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心城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由玉溪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中心城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試行辦法
- 地點:玉溪市
- 發布年份:2008
內容簡介,施行時間,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溪中心城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節約與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儲藏於地表以下的水資源(含地熱水、礦泉水)。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心城區,是特指紅塔區的玉興路、玉帶路、鳳凰路3個街道辦事處以及高倉、李棋、大營街、北城、春和、研和6個鎮行政管轄範圍。
??第四條 地下水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同而改變。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和利用地下水資源。
??第五條 在中心城區範圍內,對地下水資源的勘探、開採、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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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資源的保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有義務對私采、損害、污染地下水的行為予以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中心城區地下水進行調查、評價,開發利用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進行編制,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在編制中心城區地下水開採規劃時,要兼顧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需要,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開採地下水。
??第九條 中心城區內生產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建設項目。
??第十條 在進行勘探、採礦、興建地下工程或者其他活動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壞地下水源。由此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水污染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生活、生產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採取補救措施,依法補償。疏乾排出的符合水質標準的地下水,應加以利用。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污水、垃圾污染物。
??禁止在地下水補給區設定垃圾填埋場、興建有污染的企業。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地下水資源管理協調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心城區範圍內地下水資源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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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水資源的審批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開採地下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地下水取水按管理許可權,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
??地下水取水許可,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可采總量,並應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要求。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取用地下水的,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開採地熱水、礦泉水,用於商業經營的,還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中心城區範圍內無市政自來水供水管網覆蓋的用於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但居民鑿井取地下水用於賓館、客棧、餐飲、洗車等其他經營性的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及影響周圍建築物的;
??(二)市政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自來水供水滿足需要的;
??(三)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能滿足供水需要的;
??(四)集中供水水源保護區;
??(五)自然泉點排泄的風景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區域。
??第十七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換。
??第十八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變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單位登記制度,如實填報用水報表;
??(三)做好地下水水質年度檢測工作;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日常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具備新的供水水源後,應當到原審批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註銷手續,並在原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封填取水井,拆除取水設施;確需保留取水井和取水設施的,應當到原審批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封閉取水井和取水設施。
??對實施封填的水井,須編制封填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封填,封填費用由取水戶承擔。
??特殊情況地表水或自來水供水水源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重新啟用已封閉的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重新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後,需鑿井取用地下水的,鑿井施工單位在鑿井前,應當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方案及施工資質證明,經其核准後方可施工。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檔案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接取用地下水單位和個人的鑿井工程。
??第二十二條 中心城區地下水取水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年度審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水法定代表人是否變動;
??(二)取水水質是否變化;
??(三)取水標的是否變化;
??(四)取水工程設施安裝的量水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五)節水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點是否變化;
??(七)退水水質是否達到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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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
??第二十三條 地下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繳納水資源費。經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按高於城市平均供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確定;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或規劃範圍外的,水資源費按《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於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施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2005〕170號)規定的標準確定。玉溪市中心城區水資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另行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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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開採地下水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開採地下水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許可權簽發地下水開採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地下水開採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規定徵收地下水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准緩繳地下水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地下水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曾依照批准的地下水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地下水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開採地下水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取水許可證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地下水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地下水取水權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地下水取用水情況及年度報表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三十條 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准檔案、開採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徵收地下水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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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