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農村飲水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據水利部《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水農〔2019〕243號)、《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號)等規章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是指農村居民能及時取得足量夠用的生活飲用水,且長期飲用不影響人身健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開展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檢查、問題認定、督促整改與責任追究,配合上級監督檢查,組織推動問題整改。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全面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政府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責任,組織建立村級飲水安全責任制,明確有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職責分工。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逐村明確農村飲水安全鄉鎮政府主體責任人,督促協調村委會配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
第七條 村委會應明確村級飲水工程管護責任人,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包括: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村級飲水安全責任制、水價水費、供水服務等內容。
(一)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包括:水量、水質、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證率4項。全部指標達標評價為安全,有1項未達標評價為不安全。
(二)村級飲水安全責任制包括:村級飲水安全鄉鎮政府主體責任人、水利行業監管責任人及村級工程管護責任人落實情況。查看村內飲水工程或公示欄內公示牌更新情況,了解責任人履職情況。
(三)水價水費包括:飲水工程供水價格、水費收繳、公示情況。現場查閱定價檔案、水費收繳記錄;詢問用水戶水價、水費繳納、繳納方式等情況。
(四)供水服務包括:供水監督服務電話設立、問題受理處理、民眾滿意度等情況。現場檢查監督服務電話暢通情況,詢問用水戶問題受理處理及滿意度情況。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採取暗訪、檢查、督查、電話問詢等方式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的主要程式:
(一)入戶選取。每個被檢查縣至少選取2個鄉鎮,每個鄉鎮至少選取3個行政村,每個村隨機入戶抽查東西南北中各方向至少5戶,含地勢最高和最末端用水戶。
(二)入戶調查。問詢查看自來水入戶情況、供水是否正常(每天至少供水1次,每次不少於3小時)、水量是否夠用、水質是否合格、水費是否收繳、工程能否及時得到維修等情況。
(三)查閱資料。查看水質檢測報告、村級“三個責任人”公示牌、供水定價檔案等資料。
(四)交流座談。與村黨支部或村委會負責同志、村級飲水工程管護責任人和用水戶代表等相關人員座談。
(五)延伸檢查。對發現問題線索進行延伸檢查。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結束後,監督檢查單位應及時編寫監督檢查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驗做法、發現問題、整改要求及責任追究建議等內容。
第四章 問題認定及整改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及河北省有關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造成農村飲水不安全問題或隱患的,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三個級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單位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時可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其嚴重程度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如有異議,被檢查單位可以向組織監督檢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機關進行申辯。收到申辯材料的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接受或者拒絕申辯的決定。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一地一單”或者“一項一單”等方式印發通知,責成相關單位限期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核查。被檢查單位應建立問題台賬,按期完成整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農村飲水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加重一級責任追究。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包括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包括對供水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村級飲水安全“三個責任人”,以及上述人員的部門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等的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者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七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以下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以下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對於通報問題拒不整改或1年內被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建議停職、調整崗位、降職、降級或解除勞動契約;
(五)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章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於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檢驗檢測等責任主體存在的問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或建議屬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應當將問題清單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一)故意隱匿問題的;
(二)玩忽職守對重大問題失察的;
(三)濫用監督檢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工作秘密、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24日省水利廳印發的《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
2.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清單
3.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
附屬檔案1
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嚴重程度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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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丘區、壩上區<20L/人·天,平原區<40L/人·天 | | | |
| | 對照水質檢測報告或採用“望、聞、問、嘗”等簡便方法進行水質現場評價,出現飲用水中有肉眼可見雜質、有異色異味、用水戶長期飲用造成不良反應之一的 | | | |
| | 分散供水人力或簡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20分鐘,或取水水平距離>800米、垂直距離>80米 | | | |
| | 規模化供水工程(千噸萬人及城市管網延伸供水工程)年內累計水量不足天數>18天;千噸萬人以下供水工程(千人、百人及分散供水工程)年內累計水量不足天數>36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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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2
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清單
監督檢查單位: 被檢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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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被檢查村如對以上問題有異議的,可另附說明及佐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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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3
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責任追究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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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N”是指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數量; 2.“√”為根據問題數量及嚴重程度所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為根據問題數量及嚴重程度所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 3.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同程度的問題,以最嚴重等級作為責任追究方式。 |
內容解讀
《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冀水農〔2023〕5號、JSGF-2023-002,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3年3月7日印發,4月10日起實施。
一、修訂的背景、必要性
為加強農村供水工程監督管理,2020年4月,我廳制定印發了《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冀水農〔2020〕24號)。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內容和方式得到進一步規範,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得到進一步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整改及追責問責得到進一步加強,保證了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試行以來,我廳先後派出87批次、374人次的檢查組,按照《辦法》對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達標、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落實、水費收繳等工作,採取了暗訪、檢查、督查、電話問詢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共檢查了248個縣892個村2680戶,發現問題274個。其中2020年派出30個批次、90人次的檢查組,對101個縣416個村1248戶進行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103個;2021年派出19個批次、170人次的檢查組,對58個縣169個村506戶進行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97個;2022年派出38個批次、114人次的檢查組,對89個縣307個村926戶進行了監督檢查,發現問題74個。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一市一單”等方式印發通知,責成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市縣限期整改,問題均已按時完成整改;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也開展了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組織推動問題認定、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等工作。2020年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平台轉辦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問題74件,全國第三名;2021年轉辦52件,全國第十名;2022年16件,全國第七名;問題數量逐年下降,民眾滿意度逐年提高。
為不斷提升農村供水保障水平,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正式施行《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修訂依據
根據水利部《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水農〔2019〕243號)、《河北省農村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2019〕-37)和省水利廳、省扶貧辦、省衛生健康委《河北省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若干問題解答》(冀水農〔2020〕37號)等規章檔案規定進行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水利部和我廳近年印發的《全國“十四五”農村供水保障規劃》《河北省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若干問題解答》等,對原《辦法》共修訂10條,刪除2條。修訂後的《辦法》,條款由24條減少為22條。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對原《辦法》第一條根據現行相關規定進行更新,同時進一步簡化表述。
(二)第三條,對原《辦法》第三條適用範圍由省水利廳調整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八條,對原《辦法》第八條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內容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村級飲水安全責任制、水價水費、供水服務等內容,刪除水源保護地相關檢查內容。
(四)第十三條,對原《辦法》第十三條發現問題申辯受理部門進行修訂,由開展監督檢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組織監督檢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第十四條,對原《辦法》第十四條督導問題整改適用範圍進行修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進一步簡化、規範表述。
(六)第十六條,對原《辦法》第十六條問題追責問責適用範圍進行修訂,由省水利廳調整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進一步簡化、規範表述。
(七)第十七條,對原《辦法》第十七條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進一步規範表述。
(八)第十八條,對原《辦法》第十八條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進一步規範表述。
(九)刪除原《辦法》第十九條,“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等級責任追究的直接責任單位和行政管理責任單位,由省水利廳在官方網站公布2個月。”
(十)第十九條,對原《辦法》第二十條檢查中發現涉及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存在問題的責任追究適用範圍進行修訂,由省水利廳調整為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進一步規範表述。
(十一)刪除原《辦法》第二十二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二)第二十二條,對原《辦法》第二十四條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新《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第一章總則共三條,說明了制定《河北省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背景及適用範圍。第二章職責與分工共四條,明確了村委會、鄉鎮、縣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和分工。第三章內容與方式共三條,明確了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村級飲水安全責任制、水價水費、供水服務等內容,以及農村飲水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程式。第四章問題認定及整改共四條,明確了問題認證標準以及整改要求。第五章責任追究共六條,明確了責任追究,包括對農村飲水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共二條,明確了解釋許可權以及施行日期。
四、修訂過程
2022年10月,我處對《辦法》進行了初步修訂;11月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衛健委、省鄉村振興局、廳財務處、廳監督處及各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意見,進行完善後報廳政法處進行合法性審核;廳政法處對《辦法》適用範圍、相關法規、實施日期等進行了進一步規範;2023年2月14日,我處會同政法處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2月17日,張寶全副廳長組織農水水電處、財務處、政法處、監督處召開廳專題會議,對《辦法》進行研究,根據會議要求,我處又進行了修改;3月3日經廳長辦公會審議並原則通過,3月7日登記印發,3月8日在水利廳官網公布,4月10日起實施。
五、徵求意見建議情況
2022年11月,徵求了部分省直部門、廳有關處室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務)局、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意見,共收到意見3條,經溝通達成一致。2023年2月14日通過廳政法處合法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