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促進工程持續穩定發揮效益,確保村鎮居民飲水安全,依據《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巴中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供水工程,系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建設並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組織驗收,或驗收發現問題未徹底整改前,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所轄範圍內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人員和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經費落實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負行業監督責任。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供水單位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做好工程運行管理、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等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第六條 村鎮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予以補助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四)由單位(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五)國家補助、民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民眾集體所有;聯戶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第七條 飲水工程產權所有者,依照不動產登記管理的相關要求,向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供水工程產權證。
第八條 村鎮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第九條 村鎮供水工程管護對象包括取水設施、水質淨化處理及配套設施、輸配水管道、調節水池等。
第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的輸(供)水主管兩側三米內,淨水構築物、調節構築物、泵站(加壓站)、電控室等圍牆(或邊牆)外三十米內,為供水工程保護控制範圍。
第十一條 管護主體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對供水工程管護範圍內的所有設施設備進行管護。具體規範要求由市水利局另行公布。
第十二條 村鎮供水工程水源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地,由村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加強保護。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供水水質的監測;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村鎮集中式供水衛生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性檢測。
第十四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等方式確定。水費收入主要用於工程日常運行及維修養護。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供水成本高、收費收入難以保障正常運行的工程適當補貼制度,保障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村級公共設施維護費、村集體經濟收入,村民委員會可以安排用於彌補村級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維護出現的虧損。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企業和個人通過捐贈幫助解決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維護資金。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問題反映渠道,設立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 違反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相關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巴府辦發〔2020〕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巴中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5日

解讀

為構建有效的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社會治理機制,促進供水工程持續穩定發揮效益,有效保障全市村鎮居民飲水安全,依據《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等檔案精神,制定了《巴中市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21條,對工程所有權、工程管護主體與管護要求、縣級鄉級村級的責任和市縣級相關部門責任、經費落實、監督投訴進行了規範。
第1-5條,闡述了《管理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和管理對象,明確了政府、部門及運行管理單位的責任。
第6-7條,對村鎮供水工程的所有權進行了明確。
第8-13條,明確了淨化處理設施、輸配水管道以及取水水源的保護範圍為供水工程的管護範圍,對村鎮供水工程特別是面廣量大的村級供水工程的管護主體進行了明確。
第14-17條,明確提出了水費收入是村級供水工程運行費用的主要來源;要求縣級建立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經費補貼制度,保障供水工程正常運行;要求村級適當安排公共設施維護費等用於飲水安全管理;鼓勵單位、企業和個人捐資用於飲水工程運行管理。
第18-19條,明確要求供水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村飲水安全投訴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明確了法律責任。
第20-21條,明確了《管理辦法》施行的有效期限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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