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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城鄉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建設節水型城市,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鄉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鄉供、用水應當堅持開發水資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各項用水和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鼓勵採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健全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城鄉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鄉供水、節約用水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城鄉供水的權利,同時承擔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節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七條 對在城鄉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供水規劃對城鄉供水水源進行統一開發、統一調配和統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供水規劃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結合城鄉供水水源狀況,制定城鄉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畫。城鄉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畫不能滿足城鄉供水需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衛生健康、規劃、農業農村、林業等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劃定、調整、撤銷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納入市國土空間規劃予以控制。
第十條 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活動應嚴格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及《三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條 城鄉供水水源的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鄉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委託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水質未達到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治理措施,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並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15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分析原因,將檢查結果及原因分析移交相關責任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發現違法線索,移交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三章 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供水規劃,編制城鄉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將供水設施、市政消火栓納入項目總投資,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通過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建設改造現代化水廠和供水管網、增加深度水處理設備設施等措施,有序推動直飲水等高品質飲用水建設,全面提升供水水質。
鼓勵新建居民住宅預留高品質飲用水輸送和處理設施空間。具備條件的重點園區、學校、景區、星級賓館等應當加快建設高品質飲用水設施。
第十六條 城鄉公共供水設施由政府或供水單位組織投資建設,並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自建供水設施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時,經供水單位同意,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水壓加壓設施。
第十七條 城鄉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應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接城鄉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城鄉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具備國家質量、衛生認證。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鄉供水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城鄉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應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等參加。
第十九條 城鄉公共供水設施、水錶經驗收合格後,應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用戶應當加快建築區劃紅線內自建供水設施的改造,鼓勵將其管理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單位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單位抄表到戶,負責運行維護和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用戶自行管理或委託非供水單位管理的,建築區劃紅線內自建供水設施置於水錶之後,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自建供水設施連線城鄉公共供水設施,不得對城鄉供水水質形成污染。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不得將其用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直接與城鄉公共供水設施連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證用水戶正常用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城鄉公共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於開工前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鄉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該保護措施應經供水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鄉公共供水、節水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範圍,並設定安全保護區的識別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保護範圍參照海南省城鄉供水有關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及構築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埋設線桿、種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五)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六)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章 供水單位及用戶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是指依法從事城鄉供水生產經營,承擔城鄉供水的法人。非供水單位,不得從事城鄉供水業務。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城鄉供水水源年度調配計畫,組織生產城鄉供水。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眾公布本年度供水服務目標和服務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
供水服務目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水服務水壓;
(二)供水水質;
(三)搶修及時率;
(四)抄表、收費服務;
(五)其他服務指標。
供水單位應當接受用戶監督,建立投訴、查詢熱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鄉飲用水水質進行監測,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不低於最低服務水壓。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輸配線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並保持不間斷供水。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應定期抄錄用戶水錶讀數。供水單位可以委託水壓加壓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抄錄用戶水錶讀數。受委託抄錄水錶讀數的機構不得因此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自行確定或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或受委託抄錄水錶讀數的機構應按抄錄的水錶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水費收取的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直接影響供水的重要設施、設備發生事故的,供水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保證不間斷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一)工程施工;
(二)設備維修;
(三)其他確需停水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計畫性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將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暫停供水,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除通知用戶外,供水單位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條 城鄉公共供水設施發生突發性事故後,供水單位要及時組織搶修。水管管徑在DN200以下的修復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水管管徑在DN200至DN400的修復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水管管徑在DN400以上的修復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由於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礙無法進行修理以及不具備作業條件等客觀因素的除外。
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住建、規劃等部門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搶修供水設施。
第三十七條 城鄉用水,按用水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
第三十八條 使用城鄉供水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最佳化供水服務的要求,增強主動服務、靠前服務意識,簡化業務流程,精簡申請材料,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高供水服務效率。
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最佳化審批服務,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精簡行政審批材料,壓縮行政審批時間。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自接到用水申請之日起3日內確定用水性質,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確定的用水性質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違背有關規定的,應責令供水單位改正,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無誤的,也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用水性質一經核定,供水單位應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供水單位與用戶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契約方式予以明確;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單位與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四十條 用戶結算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換,有關費用由供水單位承擔。人為損壞或遺失由用戶負責。供水單位應負責對用戶結算水錶之前的城鄉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用戶結算水錶之後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其用戶負責維修、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共用水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取水、裝表計量並繳納水費。
消防部門應當按月度向當地供水單位報送消防實際用水量。供水單位應當確保市政公共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鄉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
(二)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三)在城鄉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四)盜用或者轉供城鄉公共供水;
(五)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安全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因特殊情況確需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的,應當經供水單位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淨資產核算辦法。供水淨資產利潤原則上每3年核算1次,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算。
第四十四條 城鄉公共供水管網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供水分類範疇,應當依法開展成本監審、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四十五條 調整水價應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形成一致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調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四十六條 供水單位經營城鄉供水應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價標準收取水費,並按用戶的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應按實際用水性質和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
供水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工程技術規範,滿足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統分離、智慧型化計量管理等要求;已建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已納入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的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新建小區應當由建設單位委託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現有小區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等委託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供水單位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終端用戶具備表計條件的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執行,供水單位應當儘快抄表到戶;終端用戶不具備表計條件的可以暫按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供水單位交納供水費用並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應當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並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條 供水單位或受委託機構收取水費,應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水費交納通知書》應標明以下內容:
(一)抄錄水錶日期及水錶讀數;
(二)本期實際用水量;
(三)本期應交水費總額;
(四)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錶。共用一塊結算水錶、不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的,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不同用水類別的比例。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存在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因結算水錶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計量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契約沒有約定的,按照發現故障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費。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結算水錶讀數有異議,提出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提供替換水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送檢結算水錶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水錶及其拆裝、檢定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單位負責更換結算水錶並承擔水錶及其拆裝、檢定費用。
第五十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供水單位提出異議,供水單位應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日內進行核實並書面答覆用戶,逾期未作答覆的,視為異議成立。用戶對供水單位的答覆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答覆之日起7日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確認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確認並書面告知供水單位及用戶。異議期間,供水單位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五十一條 供水單位或受委託機構不按規定收取水費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並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供水單位或被委託機構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五十二條 供水單位公開在供水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供水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用水定額,加強對單位用戶的監督管理,計畫用水指標實行分級審定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月用水量超過3000立方米單位用戶下達用水計畫指標,並按年考核用水計畫指標的執行情況,月用水量不滿3000立方米的單位用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核定下達。
單位用戶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指標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核心定下達,並公布用水指標。
單位用戶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按有關程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單位用戶認為核定或調整的用水計畫指標不合理的,可於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出書面答覆。因單位用戶錯報、漏報信息導致指標不合理的,單位用戶應如實提供原因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視為同意下達指標。
第五十四條 在城鄉用水總需求超過供水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單位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也可向居民生活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五十五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制定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管理),節約用水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規定的行業標準。
第五十六條 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辦理取水許可證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間節點開展節水評價,在相應報告中編寫節水評價章節。節水評價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與相關規劃中節水目標相協調。
第五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逐步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或其他節水措施,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用水單位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用水單位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整治改進。單位用戶用水循環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增加用水計畫指標。
第五十八條 嚴格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高爾夫球場等業務的單位用戶,應當採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五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水戶在不影響他人用水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興建集水、蓄水設施,收集並有效利用雨水資源。
第六十條 建設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因地制宜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中水回用系統。
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以及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應當優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第六十一條 單位用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標準按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再生水銷售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核定價格或制定價格指導意見。
第六十三條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單位報送用水統計有關資料。
第六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用戶用水情況進行監督,幫助和指導單位用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發現單位用戶有用水浪費現象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不落實整改的可依法核減次年的用水計畫指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城鄉供水,是指城鄉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鄉公共供水,是指城鄉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三)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鄉用水單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對城鄉公共供水管網輸送的生活飲用水進行儲存、加壓,再供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
(五)城鄉公共供水設施,包括用於公共供水的自來水處理廠和公共供水專用的取水口、水庫、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輸配管網、泵站、公用給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居民生活用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
(八)單位用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用戶。
(九)中水,是指污水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三亞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08〕12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鄉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鄉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證用水戶正常用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法》明確,相關部門應劃定城鄉公共供水、節水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範圍,並設定安全保護區的識別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建造建築物及構築物,開溝挖渠、挖砂取土、爆破或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等活動。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供水方面,供水單位應保證不間斷供水,但有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水的情形,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暫停供水,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除通知用戶外,供水單位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水價方面,調整水價應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形成一致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調價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向社會公眾公布。供水單位經營城鄉供水應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價標準收取水費,並按用戶的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應按實際用水性質和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供水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用水定額,加強對單位用戶的監督管理,計畫用水指標實行分級審定和考核。單位用戶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按有關程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整。單位用戶認為核定或調整的用水計畫指標不合理的,可於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出書面答覆。因單位用戶錯報、漏報信息導致指標不合理的,單位用戶應如實提供原因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視為同意下達指標。
此外,三亞嚴格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高爾夫球場等業務的單位用戶,應當採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鼓勵有條件的用水戶在不影響他人用水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興建集水、蓄水設施,收集並有效利用雨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