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農村飲用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農村飲用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機制,充分發揮水價的調節作用,調動農村民眾參與飲用水工程管理的積極性,節約水資源,促進農村飲用水工程良性運行,根據《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4號)和《浙江省農村飲用水達標提標行動計畫(2018-2020年)》(浙政辦發〔2018〕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農村飲用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1日
一、本意見適用範圍為單村(聯村)農村飲用水工程的供水範圍(涉及煤山鎮、和平鎮),水費徵收對象為供水範圍內的生活用水戶和非生活用水戶(生產及經營用水)。對城鎮管網延伸並納入統一供水的落實“同網同價”,按照屬地城鎮水廠現行供水價格標準收費。
二、農村飲用水工程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制,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三、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組成。農村飲用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合理收費、全面收繳、階梯約束、節約用水”原則,並按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分類計價收費。其中生活用水按以不加重農民負擔的原則核定;非生活用水(生產及經營用水)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根據全縣農村供水實際,原則上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水價不低於1.0元/噸,非生活用水(生產及經營用水)水價不低於1.5元/噸。鼓勵實行階梯水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提高。
四、農村飲用水價格由村兩委會討論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在村公示,報所在鄉鎮(煤山鎮、和平鎮)審核,由所在鄉鎮(煤山鎮、和平鎮)匯總後,報縣水利局備案。
五、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與長效管護的行業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煤山鎮、和平鎮是轄區內農村飲用水工程水費收繳制度制定、收繳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轄區內村級供水站水費收繳制度制定及水費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煤山鎮、和平鎮要儘快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水費收繳制度,行政村一級要全面落實農村供水的水費收繳責任,負責水費收繳、水源地保護和巡查、供水管網維修養護等日常管護工作。
六、各行政村確定專人負責收取水費,按月或按季抄表,並向用水戶發放交費通知單。各行政村確定統一賬戶,用水戶可以自行交納水費;也可以由收費人員代收,存入統一賬戶;用水戶也可以在各自水費交存賬戶中預存資金,預存資金不足時,收費人員應及時告知用水戶進行預存。水費收取後,出具統一票據。為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各村要利用村民中心視窗方便村民繳納水費。
七、對經認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難群體,生活用水實行限額內免收水費,具體標準為3噸/每戶·每月;其他特殊用水戶,經核准同意可給予一定的水費減免優惠。原則上,實行先予全額收繳,年終一次性結算減免返補。免交水費和減免優惠的用戶名單應當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公布,無異議後執行。
八、所有用水戶都有義務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交納時間以交費通知書規定時間為準。用戶未按時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用戶送達《催款通知》,用戶收到《催款通知》後15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後,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農村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其他正常交費用戶的供水。
九、用水戶新裝水錶必須經校驗後方可使用,若發現水錶損壞、停走、失靈和表黑無法抄表時,用水戶應及時向村委會反映。如無法確定計量時,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計量:
(一)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
(二)按前月抄表數的用水量計算;
(三)按實際生活用水量情況推算。
十、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收取的水費實行專款專用,用於農村供水工程運維管理,定期對水價、水量及水費、工程維護費用等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水價需變更時,應按照程式重新確定。
十一、農村飲用水水費收取率納入縣對鄉鎮水利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對水費徵收不到位的,由涉及鄉鎮(煤山鎮、和平鎮)責令由村集體經濟資金進行支付,並暫停對村級的財政補助。
十二、強化宣傳引導。加強輿論宣傳,強化水情教育,引導村民樹立有償用水的觀念,提高節約用水自覺性。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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