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登封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是登封市為加強我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明確工程管理責任,規範管理行為,落實管護措施,加大管護投入,逐步建立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經費來源有保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持久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衛生部令〔1996〕第53號)、《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 310-2019)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登封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明確工程管理責任,規範管理行為,落實管護措施,加大管護投入,逐步建立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經費來源有保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持久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衛生部令〔1996〕第53號)、《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 310-2019)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我市農村區域為解決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跨鄉鎮供水工程、聯村供水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單戶或多戶為獨立供水單位和用水農戶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 工程監管職責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辦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負總責,各鄉(鎮)辦行政正職為鄉鎮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分管責任人。各相關單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水利局牽頭,定期調度,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
市水利局 負責指導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工程管理政策、規章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衛健委 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衛生許可、衛生監督和水質定期監測、抽檢、巡檢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監測網路。
生態環境分局 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農業面源污染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督促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範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市發展改革委 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立項審批及上報、投資計畫審核下達、水價的核定,監督檢查投資計畫的執行。
市財政局 負責籌集市級農村供水工程技術培訓、衛生監督和水質檢測資金,並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 負責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及審計調查。
市教育局 負責做好農村學校供水工程安全運行管理的監管工作。
市農委 負責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農業面源污染的監測工作。
市林業局 負責飲用水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資源規劃局 負責規劃、管理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用地和備用水源保護區的周邊用地,並依法及時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的行為。
市農委(畜牧中心) 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會同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地周邊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
市公安局 負責對破壞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破壞飲水水源、投放有害有毒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和突發事件處理。
市交通局 負責制定農村供水工程應急事件處理的交通保障預案,配合做好沿公路敷設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網的維護工作。
市民政局、稅務局、供電公司等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優惠政策的落實與保障。
各鄉(鎮)辦負責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運行管理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落實運行管護主體。聯村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由各鄉(鎮)辦確定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單村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由村民委員會確定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各鄉(鎮)辦可採取管理委員會或用水戶協會等形式,監督、指導每處農村供水工程成立運行管理單位。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運行管理單位可通過委託、承包、租賃等形式,明確具體的工程運行管護人員。雙方應以契約方式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市水利局要將各鄉(鎮)辦落實的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和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責任人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所有農村供水工程都需要落實專門管護人員。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全面負責供水工程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依法自主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接受市水利局、衛健委、生態環境分局、市場監管局、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合理設定崗位,落實專門人員,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產、經營、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工程管理維護,定期檢查、檢修各類供水設施,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持續正常安全運行。
第八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辦理《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運行管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上崗前需接受專業的技術培訓,經體檢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要落實工程技術維修服務人員,公布服務電話,提供技術和維護服務。因工程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供水設施損壞或者遭受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縮短停水時間。
第十條 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資料包括工程檔案和供水檔案。檔案資料應真實、完整、清晰,按時歸檔,規範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戶,應向運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安裝。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二條 供水工程主體部分的養護和維修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入戶工程由受益農戶維修。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縣(市)、鄉(鎮)辦、村(組)、運行管理單位四級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章 水源與水源地保護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應當首先滿足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在滿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需要兼顧其它用途的,必須依規定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由各鄉(鎮)辦向生態環境分局和市水利局提出,並指導各鄉(鎮)辦設定農村供水水源地保護區界牌、公告牌。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各鄉(鎮)辦、生態環境分局依法依規責令搬遷、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各鄉(鎮)辦、生態環境分局依法依規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十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的水質檢(監)測工作。當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鄉(鎮)辦、市衛健委、水利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質保障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辦行政正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及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辦應採取各種方式組織開展農村供水水質安全保障的宣傳工作,引導民眾主動自覺的加入水源、水質保護行動;對轄區內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嚴厲打擊破壞、污染水源、水質的各類違法行為;對保護區內農藥施用、化肥施用、禽畜放養、禽畜糞便、生活垃圾等危害水質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對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有的冶煉、化工等危害水質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或關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對各鄉(鎮)辦保護水源、水質,打擊涉水違法犯罪行為給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水質檢測與監測
第二十三條 市水利局會同市衛健委(疾控中心)建立全市農村供水工程定期檢測、巡迴檢測及抽檢制度。市衛健委(疾控中心)負責全市農村供水工程水質檢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規範和加強水質檢驗與管理工作。日供水規模千噸以上水廠必須建立和完善水質化驗室建設,並建立健全水質自檢制度,嚴格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日檢和頻率,及時掌握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情況。市衛健委要按照職責,加強農村居民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對各水廠供水水質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責令相關水廠予以整改,確保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建立水質預警系統,並根據制定的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反應措施,提高應急反應速度,確保應急供水及時、有效;應設立服務熱線,向社會和用水戶公布。
第二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配備有淨化設備和蓄水設施的,要加強對淨化設備和蓄水設施的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對飲用水的消毒,要按照《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SL 308-2004)要求,選擇合適的藥品和消毒措施,保證消毒時間和有效藥物濃度。農村供水工程水質安全的淨化、消毒藥劑由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按需採購和保管。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質檢測、監測工作以及水質淨化、消毒藥劑的採購經費等,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籌措保障。水費收入不足以保障制水及水質檢測費用的,由各鄉(鎮)辦統籌解決。
第六章 水費與水價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實行有償服務、計量收費,供水價格應根據國家政策,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當居民生活用水與非居民生活用水發生供水矛盾時,供水單位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九條 用戶入戶管網建設費用可通過社會捐資和用水村組“一事一議”等途徑統籌解決。必須向用戶收取入戶管網建設費的,由供水單位與用水村組(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報請市發展改革委核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鄉鎮和農村集中居住點供水實行“一戶一表”管理,抄表到戶,按戶收取水費。已明確運行管理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進行公開聽證後,實行市政府定價,由運行管理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由村(組)自行管理的聯村和單村供水工程供水水價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或用水戶協會成員大會集體確定,制定管理制度或村規民約,並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運行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抄表計量收費制度,計收水費要使用專用規範票據。用水戶均要安裝經市場監管部門校準的水錶,按量付費。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單位無償供水。
第三十二條 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以保證水費合理、高效使用,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衛健委(疾控中心)應根據供水規模、原水水質、淨水工藝等合理確定水質檢測指標和頻次,檢測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用地、稅收優惠,按資源規劃局、稅務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用電執行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第三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各類行政性收費只收取工本費,事業性收費按保本微利的標準收取。取水按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實行地方行政正職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並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三十八條 加大農村供水設施保護力度,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運行管理單位要制止其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對情節嚴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拒不交納水費者;
(三)擅自拆除、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四)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正常供水者;
(五)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