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峯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良好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不斷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關於印發<恩施州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水利函〔2019〕75號)精神,結合全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峯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鶴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0年6月29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投資、幫扶捐贈投資等建設的,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自籌自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城中村、集鎮及集鎮延伸供水工程具體運行管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三條 按照“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分級承擔維修管護費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水源保護、水質監測、計量收費等工作進行分級指導和監管,保障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範有序運行。
第二章 管護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管護機構。成立鶴峯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農業農業村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州生態環境局鶴峯縣分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人社局、縣供電公司、縣自來水公司、鶴峯縣豐源供水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管護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一是組織成立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小組,制定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措施,落實管護經費,並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二是督促運行管護機構收繳水費,將其儲存至本級供水運行管護機構並加強管理;三是加強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管和綜合治理工作,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轄區內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四是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審核及實施;五是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督促村民委員會加強小水窖的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一是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監管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維修管護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同時將考核結果報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審定;二是指導各鄉鎮、村民委員會成立管護機構,建立完善相關管護制度,對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和安全培訓;三是依法依規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行為;四是審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方案,對項目質量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管護資金(以下簡稱維修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縣發改局:負責核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價。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水價執行情況。
縣財政局:負責維修管護資金規範管理及監督。
縣公安局:負責嚴厲打擊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違法行為。
縣衛健局:負責飲用水水質抽樣檢測,對各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人員進行培訓。
州生態環境局鶴峯縣分局:負責1000人以上規模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源地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查處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違法行為。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水資源確權登記管理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指導管護人員的選聘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工作。
縣自來水公司:承擔城中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
鶴峯縣豐源供水有限公司:承擔各鄉鎮集鎮和集鎮延伸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主體責任。
第三章 管護方式
第六條 管護方式
1.鄉鎮轄區內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且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遴選供水單位進行運行管護,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管和指導。
2.鄉鎮轄區內1000人以下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民委員會行使管理權,鄉鎮水利水產管理站負責技術指導。
3.20人及以下規模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農戶自主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指導。
4.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體部分的維修管護由管護主體責任單位負責,入戶部分由受益農戶負責。
第四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七條 依法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飲用水源保護區,因突發事件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污染隱患時,供水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水質檢驗
1.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供水單位不能自行檢驗的項目應委託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2.供水單位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相關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完整記錄檢驗情況並存檔。
3.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相關指標時,供水單位應立即採取有效水質處理措施,必要時可提請疾控機構啟動相關預案予以處置。
第九條 水源地水量分配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條 20人以上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核算、以水養水。提留供水單位水費收入的20%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管護,並存入運行管護機構。
第十一條 全面推行供水成本收費。供水成本收費通常包括原水費、折舊費、運行維修管護費(含大修理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根據全縣實際,指導水價區間為0.5—5元/T,或以供水工程為單元,統一進行供水成本核算和定價;供水價格確定後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對實際水價達不到成本價的,由各鄉鎮視情況自行核定並適當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規模集中式供水工程應保證項目批准的供水範圍內村民用水需要,需擴大供水規模的,須依法依規按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每天應記錄取水量,觀測水質變化、清理取水口,加強汛期洪澇危害防控。
第十五條 管護主體責任單位應對供水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常態化巡查檢修,發現異常時迅速排查處理。
第六章 管護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條 維修管護資金由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和供水單位水費提留組成。其中,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按農村供水受益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核定,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申報維修管護資金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經審批後,從縣級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和供水單位水費提留資金中審核列支。
第十八條 申報維修管護資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運行管護機構;
2.制定具體的運行管護措施;
3.落實運行管護人員;
4.落實20%的水費提留資金;
5.維修管護方案經縣農業農村局審批,且確需財政予以補助;
6.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條 維修管護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式為管護單位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審批,縣財政局下達資金計畫;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和自查驗收,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縣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維修管護資金的收支情況須由管護主體責任單位在各項目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履職盡責,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安全生產意識,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處理相應突發事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護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管護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依法依規嚴厲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1.玩忽職守、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2.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造成水污染等嚴重後果的;
3.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貪污挪用水費、以權謀私的;
5.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凡造成水源水質污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置。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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