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1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0〕3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和《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檔案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而興建的各類供水工程。包括各鎮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鎮、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條  水務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農場)應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領導,並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管理機制,明確優惠政策,實行規範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四條  市政府為農村飲水安全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相關工作。
(一)各鎮人民政府(農場)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負責本轄區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水事糾紛,確保滿足當地居民飲水需要和維護社會穩定。
(二)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行業監管和技術指導。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監測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站(廠)項目的環評審批,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電力部門負責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用地審批。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供水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
(八)發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及農村飲水工程實施方案和招投標事項的審批。
(九)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資金的落實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安全管理應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成立管理單位或者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體制。
第六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鎮政府或者農場管理。以集體和受益民眾投資投勞為主、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為輔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按集體和民眾投資者所簽訂投資協定的約定確定產權。
第七條  以國家、集體、私人或者社會資本投資建成的農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規模(具體由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分類管理,並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建立經營管理機制,按照不同投資類型確定經營者。
(一)由城鎮水廠管網延伸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工程建成驗收後,移交城鎮自來水公司管理。
(二)由農戶獨資建設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許繼承和轉讓。
(三)由政府、集體投資及私人投資興建的農村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委託有專業能力的供水單位或者專業維修養護服務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和運營管理,實現維修、管護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
(四)運營管理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委託運營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章  運營機制
第八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積極推行目標責任制,或者因地制宜地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方式。實行承包或者租賃,要規範程式,依法簽訂契約,並加強對契約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運營單位解決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供水設施的正常供水,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督。 
第四章  水源和水質管理
第十條  依法劃定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者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單位(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治污染,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和水務等部門並請求予以處置,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條  各水庫、河流管理所、各水廠和運營公司應根據劃定的水源保護區或者水源保護範圍,定期巡查,及時妥善處理影響水源安全的問題。
第十二條  按照先生活、後生產的原則,優先滿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合理配置農村供水水源。涉及跨行政區域或者跨流域取用水源的,應當統籌兼顧,有關各方應當服從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
第十三條  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負責全市農村飲用水源水質安全保護、管理、監測、檢測工作。各水廠、運營公司和獨資建設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農戶可定期將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驗記錄應真實、完整、清晰,並及時歸檔,統一管理。
(一)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淨水工藝、供水規模等綜合確定,並不得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 310-2019)的相關要求。
(二)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檢驗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應查明原因,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三)市政府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開展農村供水水質監測、檢測工作的有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確保水質衛生達標。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水廠和運營公司應根據所在地供水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凡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或者破壞的,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立案調查,並依據《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處理決定,責令承擔治理責任;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委託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工程維修養護
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由各水廠和運營公司具體負責,市水務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取水工程管理、淨水設施運行維護、輸配水管道運行維護、調節構築物運行維護、泵站運行維護、水質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突發事件管理等方面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 310-2019)進行維護管理。
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進行適當補助。各鎮人民政府(農場)要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維修養護專戶,統籌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不足問題。 
第六章  水價核定與水費計收
第十八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兼顧用水戶承受能力,合理確定供水價格。水價由各鎮(農場)和供水管理單位核算,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水價應當以公示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  農村集中供水實行一戶一表管理,抄表到戶,服務到戶,計量收費。對水資源緊缺的地區可採取居民用水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的計收辦法。城市自來水管網向農村延伸供水的,實行優惠水價,並免收城鎮污水處理費。對殘障人員家庭、五保戶、農村低保戶、特困戶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供水。對擬定減免水費的對象應張榜公示,接受用水戶監督。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按規定時間抄表收費。計收水費應使用專用規範票據。用水單位(戶)應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契約等相關約定收取滯納金。若用水單位和個人沒有正當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超過供用水契約約定期限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採取停止供水措施時,應提前通知用水單位(戶)。 
第七章  獎懲
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作年度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二十二條  各水廠和運營公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或者管理單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嚴重危害供水安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擅自擴大供水範圍或者改變供水性質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五)貪污挪用水費,或者其它以權謀私的;
(六)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
(七)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八)未履行停水通知的;
(九)未按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二十三條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依各自職責範圍及時制止,限期改正,據實追償損失。對拒絕整改和賠償的,公安部門應予介入,依法調查處理。
(一)在規定期限內拒不繳納水費的;
(二)竊水、擅自接水或者改換計量儀表的;
(三)毀壞供水設備和管網設施的;
(四)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安全運行的。
第二十四條  蓄意破壞供水設施、水源、污染水質或者蓄意投放危險物質,性質和影響極惡劣的,公安部門應予介入,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文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水廠、各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管理細則,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文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背景依據】: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和《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檔案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目標任務】: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提供法律依據。
【主要內容】:本辦法分總則、管理體制、運營機制、水源和水質管理、工程維修養護、水價核定與水費計收、獎懲和附則共八章27條,對《辦法》的適用範圍予以明確,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體制。確保農村飲水工程有機構和人員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經費保障,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涉及範圍】:全市範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而興建的各類供水工程。包括各鎮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鎮、跨村集中供水工程。
【執行標準】:新制定管理辦法,暫無沒有固定標準,根據現階段管理情況制定。
【注意事項】:新辦法需要一定試行期,需正確對待。
【關鍵字詮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飲水而興建的各類供水工程
【惠民利民舉措】:
1、本辦法明確各個單位職責,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劃分了責權。
2、將市級財政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進行適當補助納入管理辦法,為落實管護資金提供依據。
3、將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作年度考核內容,為確保村民喝上安全的水提供了保障。
【新舊政策差異】:本辦法為新制定辦法,暫無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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