共衛生事件引起的突發性事件
(1)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有毒有機物、重金屬、有毒化工產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類大規模繁殖等影響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毒劑、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影響正常供水。
1.5.2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影響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範圍的嚴重程度可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2.1I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I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50%以上;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涉及本轄區的Ⅰ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5.2.2Ⅱ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Ⅱ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30%-4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40%-50%;
3.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涉及本轄區的Ⅱ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5.2.3Ⅲ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Ⅲ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20%-3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30%-40%。
1.5.2.4Ⅳ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Ⅳ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10%-2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20%-30%。
1.6水源保障方案
1.6.1南水北調水源
南水北調引江水是我市城市供水主要水源。按照國家確定的2020年引江水規劃分水量,我市引江水用量要達到7.3億立方米。
目前,城市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現狀是老城區有3座江水廠,日用水量40萬立方米,總設計供水能力60萬立方米/日。
如遇突發事件,依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採取以下措施:
(1)如遇到南水北調水源枯竭或不可預測突發性江水斷流的情況,我市上報省政府申請啟動《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同時根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將6個大型水庫(東武仕、朱莊、崗南、黃壁莊、王快和西大洋)的庫水作為調蓄水源,將庫水引入南水北調主幹渠,調配到我市以滿足城市供水需求。
(2)如遇到南水北調水量不足,無法滿足我市城市供水需求的情況,我市地表水廠將擴大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用量,同時啟用部分地下水應急水源供水,確保城市供水不受影響。
1.6.2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
崗南、黃壁莊水庫水源是我市城市供水次要水源和備用水源。
崗南水庫總庫容17.04億立方米(調洪庫容9.17億立方米,興利庫容7.8億立方米,死庫容3.41億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庫容以下,可利用調洪庫容、興利庫容和部分死庫容庫水。
黃壁莊水庫總庫容12.1億立方米(調洪庫容7.3663億立方米,興利庫容4.64億立方米,死庫容0.6968億立方米),引水管道接口在死庫容以上,可利用調洪庫容和部分興利庫容水。
我市原地表水廠經擴建、改造後,已達到庫水和南水北調引江水相互切換的應急處置能力。
(1)如庫水發生突發事件,不能使用。地表水廠啟用南水北調江水生產,使用廠內應急連通管和石津灌渠輸送江水,並確保在30小時內完成水源切換。
(2)如庫水來水量不足。地表水廠啟用南水北調江水不足缺口,確保地表水廠產能充足。
綜合各項因素,在庫水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下能確保我市城市供水正常供水量的70%。
1.6.3地下水應急水源
我市地下水是城市供水保障的應急水源。地下水是最安全、最可靠的應急備用水源,我市現有水源井供水量7萬噸,不能滿足城市應急用水需求,需採取以下措施滿足需求:
一是通過自然補水、生態補水等方式,對滹沱河地下水生態環境進行修復,逐步恢復滹沱河水源地的供水能力,最終達到現有水源井供水量升至10萬立方米/日以上的目的;二是政府立項建設城市地下水應急水源地工程,結合石家莊市規劃條件,在滹沱河南岸以南、石黃高速以北、京珠高速以東、崗上鎮小豐村以西範圍內建設應急地下水供水水源,產水規模達到30萬立方米/日;三是收儲、改造石煉化和石熱電的自備井作為後備水源,接入市政管網並保持熱備狀態,在應急時統一調度使用。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老城區地下水應急供水熱備能力將達到50萬立方米/日。
綜合各項因素,在庫水、江水斷流或極端災害的情況下,地下水應急水源工程能確保我市城市生活供水正常供水量的50%。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後,市政府成立城市供水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城市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城市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城市供水事件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專家組)共同組成,在指揮機構領導下,統一指揮、協調石家莊市城市供水事件應對工作。
2.2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應急指揮部人員組成
石家莊市政府城市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組成如下: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市水務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市政府應急辦、市衛生計生委、市城管委、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市科技(地震)局、市發改(物價)委、市園林局、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國網石家莊供電公司、各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等。
2.2.2指揮部主要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是:負責應急供水的總體協調、總調度,指揮、部署、監督和檢查各成員單位應急實施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並與省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聯繫,及時上報情況;必要時請求省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實施跨市救援等緊急措施;組織災後重建與恢復生產工作;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3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宣傳報導、信息發布工作,確保輿論引導客觀、真實;及時組織市級新聞單位,積極宣傳報導應急供水措施、施工進展等內容,為應急供水工作提供良好社會環境;適時關注新聞動態,加強與其它新聞單位溝通,積極宣傳我市採取的應急措施,徵得理解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輿論環境;負責接待好其它新聞單位;視斷水具體情況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
市水務局:組織起草(修訂)《石家莊市城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牽頭組建指揮部辦公室,主持辦公室日常和應急回響期間的工作;監測、接收城市供水性突發事件報警、預警信息;負責對水污染事件進行城市供水水源緊急調度;負責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協調、調度和水情、汛情的預警、監測,修復毀壞的水利工程;負責加強供水調度,優先保障居民、學校、醫院、部隊等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基本生活供水,關停洗浴行業,限制工商企業、建築工地、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等方面用水。
市政府應急辦:協助市政府提出突發事件對策方案,協調全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發展動態後續報告;協助開展城市供水事故調查工作;協調城管、消防、園林、水務等單位送水車輛,向全市居民區和重點單位臨時供水。
市衛生計生委:迅速組織、協調城市供水事故傷員的緊急救援和醫療救助工作,並及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負責對送水車輛清洗消毒和水質監督的指導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協助指揮部進行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活動;負責派出送水車輛,向全市居民區和重點單位臨時供水。
市總工會:指導、協調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傷亡職工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事故現場;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負責對城市供水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停水後的城市緊急供水工作;負責做好應急供水期間送水車輛的交通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根據需要對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調撥和緊急供應進行協調;負責督導落實限制工業企業用水工作;
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保障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市商務局:負責對大型商貿流通企業桶(瓶)裝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監測,並協調做好調配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限制商業企業、洗浴行業限制用水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受害人員的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捐贈物資。
市交通局:負責應急警戒狀態下運輸工具調集工作,確保滿足搶險物資、人員、生活物資運力需求。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城市供水事故搶險費用,並監督使用。
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傷亡人員的有關善後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城市供水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不包括供水水質),確定污染物種類與污染範圍,負責污染區域環境生態後續修復監測工作。
市安監局:參與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氣候、雨情的監測和預警預報,適時發布災害性天氣氣候的預警、預測、預報。
市科技(地震)局:負責震情監視、收集、匯總地震前兆與巨觀異常信息,根據震情會商結果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市發改(物價)委:負責依法嚴厲查處亂漲價行為。
市園林局:負責派出送水車輛,向全市居民區和重點單位臨時供水。
國網石家莊供電公司:負責供水事故搶修、救援現場的供電保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成立相應機構,強化對應急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落實街道、居民小區救援物資供應、發放的地點並實施供應與發放;負責事故現場的民眾協調工作;負責及時通知居民提前儲水、節約用水。
2.3指揮部辦公室設定與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為處理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常設組織和日常辦公機構,設在市水務局,由市水務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程式和工作細則;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市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和供水企業的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及時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協調解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指導恢復重建工作;向指揮部和市政府及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為新聞媒體提供事件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專訪;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2.4專家工作組組成與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部的諮詢機構。專家工作組由市政、建設、規劃、安監、衛生、水利、環保部門專業人員及高等院校專業人員、城市供水企業的專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參加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回響時,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發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對事件處理給予技術支持。
3.監測、預警
3.1監測
監測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路,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做出報告。
水環境檢測以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衛計委為主。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河流水體水質監測,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市水務局負責自來水廠的出廠水水質狀況的跟蹤檢測,嚴格控制自來水出廠指標;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市民生活飲用水監督檢查,嚴格控制飲用水衛生標準。
針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突發事件,指揮部應整合市環保部門、市水務部門、衛生防疫部門以及供水企業的監測系統,建立統一的市級水質應急監測網路,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在第一時間對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實施不間斷的跟蹤採樣、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並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預測,提出初步處置建議等。
在日常管理中,指揮部應不斷完善監測網路和斷面,在水源地和後備水源地上、下游及保護區範圍內,設立監測斷面和監測站點並建立定時跟蹤巡查制度,實時監控其水質、水量狀況。
3.2預警
3.2.1預警系統組成
(1)水源地來水預警:根據水文、氣象和自然地理條件,通過市供水監測系統提供的實時監測信息,對供水水源地來水量與水質進行實時診斷和預測,並在水量與水質出現或可能出現異常時及時發出警報或預警。
(2)供水預警:包括供水工程及運行異常預警和水廠、輸配水管網水質及水壓異常預警,實現對供水系統水量、水質和水壓實時監測及運行信息實時查詢功能,出現異常時,應及時診斷並發出警報。
3.2.2預警級別
指揮部根據供水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做出必要的預警。供水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依次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者解除。
3.2.3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供水突發事件預警的級別、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警示事項以及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和發布機構等。
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Ⅲ級(較重)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權部門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發布;Ⅳ級(一般)預警信息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調整和解除。
3.2.4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Ⅳ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5)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發布Ⅰ級、Ⅱ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上述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5預警級別調整、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政府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應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布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在原公布範圍內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2.6發布、調整、解除方式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等,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應急回響
4.1回響分級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嚴重、嚴重供水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組織,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指令,開展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重、一般供水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市政府或事發地縣級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對於尚未達到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供水事件,市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回響。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回響程式
4.2.1Ⅰ級、Ⅱ級回響程式
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通報後,立即報告指揮部總指揮、市人民政府有關應急處置機構。
市人民政府根據事件性質,在指揮部的配合下,直接組建現場辦公室,在省應急處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配合。
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Ⅰ級、Ⅱ級供水突發事件,由省城市供水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領導處置工作,指揮部配合。
4.2.2Ⅲ級回響程式
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供水突發事件通報後,及時報告指揮部總指揮、市人民政府有關應急處置機構。
指揮部總指揮根據事件性質,率領指揮部各成員、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專家趕赴現場,成立由其任組長的現場辦公室。現場辦公室組織事發地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預案部署行動方案,按照指揮部總指揮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省城市供水應急處置機構報告處理情況,根據事件的發展,適時向公眾通報事件處理情況。
4.2.3Ⅳ級回響程式
Ⅳ級回響由各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
4.3預案啟動
一旦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向指揮部報告。
市級預案啟動程式:
發生Ⅱ級以上供水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應急辦提出啟動相應專項預案建議,經指揮部批准,及時啟動相應預案,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發生Ⅲ級供水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應急救援工作。由指揮部通過會商後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應預案並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
發生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各區人民政府領導本區的應急救援工作。可參照Ⅰ、Ⅱ、Ⅲ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回響程式。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指揮部提出請求,市供水應急辦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4先期處置
我市市區人口密集,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後如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置,將對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和損失。因此,各事發地的應急指揮機構應儘早對供水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儘量降低影響,減少損失。
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供水企業作為第一回響責任單位,應在事發後立即啟動以本單位為主體的先期處置預案機制,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供水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有處置供水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在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並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Ⅰ級、Ⅱ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向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緊急情況直接報省城市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指揮部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超過2小時。同時,指揮部辦公室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職責分工迅速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確保應急物資和搶險隊伍及時到位。指揮部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Ⅲ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向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同時,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4.5回響措施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影響情況,本預案與《石家莊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預案》、《石家莊市崗南、黃壁莊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4.5.1自然災害類供水事件應急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並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相應供水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採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市應急供水。
4.5.2工程事故類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質淨水裝置,以及單戶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4.5.3公共衛生事件類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關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並及時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並向下游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當地水環境監測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資質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淨水設備、水質淨化裝置,以及單戶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4.6事件報告
4.6.1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責任立即向事發地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或市供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接到報告或得到信息後,市供水指揮部辦公室指令事發地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或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突發事件。
4.6.2供水突發事件一經確認,市供水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指揮部總指揮報告。事發地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在發生供水突發事件2小時內完成事件快報,報送指揮部。發生嚴重、特別嚴重供水突發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報告指揮部,由指揮部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4.6.3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範圍、有無人員傷亡、先期採取的措施等信息。
4.6.4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人民政府負責,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其他機構和個人無權對外發布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重特大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市政府新聞辦人員要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並做好現場媒體活動管理工作。
5.回響終止
5.1結束條件
5.1.1突發事故現場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5.1.2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5.1.3傷亡人員已經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5.1.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民眾己採取有效防護和安置措施;
5.1.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5.1.6停水區域已經恢復正常供水。
5.2結束程式
經現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四個等級的應急結束工作分別由相應部門宣布:
5.2.1I級、Ⅱ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部提出,經省城市供水應急領導指揮機構進行結束條件確認並報省人民政府,經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
5.2.2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後報市人民政府,經批准後下發應急結束指令。
5.2.3Ⅳ級應急回響由各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經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後,報區人民政府,經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
5.3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結束後,指揮部辦公室等相關單位應及時會同市、區相關政府部門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應制定措施進行撫恤、補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對於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石家莊市供水突發事件事後I級事故的調查與評估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Ⅱ級以下(含Ⅱ級)事故的調查與評估工作由市水務局負責,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由按國家相關程式成立的事件調查組承擔。城市供水系統應急終止後的一個月內,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屬檔案等。
嚴重、特別嚴重供水突發事件應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開展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總結和分析經驗、教訓與不足,提出安全建議。
6.保障措施
6.1人力物力保障
主要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進一步最佳化、強化以專業隊伍為主體、民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市水務集團搶險隊、供水企業人員組成的搶險隊伍是供水突發事件搶險的主要專業隊伍,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市防汛機動搶險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各急救中心等作為搶險隊伍的補充,在需要時服從市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調遣。同時要積極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民眾性應急隊伍。駐石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負有參與和支援搶險救災的義務。
(2)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的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有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省、市人民政府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6.2物資財力保障
市、區應急辦負責協調各供水企業的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保障搶險救援隊伍的相應裝備投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藥品的儲存、供應;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搶險救援工作資金,並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
應急工作中應急物資的調用,由市水務局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提升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應急物資儲存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同時建立與鄰市和地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可迅速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6.3醫療衛生保障
制定醫療衛生保障措施,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快速組織醫療救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最大限度減少應急事件對民眾健康造成的危害。石家莊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轉運工作;各級醫院負責開通綠色通道,及時收治傷員;紅十字會等民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同時要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離和衛生防疫準備等工作。
6.4交通管理保障
為處置供水突發事件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負責緊急處置交通管理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制定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制度,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保障運輸安全暢通。
市公安局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能夠將搶險救災物資、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6.5治安維護保障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屬地政府和公安部門應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6.6信息與通信保障
由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牽頭,河北電信石家莊分公司、河北移動石家莊分公司和中國聯通石家莊分公司等負責承擔應急通信保障,建立以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為核心的通信系統,確保供水突發事件現場與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實現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
6.7科學技術保障
成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委員會。由市水務局負責與有關專家的日常聯繫,並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的類型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專家信息系統。同時組織有關專家針對不同類型的供水突發事件開展監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方法的研究。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和培訓
市水務局及供水企業要有組織、有計畫地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源和供水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應急心理準備。要向社會公布水源和供水應急值班電話,在電視、電台、報刊、網路等媒介開闢相關應急知識公益性欄目,在大、中、國小普及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知識,讓公眾掌握髮生相關突發事件的科學避險、互救、自救、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公眾的應急能力。
市水務局、供水企業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相關技術人員日常應急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應急培訓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向水務系統及相關單位職工提供水源和供水應急培訓和知識講座。市供水安全涉及的各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將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列入幹部學習培訓的內容。
7.2預案演練
市水務局負責制定全市供水應急工作演習方案、計畫,主動組織或配合市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應急隊伍與各應急單位的合成演練和協同演習。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供水應急相關單位幹部民眾參與,提高防範和處置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同時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技能的目的。
8.附則
8.1責任與獎懲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追究制度和獎懲制度。
1.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供水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市各級各部門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供水危機重要情況的;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性供水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在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石家莊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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