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制定的辦法。
《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第一條 為強化農村飲水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據水利部《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水農〔2019〕243號)、《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號)等規章...
《河北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縣城城區供水)。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學校的飲水工程等。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農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
《河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長 張慶偉 2013年12月26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2、完善運行管理辦法。縣級政府要制定完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明晰農村飲水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和職責分工,明確水源和供水設施保護、供水和用水管理、水質檢測監測和應急供水、水價制定和水費收繳、法律責任和違法處罰等內容,規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實行農村集中供水,改善農村居民的飲用水條件。第二十條 本省實行入河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外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檔案解讀 為適應水價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1月23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供水用水管理...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在1997.03.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畫用水和鼓勵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
該《規定》分總則、水量調度、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10號 《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2...
近年來,我省加強水資源調度管理,但仍存在制度不健全、調度不規範問題。2021年底,水利部印發《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對水資源統一調度提出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調度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省境內的部屬水利工程的水費標準,由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擬定,報水利電力部核准。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省政府制發的《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請取水許可證:(一)農村居民為家庭生活和畜禽飲用(經營性的養殖業除外)分散取水的;(二)農業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過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節約用水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後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用村民自建、自管...
對未申報用水計畫的單位,不予供水。對超計畫用水和違反契約嚴重浪費水的用戶,經供水工程主管部門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量供水,並按累進制辦法加價收費,直至停止供水。第三十二條 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供水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
第二十六條 集中供水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村組安裝,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四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窪淀、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二)在城鄉供水...
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與實施,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家《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
邢台市城鎮供水用水條例,於2020年3月13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鎮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水資源費標準、供水價格的制定以及水資源費、水費的收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
《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在2002.11.25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修訂信息 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 (2002年11月25日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
第十九條【農業建設項目取水審批】農業開發、國土整治、扶貧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開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第二十條【不予批准取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取用...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應當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除地表水直供供水工程外,...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和工程持續良性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辦法》、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
水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庫區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
2024年1月8日,河北省水利廳印發《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河北省水利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冀水監〔2024〕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廳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