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於1992年5月30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分六章、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5-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5-30
【生效日期】1992-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暫行辦法》
(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地下水是國家寶貴資源,是我市人民生活、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條件。為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我市地下水資源,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准頒發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鑿深井抽取地下水的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凡是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應貫徹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則。
市政府鼓勵對節約用水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先進技術。
第四條市地下水資源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下設水資源管理辦公室,進行地下水資源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認真貫徹本辦法,保護地下水資源,節約用水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鑿井管理
第六條本市規劃區內鑿井實行統一審批制度,需開鑿深井的單位,應向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告,列明井位、口徑、深度,取水層位,日開採量與用水要求,並附井位平面圖一份,經審核批准,發給“開鑿深井施工執照”,才能進行鑿井施工。
未取得鑿井批准書的單位,銀行不得貸款,施工單位不得與其簽訂打井契約。
打井施工單位必須經市地下水資源辦公室的技術資格審查,方能在本市承接鑿井工程。
市中心區域內嚴格控制開鑿新的深井。
第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深井管理部門核定的批准書籤定契約與施工,需要變更的,必須經深井管理部門覆核同意,未經同意的不得變更。
鑿井施工中必須按要求做好不同含水層位的止水隔離措施。
第八條鑿井完工後,由施工單位填寫《竣工報告》報送水文、地質、楊水試驗、水質化驗等全部資料,經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裝水錶計量,發給《深井取水許可證》。
第三章 深井管理
第九條有深井的單位,必須在本辦法頒布後三十天內向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申請補辦登記手續和用水。
經核定批准者,應安裝水錶計量,領取《深井取水許可證》按核定數量取用地下水。
第十條對井位過密,有超量開採區段,除不準開鑿新的深井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據市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調整或封閉深井。
第十一條有深井的單位,要設專人負責本單位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管理,制訂深井管理制度,認真作好機水泵運行記錄、統計,每月填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一次。
第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後,在九十天內所有深井應裝置水錶計量,裝水錶前按台時計量(憑機水泵運行原始記錄),逾期不裝的,則按水泵額定流量乘24小時乘當天數計量進行收費。
水錶安裝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派員或委託市自來水公司檢驗和安裝,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承接安裝,其費用由用水單位負責支付。
第十三條深井使用中,要定期觀測地下水位,有觀測記錄任務的深井用水單位要按要求及時作好觀測記錄工作。
第十四條深井停用和報廢,應及時報告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備案。
停用的深井要重新啟有,要報告審核批准,重新發給《深井取水許可證》裝水錶計量,方準使用。
報廢的深井,用水單位有責任按規定要求進行封井。如需重新修復,必須經審核批准,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有深井的單位,應按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按期繳納地下水資源費,收費標準按如下規定:
(一)在計畫內用水的:
1、工業企業、賓館、旅店的每噸水收費0.08元;
2、機關、部隊、居民生活用水,每噸水收費0.05元;生活營業性用水,每噸水收費0.08元。
(二)無計畫用水的:按工業企業收費標準的五至八倍收費。
(三)超計畫用水,對超出計畫部分按階梯累進加價收費,其標準:
1、超出計畫10%以內的,每噸水加價二倍收費。
2、超出計畫20%以內的,每噸水加價四倍;
3、超出計畫30%以內的,每噸水加價八倍;
以下階梯按此加價類推。
超量加價的水資源費應從稅後留利或預算包乾經費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或從當年預算中開支。
第十六條使用深井的單位從開票之日起,限期15天內如數繳納水資源費,逾期不繳者,每逾期一天加收滯納金5‰。超過90天不繳的,進行封井。
第十七條水資源費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統一徵收。單列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在銀行專戶儲存。用於本市地下水資源管理、科研、供水節水設施建設等項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地下水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在地下水源的補給區域內應劃定防護地帶,禁止將有毒、有害物資和廢渣物埋入地下,不準建設有污染環境的工程,已建成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規定,限期治理或轉產搬遷。
嚴禁向滲井、滲坑、廢井、裂隙和溶洞內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水和含病毒體的污水、污物。
禁止利用無防止滲漏措施有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貯存有毒、有害污物和污水。
第十九條深井周圍三十米範圍為深井保護區,不得設定廁所、污水坑和堆放垃圾、農藥等污物。深井水質受到污染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同衛生防疫部門,查封深井、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深井水質的污染的監測,由市環境資源局會同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深井在使用期間,如有發現水質污染,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告市衛生防疫部門鑑定。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做好成井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各含水層的止水隔封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鑿井,改建或啟用被查封的深井的,由市地下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查封深井,並處一萬至二萬元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利用不正當手段故意造成水錶計量不準或失靈的,處一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有深井不報或少報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補交水資源費外,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打井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層位取水,不做好各含水層封層止水的,查封深井,並處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超量開採地下水資源,引起水源污染或破壞者,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獎勵基金從每年水資源費中提取5%作獎勵。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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