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節約用水工作。市節藥用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並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節約用水年度計畫。
第五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用水單位應當深入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
第六條 本市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城市年度用水計畫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徵求供水企業意見後制定,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供水狀況和生活、生產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年度用水計畫以及行業用水定額,向用水單位下達用水計畫指標,並按年度和季度分別考核用水計畫指標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用水單位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增加用水量的,必須按有關程式向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報。
用水單位因歇業、停業而減少或者停止用水,應當告知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
第九條 城市供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調配工業和其他用水。在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供給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採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條 下列情形需臨時用水的,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報用水計畫指標,由供水企業計量收費:
(一)工程施工;
(二)園林綠化;
(三)環境衛生;
(四)其他需臨時用水的。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用水單位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
用水單位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的,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後,應當將取水有關資料檔案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備案。
用水單位經批准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
用水單位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的,應當納入城市用水計畫管理,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核定用水計畫指標。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月用水量2000噸以上建設項目中的節約用水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的有關手續。
建設項目中的節約用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自接到建設單位申報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後10日內進行驗收。逾期不驗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下列新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新建建築面積達2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大型文化體育設施以及高層商品住宅建築;
(二)機關、大專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用房建築面積達20000平方米的;
(三)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居住小區。
前款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第一款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淨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它附屬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房屋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節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安裝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屬國家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必須更換。
第十五條 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保持正常運行,用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確需拆除或者停用時,必須徵得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用水單位為企業的,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納入企業技術改造計畫。
用水單位月均取水量在2000噸以上的,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委託測試專業單位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每2年複測一次;月均取水量在2000噸以下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經水量平衡測試,發現用水單位有浪費用水現象的,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對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別安裝水錶計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按戶安裝水錶計量,按用水計量收費,用水單位不得包繳居民生活用水水費。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保持供水設備完好,減少水的漏損量。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的水的漏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計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水單位的用水監督,幫助和指導用水單位改進節約用水工作,發現因用水設施而造成水浪費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定期向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研製開發;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用水單位應當套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漏損量,提高水重複利用率。
鼓勵和支持用水單位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第二十二條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中有創造發明,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成效顯著,或者節約用水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超過用水計畫的,超出部分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按下列標準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用10%以下的,按現行水價加價1倍收費;
(二)超用10%至20%的,按現行水價加價2倍收費;
(三)超用20%至40%的,按現行水價加價3倍收費;
(四)超用40%以上的,按現行水價加價5倍收費,並責令限期採取措施,減少超用水量;逾期不採取措施的,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
用水單位收到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通知後,必須在通知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交金額5‰的滯納金。
加價水費收入列入市財政專戶管理,用於節約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收取加價水費的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0000元的罰款,並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
(一)應當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而未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二)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經責令其限期安裝而逾期仍不安裝的。
第二十五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六條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法規室對《海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議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法規室於9月12日至13日會同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和海口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並對辦法草案的結構和內容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和修改。10月上旬,再次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10月22日,接到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的議案後,我們又將議案送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和省建設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局、省消防局、省法制局、省衛生廳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11月14日,召開法工委委員會議對審查修改初稿進行了討論。根據委員們、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法規室對辦法議案作了修改,形成審查修改稿。
法規室認為,水的問題始終是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應從戰略高度來認識水問題的重要性,擺上重要位置,做到未雨綢繆。海口市近幾年來加強了城市供水事業的建設,滿足了城市居民生活和其他各項用水,但是,隨著海口市經濟迅速發展和城市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城市用水將急劇增加,而海口市水資源有限,可利用地表水水源僅有南渡江,而且在枯水季節,南渡江入海口段發展海口倒灌的現象,則不能用於城市生活用水。由於過量開採地下水,海口部分地區已形成漏斗區。在節約用水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配套建設和使用節水設施,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得不到推廣套用。自備井管理混亂,浪費用水現象嚴重等等。節約用水顯得更加必要。節約用水是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我省經濟建設中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因此,制定《海口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法規室認為,《海口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參考借鑑了兄弟省、市節約用水的立法經驗,並從海口市的實際出發,較好地體現了地方特色。條例的內容和結構較為規範和系統,可操作性強,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對辦法議案提出如下具體建議修改意見:
一、關於城市用水計畫管理問題
法規室認為,城市用水計畫管理是節約用水的有效措施。從管理部門近幾年的實踐看,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是必要的、可行的,辦法議案第五條、第六條已作了必要的規範。為使用水計畫管理的內容更充實,建議第五條增加一款“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供水狀況和生活、生產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經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內容。並建議將辦法議案第五條、第六條,按用水定額、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下達用水計畫指標的次序進行調整。同時建議將辦法議案第十五條前移,作為第七條第一款,並增加“用水單位因歇業、停業而減少或者停止用水,應當告知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作為第七條的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二、關於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問題
節約用水統計工作,是節約用水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信息資料的來源和依據。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增加規定“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應當全同市統計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用水統計制度,定期向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審查修改稿第十八條)
三、關於停止供水的問題
法規室認為,水是居民生活的重要條件。對用戶超量用水而不採取措施的和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的,可限制其用水量,但不能以停止供水作為處罰的主要手段。因此,建議將辦法議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改為:“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審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與行政處罰法銜接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而辦法議案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超越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範圍,與行政處罰法相悖。因此,建議刪去。
五、具體內容和條款的建議修改意見
1、關於法規名稱。根據有的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將法規名稱改為《海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2、建議將辦法議案第四條中“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並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節約用水年度計畫”。
3、建議將辦法議案第七條第一款分列為兩款,分別作為審查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並增加“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的,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後,應當將取水有關資料檔案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備案”內容。作為第二款。並建議將辦法議案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應當納入城市用水計畫管理,由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核定用水指標。”作為審查修改稿第九條第四款。
4、建議將辦法議案第九條第四款單列為一條置於第十條之後。
(審查修改稿第十二條)
5、建議將辦法議案第十六條前移至第八條之後。
6、關於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超計畫用水收取加價水費的時間問題,法規室考慮到海口市公共供水的供需關係及近幾年來收取加價水費的實際情況,建議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收取加價水費的時間,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作作出決定(審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這樣,既考慮供需情況,又著眼於長遠,較為靈活。
此外,還對辦法議案一些條款作了次序調整和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修改意見及審查修改稿,請予審議。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將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早已明確指出的我國城市供水事業必須堅持的方針。節約用水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一九九一年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普及和深化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報告》之後,我市於一九九二年就成立了海口市節水辦公室,並制定分布了《海口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暫行辦法》和《海口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性行政規章,有力地推動了全市節水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使全市節水工作成為各級領導和廣大民眾的自覺行動,把我市節約用水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四年多來,我市通過實行計畫用水使用證制度,推廣套用節水型便器水箱,開展水量平衡測試等節水措施,取得了顯著成績。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市共節約用水3000多萬立方米。但是,由於我市經濟迅速發展和城市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城市用水急劇增加,加上原來水價較低,廣大民眾對節約用水的認識不足,用水大手大腳,滿不在乎,許多單位和家庭常流水的現象隨處可見,浪費十分嚴重。因此,為了使我市節約用水工作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走上“依法管水,依法節水”的法制軌道,根據國務院有關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個適合本市實際的《海口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它不僅將有效和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資源,讓它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最大限度的作用,還可以節約大量水資源開發和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對保護環境,減少污水排放量,防治水源污染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關於《辦法》幾個問題的說明
本《辦法》是在省人大法規室的具體指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參考借鑑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深圳等市制定的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總結實行《海口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對《辦法》中有關重要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充分的論證,達到了共識,現對《辦法》中的幾個問題說明一下。
1、關於對用水量大的單位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問題。本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水量平衡測試,是指用水單位月均取水量在2000噸以上的,應由市節水管理部門委託測試專業單位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完善節水措施,制訂合理用水規劃,加強用水的科學管理,實現節約用水。如在水量平衡測試中發現浪費用水,用水單位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治改進,進一步加強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
2、關於健全合理水價體系問題。長期以來由於水價太低,不僅抑制了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也阻礙了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一九九四年,市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超計畫用水要累進加價收費,乃至減少或停止供水”的規定精神,制定了“超計畫用水10%以內的,家倍10倍收費;超20%以內的,加倍11倍收費;超計畫30%以內的,加價12倍收費;超計畫40%以內的,加價13倍收費;超計畫50%以內的,加價15倍收費”。在討論修改中,有的同志提出,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行超計畫用水加價收費是對的,但加價十五倍太多。這次制定的《辦法》,從海口市的實際出發,改為最高五倍加價收費的標準。並限期採取措施,下降超用水量,否則停止供水。
3、關於向用水單位下達用水計畫指標問題。為了減少市節水辦公室和供水企業及用水單位的矛盾,《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城市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年度用水計畫由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供水能力、銷售情況及各行業的特點,並徵求供水企業意見後制定,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各用水單位下達。
4、關於對一些違法行為具體的處罰問題。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行為的處罰,主要是參照有關節約用水管理檔案和兄弟省市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處罰標準,結合本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本違反辦法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和具體的罰款數額。最低二千元,最高一萬元。個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罰款。
我的說明完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