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新和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新和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和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新和縣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和工程持續良性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辦法》、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飲水工程是指為解決鄉(鎮、場)人畜飲水困難,保障飲用水安全興建的各類供水設施。
第三條 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飲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衛生、發展與改革、物價、財政、審計、環保、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縣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為第一責任人,各級目標責任單位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責任方的責任、義務和目標任務。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必須依據已批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委託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勘測設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根據審批許可權,經水利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發展與改革部門審批。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民眾共同承擔。縣財政應安排資金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配套以及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鼓勵企業、集體、個人投資農村飲水工程;鼓勵城市自來水公司投資建設和運營農村飲水工程;鼓勵多種所有制、多種建設運營方式發展農村供水事業。
第八條 工程開工前應及時辦理水廠土地證、取水許可證和工程開工證。農村飲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實行“五項制度”,即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所需大宗物資、設備、水錶、閘閥、配件等應按上級水利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審查、審批意見進行採購,其他土建、鑿井等工程由業主組織招標。
第十條 工程要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並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畫調整的,需報該工程設計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投資優先安排建設投資落實、前期工作完善、民眾積極性高的鄉(鎮)。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自驗,驗收合格後報地區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要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水質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章 工程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工程的水廠、蓄水池等設施必須建立衛生保護區。保護範圍為以水源、采水地段為中心,半徑1000米以內的區域。保護範圍內不得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糞便、劇毒性農藥等有害物,不得修建滲水坑、滲水廁所、排污管道等。嚴格執行《飲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338-2018)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1-433-2008)要求,規範水源地。
第十五條 確保農村飲水工程專用的占地、建築物、供水管網、檢查井及其它生產設施正常運行是安全供水的保證,供水管道兩側保護範圍2米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築物,堆放雜物、取土。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跨越農村飲水工程,應當對工程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對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並編制飲水工程保護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對農村飲水工程水源或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在農村飲水工程地表水水源上游和地下水水源地相鄰區域內建設工程或者新增取水口,應當事先徵求農村飲水工程管理部門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農村飲水水源的水量、水質等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章 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工程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實施管理;
(一)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農村飲水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機構管理;
(二)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農村飲水工程,以及國家投資建設的分散農村飲水工程,由受益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用水戶協會管理;
(三)單位、個人投資,或者採取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由投資主體自主管理;
(四)通過合法競爭獲得水廠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工程應按照“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用水戶參與”的原則進行經營管理。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企業或個人採取競標的方式獲得水廠經營權。經營權可實行承包、租賃或股份制經營等形式,在政府監督下規範運營。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兼顧用水戶承受能力確定和調整。由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調整方案,聽取農村飲水管理者和用水戶的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因核定,調整的水價不足以無償供水成本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工程供水實行定額管理,計畫用水,計量到戶,按方收費;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並推行兩部制水價制度。
五保戶或者生活困難的用水戶,無力繳納計畫用水量水費的,經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繳;免繳的水費,由批准免繳水費的縣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應實行管理事務公開,即對用水戶登記造冊,向用水戶公示農村飲水工程供水量、水質、水價、用戶應繳水費等信息,並接受用水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用水戶應當定期向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水費的繳納必須在應繳水費公示後,到指定的水費徵收大廳交納應繳的水費。無故拖延或者拒繳水費,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可採取減量或停止供水等限制措施(拒不交納水費,經書面催繳後三天仍不交水費者)。
用水戶在停止供水後,仍不繳納已用水費,供水管理單位將該用戶作為特殊用水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在該用水戶今後再次申請用水時,用水戶不僅要繳納原用水費,還需繳納入戶材料費、人工費等,如果對農村水廠正常供水有影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農村飲水管理者收取的水費,應當主要用於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等。
第二十四條 用水戶有對供水站運行管理、水費徵收、正常供水等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舉、投訴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用水戶有義務對管道出現的跑、冒、滴、漏情況及時告知供水管理單位,以便及時維修,保證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條 嚴禁用水戶(或單位)利用自來水從事農業灌溉,違者造成供水工程供水壓力不足、供水量不足等情況,將追究用水戶(或單位)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停止供水,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由於責任事故或者其它行為致使供水設施損壞、供水管道大量跑水等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者必須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用戶有下列行為:
(一) 在供水工程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二) 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水。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或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 未經辦理用水手續,擅自在水廠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者,責令其儘快辦理手續,逾期不辦者;
(二) 在已經辦理停用水手續,仍擅自在給水管上接用水者;
(三) 私自拆卸水廠安裝的計量設施,或採取非法手段,致使計量設施不準確,以及無表用水者;
(四) 盜用水者或擅自轉供水者;
第三十條 盜竊或破壞農村供水設施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供水管理單位收費應做到及時、準確無誤,水廠總水錶與戶表之間的水量差額由用水戶均攤,水費的計量單位為立方米(m)。
第三十二條 接受飲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戶必須安裝水錶和戶表井。水錶和戶表井由供水管理單位統一負責安裝,費用由用水戶承擔。如用水戶自行採購水錶和戶表井,必須經供水管理單位鑑定合格後,才能安裝。用水戶要保護水錶和戶表井,不得私自開啟水錶鉛封。如發現水錶損壞或失計,用水戶應及時更換。
若戶表井被損壞或淹埋不能正常抄表的,用水戶必須儘快修復,當月戶用水量按年最高用水月計費;對責令逾期不修復或不修建戶表井的用水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用戶水錶計量不準確應及時更換或檢修,更換前水費按年最高用水月計費,對責令逾期不更換或不檢修,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戶要求停用水時,須辦理停用水手續,並將已用水費結清,逾期不辦理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主、支供水管道屬於國家財產,維修與管理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由主、支供水管道接入用水戶的入戶管道(入戶管道是指巷管增接口後的管道)、水錶、閥門等材料屬用戶個人財產,其維修與管理由用水戶負責;用水戶個人負責的管道、水錶、閥門等出現跑、冒、滴、漏等情況由用水戶自行維修,也可及時通知供水管理單位進行維修,用水單位可收取材料費及人工費;如用水戶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維修,造成的各種損失由用水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在開展供水服務的同時,應保持水廠內環境衛生整潔,在水源保護區和水廠內要植樹種草。提倡在不影響水源水質的情況下開展多種經營,提高水廠經濟效益。
第三十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應配備相應的水質化驗設備和人員,制定完善的水質檢測制度,定期檢測供水水質。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按規定邀請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檢,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水廠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立即調離崗位,具體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應制定水廠運行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管理者的責任,提高供水管理服務水平。要定期對水源工程、機電設備、供水管道、水錶閘閥等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確保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在水廠運行管理期間要有完備的運行管理記錄,真實記錄水質檢測、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設備檢修以及生產運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農村飲水工程應當不間斷向用水戶(單位)供水,若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與用水戶(單位)協商確定實行定時供水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應按協商約定向用水戶(單位)及時供水。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在滿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可以為生產經營單位供水。
第四十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不得隨意停水,除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若遇設備檢修或工程維修等原因需暫時停止供水,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單位)。
第四十一條 用水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批准,由專業人員實施。新增用水戶要向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提交書面用水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 為確保飲水工程長期、穩定、安全運行,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應按規定繳納工程折舊費、大修理費等費用,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工程的維修和更新。該費用的使用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對安全飲水知識宣傳力度,提高居民飲用安全水意識,提高自來水入戶率;加強水質、水價以及收費的監管,規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的行為,提高供水服務質量,維護用水戶的切身利益。
第四十四條 農村飲水工程的供水水價不足以補償供水成本的,縣財政每年應列支一定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繳納的工程折舊費、大修理費等費用,一同存入專門帳戶,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工程的維修和更新。該部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共同劃定農村飲水工程保護範圍和水源保護區,報新和縣人民政府並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依法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四十七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的監督管理,制定考核目標、獎懲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確保農村飲水工程發揮效益。同時,加強飲水工程建設和供水運營的監督檢查,對存在不符合運營條件、供水服務不到位、供水保證率低、水質不達標等問題的工程管理者,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管理者的經營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農村安全飲水關於擴大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脫貧攻堅、鄉村振興的基礎條件之一。為確保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實現工程建的成,管的好,長受益,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新和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水平。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辦法》(2007年8月22日自治區政府令第144號)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三、目的意義
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步伐,加大對安全飲水知識宣傳力度,提高居民飲用安全水意識,提高自來水入戶率;加強水質、水價以及收費的監管,規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者的行為,提高供水服務質量,維護用水戶的切身利益,讓農村居民飲水條件得到顯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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