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高州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由高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高州市人民政府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供水的運行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供水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和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關於印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水農〔2003〕503號)、《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廣東省農村供水工程建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有農村集中供水工程,不包括用水戶自管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輸水設施、水處理設施、管道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範圍內的供水管理、監督和生產經營活動,適用城市供水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負責供水工程管理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用水組織、管理人員。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和單位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工程特點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促進工程良性運行,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本部門職責,提高農村供水的行業管理能力, 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質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源水質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源保護工作。
市發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工作。
市林業部門負責各工程水源涵養林保護監管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並協助有關部門監管控制農業生產的面源污染。
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農村供水工程的培訓、運行管理和市衛生健康部門水質監測經費,並納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供電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
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中心負責指導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及保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和農民用水組織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範和監督。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加強農民用水組織建設,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農村供水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可以採用如下經營管理方式:
(一)以政府投資或補助為主修建利用城市供水管網延伸進行農村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級躉售管理。
(二)以政府投資或補助為主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工程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管理單位或委託具有獨立法人的企業負責管理。
(三)以政府投資或補助為主修建的單村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具有獨立法人的企業或工程所在村(居)委會或農民用水組織負責管理,並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明確管理責任。農民用水組織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居)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農民用水組織的職能。
(四)由政府補助、民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程責任主體為法人單位,鎮水管所和受益村參與管理。
(五)由個體和企業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投資者,受益村參與管理。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導供水管理單位建立工程管護機制。
第八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水源衛生防護、水質檢驗、輸配水管網、淨水設施、崗位責任、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計量收費等管理制度,嚴格加強日常管理。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的基本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依法保護供水工程,維護工程的正常安全運行;負責工程運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項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 確保水質合格安全,滿足用水需求。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應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檔案制度,歸檔資料應真實完整,並由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套用農村供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三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關係到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工程管理單位、村(居)委會及民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加強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由各工程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提出劃定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核並出具最終劃定方案,經市、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在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下列不利於水源保護的活動: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設定排污口;設定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疊、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設定占用河面、湖面等飲用水源水體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設施;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鹼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活動;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開山採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對水源工程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衛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茂名市生態環境局高州分局,啟動農村供水工程應急預案,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查找原因,採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衛生標準。
(一)生態環境部門對全市農村供水水源進行監督,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
(二)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農村飲水監測點,定期對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其中城鎮供水工程每季不少於一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三)日供水規模在1000噸以上的供水工程,應設立水質檢測實驗室,配備水質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開展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日常監測。日供水1000 噸以下及其他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由供水管理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凡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農村供水工程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和恢復水源。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要求;定期檢測、維修、養護供水設施;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計量設施。
第二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定,按協定規定供水。
第二十一條 由於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管理單位應在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並報告工程所在村(居)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規定,市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定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以及市轄區內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價格除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核定。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的價格由於生產成本、費用及供求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報批。生活用水計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計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水費收入主要用於工程日常運行及維修養護。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嚴格執行按月抄表收費制度,用水戶按計量交納水費。水費的收取和使用實行“水價、水量、 水費”三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水費的使用接受水務、發改、 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加強供水計量表的配置管理,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的情況科學配置計量裝置,建立水錶台賬,定期檢查、修校,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產權所有人或供水管理單位應設立工程維修基金,用於工程的日常維護、更新改造。
維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經市政府同意的財政補貼專項維修資金;水費中提取的維護維修費;歷年水費收支結餘資金中可用於維修的資金;社會捐助資金。
維修基金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按照“專款專用、統籌使用”的原則,制定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後遵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水資源費、稅費、生產電費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供水監督實行市、鎮、村分級監督管理,落實管理責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農村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養護維修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監管:對供水工程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供水管理單位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農村供水市場正常秩序;完善行業管理機制,建立供水保障應急預案;推進農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套用信息技術手段監管運行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對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養護維修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農村供水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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