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修正案》是石家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檔案全文
(2003年3月2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5月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一、第一條的《城市供水條例》前增加“國務院”。
二、第七條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改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作為最後一句。刪去第二款。
三、第八條的“地質礦產”改為“國土資源”。
四、第十二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第十四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建設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刪去第二款。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將此款作為第二款。
六、第十六條改為: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建設單位應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城市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改為“或待新建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供水企業無償移交”。
八、第二十條“規劃”後的“供水”改為“城市管理”。
九、第二十一條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建設部有關規定進行資質審查認證”改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十、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共供水企業下達供水計畫,應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十一、第二十六條刪去第三項。原第四項作為第三項。原第五項作為第四項,並刪去“日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戶立戶、改變用水性質、停水後需恢復用水者,應先經供水主管部門批准,再到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十二、第二十七條的“應當經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改為“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最後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十三、第三十三條兩款均刪去“加壓”。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建設、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並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應領取城市管理部門頒發的《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許可證》。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按規定維修、清洗、消毒、防腐。”。
十五、原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以下順延。刪去第一款的“未經消防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同時刪去第二款的內容。
十六、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十七、第四十五條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十八、第四十六條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第二項增加一句作為最後一句:“尚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對設計單位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十九、第四十七條第一句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第四項的“一千元至三千元”改為“三千元至五千元”,第七項改為“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規定領取《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第二款的“經供水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供水企業可停止供水。”改為“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停止供水”。
二十、第四十八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第二項刪去“要求”。
二十一、第四十九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被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人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可由城市管理部門代為履行,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負擔。”
二十三、原第五十條的“供水主管部門”改為“城市管理部門”,並將本條作為第五十二條,以下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