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關於規範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意見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發展改革委(發改統計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村供水價格機制,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促進農村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發〔2021〕1號)和《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21〕244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範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農村供水公共產品定位,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水價形成和水費收繳機制,確保農村供水工程長期良性可持續運行,促進供水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不斷提升。
二、分類確定農村供水價格
參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分類標準,對不同工程類型的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同一工程在供水範圍內應執行統一的水價標準。
(一)城鄉一體化供水工程供水價格。以城鎮(含縣城、鄉鎮,下同)水廠為水源,通過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或與農村原有供水管網連通的方式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的地區,向農村供水的價格執行所在城鎮的水價標準,並逐步推行居民生活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有條件的城鄉一體化供水地區,可在併網初期對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價格優惠,逐步過渡至統一的城鎮水價。已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網尚未覆蓋的農村地區,不隨水費徵收污水處理費。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具備完整制水設備和輸配管網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經營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與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協商確定供水價格。當地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中式供水區域指導價,具體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參照《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農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測算導則》等規定,區分不同工程類型、供水區域特點、供水規模、設計供水能力等,在成本監審(調查)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制定區域統一或分區域分類別的農村集中供水指導價。
(三)農村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級組織管理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經營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按照實際發生的供水成本,通過村民民主議事機制協商確定供水價格。
三、完善農村供水價格機制
(一)合理制定分類水價。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促進節約、補償成本、公平負擔、保障運行”的原則制定價格,非居民用水按照適當盈利的原則制定價格,總體價格水平(不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稅,下同)原則上不高於所在城鎮。現行水價高於所在城鎮的,應結合供水成本情況逐步降低。山丘區和高氟水、高砷水、苦鹹水等地區以及取水成本高、引調水距離長、人口密度和供水量低的農村供水工程,因水價低於運行成本導致水費收入不能維持工程正常運轉的,地方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實際對工程維護給予適當補助,促進工程正常運行。
(二)健全水價調整機制。農村供水工程應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供水價格。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尊重用水戶意願、維護供用水雙方權益,供水成本、調價過程等情況要通過“四議兩公開”制度告知用水戶。實行承包制的供水工程,應在簽訂契約時明確水價標準和計收方式等。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公開競標、公開聽證等調價方式,提高調價程式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農村供水工程的原水費調整時,供水價格可同幅同向聯動調整。
(三)建立分類分檔水價制度。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逐步建立和推廣農村供水分類分檔水價制度,理順居民生活與二、三產業用水比價關係,合理確定各類各檔水量、水價。暫不具備分檔計費條件的地區可先實施分類計費,對供水範圍內企業、商場、集貿市場等工商業經營主體執行非居民水價,並隨計量表具更新、智慧型化管理能力提升逐步推行分檔水價。
(四)探索實行兩部制水價制度。計量設施完善但供水規模利用率較低的農村供水工程可根據運營情況,探索建立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制度。計量水價按單位供水動力費、藥劑費等變動成本確定;基本水價可按照補償工程管理、維修等固定開支的原則確定,也可參照計量水價標準執行。兩部制水價的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兩部分,基本水費=基本水價×基本水量,以年、半年或季度為周期收取,收費周期內用戶未實際用水的,可免收基本水費;計量水費=計量水價×(實際用水量-基本水量),收費周期按照當地現行模式執行,實際用水量低於基本水量時僅收取基本水費,不再收取計量水費。基本水量由當地水利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工程運營單位、村民委員會,在徵得用水戶同意的基礎上,參照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農業與農村生活用水定額》(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T 958-2020),結合當地農村戶均人口,按照農村戶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確定,並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五)完善用水補助政策。農村供水工程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免費水量、水價優惠、水費補貼等方式,為經濟困難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建立分類分檔水價制度的農村供水工程,應參照《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對供水範圍內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托育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村兩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執行居民生活水價。
(六)落實用電支持政策。農村供水工程供應農村居民生活和農村生產經營用水過程中的生產性用電(即取水、制水、輸水等生產環節用電,不包括工程經營單位辦公、生活等其他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城鄉一體化供水工程向農村供水的生產性用電量,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供電公司,根據水廠向農村居民生活和農村生產經營供水量占水廠總供水量的比例核定,並定期校核。農村供水工程(不含城鄉一體化工程)供水用電不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農村供水工程經營單位因降低用電成本增加的收入,應統籌用於降低水價、設施管護、改善水質、建設分類分檔收費系統等。
四、加強水費計收管理
(一)落實計量收費制度。農村集中供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制度,禁止敞口用水和免費供水。新建和改擴建的農村供水工程應按要求配置計量設施,實現“一戶一表、水錶出戶”;暫未安裝分戶計量設施的工程,應加快安裝水錶、實現計量到戶,並逐步取消以年、季、月為周期收費或以戶為單位收費等各種形式的包費用水。除自然地理條件複雜、水資源稟賦較差等特殊地區的千人以下農村供水工程外,農村供水應全面收費,當前實行免費用水的可通過設定定量免費用水額度等方式作為過渡,儘快實現計量收費。不收水費的工程(除特殊地區的農村供水工程外)原則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的維修養護資金。
(二)規範供水價格行為。農村供水工程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水價、水費政策,在經營網點、村委會的顯著位置公示水價標準、收費方式和舉報監督電話等信息,經營單位、供水價格等發生變化時應至少提前30天進行公示。禁止擅自提高水價、變相提價、搭車收費、捆綁收費、自立項目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把免收水費作為村兩委換屆選舉的承諾事項。隨農村供水水費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稅,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三)約束違規用水行為。各地要倡導節約用水、文明用水,加強對偷、盜水及拖欠水費等違規用水行為的約束,切實保障工程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供水單位的約定及時支付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戶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水費和違約金的,村民委員會和工程經營單位可通過約談、公示等方式督促用戶及時足額交納水費,多次提醒仍拒絕交納水費的,必要時可暫停供水或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約束,用戶交付水費和違約金後應及時恢復供水。
五、強化政策落實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結合實際完善農村水價水費形成機制和管理保障措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村供水價格行為監管,及時查處價格違規違法行為,保障供用水雙方合法權益。
(二)開展績效考核。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農村供水工程服務標準,科學設定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管網漏損率、民眾滿意度等指標,對供水經營單位進行績效考核,促進降本增效,推動農村供水質量和服務不斷提升。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宣傳農村供水價格政策,引導農村居民改變生活用水習慣,樹立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意識,主動參與對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務的監督管理,營造支持農村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 南 省 水 利 廳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