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安康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安康市政府審定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1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明確管理責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保證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的供水用水、水源保護、水質安全、設施維護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安康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城區外建設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飲用水為主的供水工程設施。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是指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日常運行管理的單位、機構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共供水,是指在安康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城區外,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個人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在安康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城區外,單位和個人將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通過管道再供給用水戶或自用的供水過程。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以及政策要求,保證用水戶供水狀況符合《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18—2018)要求。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應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確保設施設備良好、運行管理規範、水質安全達標。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內農村供水管理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承擔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承擔運行管理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發、套用和推廣供水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供水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工程管理和職責分工
  第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中承擔如下主要職責:
  市水利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管工作,督促指導開展管水員業務培訓;督促供水單位開展水質自檢工作;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管護、飲用水水源保護等項目的批覆立項;負責指導縣(市、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開展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維護、水質檢測、日常運行補助資金的籌集。
  市衛健委負責農村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測工作;負責對集中式供水水源衛生防護的指導和供水工程衛生安全的巡查監督;負責制定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及供水單位負責人衛生法律法規培訓。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以及防護隔離措施的落實;督促指導縣(市、區)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安排調劑各類公益性崗位用於農村供水管護工作。
  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及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相關服務保障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農村供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供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統籌做好農村供水管護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機構保障、經費落實等工作。
  第三章 運行管理與設施維護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確工程所有權。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所有;由政府投資和其他形式投資共建的,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有;由單位(個人)投資興建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戶表和戶表後的入戶供水設施歸用水戶所有。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產權所有人作為管理主體,負責管理方式的選擇和管護責任的落實。
  第十一條 鎮政府所在地集鎮供水及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原則上由縣級農村供水管理機構或鎮政府直接管理;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會聘請人員管理或組建供水協會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單位、企業、個人投資興建的供水工程由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組織開展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情況排查,對排查發現的問題應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需落實專職管水員並明確職責,定期組織培訓並嚴格考核。
  第十四條 以租賃形式確定私營企業或個人作為供水工程經營主體時,在租賃協定中應就設施改造維護、水質安全責任、資金投入清算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五條 戶表前的取水樞紐、輸水管道、淨化水廠、配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戶表後的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單位應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保證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督促指導各供水單位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護、設施巡察養護、水廠運行管理、水質淨化消毒、設備操作規範、藥劑存儲投加、水費收繳公示、水廠值守交接、事故應急處置以及管水員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啟閉公共供水設施設備,遷改、壓埋供水管道,破壞、污損水源保護標示及相關警示標誌,不得私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連線。
  第四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
  第十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劃定、保護、監管等工作應嚴格執行《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改變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和調整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劃定或調整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隔離防護設施或標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巡察制度,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並依法處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重要集鎮供水工程,應逐步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公共供水系統不能滿足用水戶需要,確需使用自備水源或者建設自備水源工程取水的,須經市、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徵求供水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因開礦、建廠或其它建設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小導致不能正常供水的,按照“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由造成污染、損壞後果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及時處理,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水質檢測實行供水單位自檢和衛健部門抽檢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測項目及頻次執行相關規範標準。日供水1000噸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水廠,應建立水質化驗室,每日開展部分水質指標的自檢。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應建立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機構並完成CMA資質認證,承擔本轄區農村供水水質自檢任務,檢測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求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部分檢測任務。水質檢測經費應納入縣(市、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水質檢測異常時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農村供水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抽檢,抽檢結果應及時反饋相關單位並組織會商分析,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農村集中式供水水源衛生防護的指導,加大對二次供水設施、學校飲用水設施及其清洗、消毒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每半年應當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信息;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飲用水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三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健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發現不宜繼續從事供、管水工作的,應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供水保障與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用水戶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等條件允許以及其他潛在用水糾紛矛盾較小的情況下可擴大供水範圍。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導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組織搶修並告知用水戶停水原因,儘快恢復供水。暫停供水時間超過1天的,應採取臨時供水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均應建立用水戶投訴受理機制,公開投訴受理電話,對用水戶的合理訴求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用水戶用水應實行水錶計量。供水單位對水錶等計量器具應定期檢查、校正。
  第三十六條 用水戶未按契約約定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的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後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按照契約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水費後,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繳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三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設施由縣級應急、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共同監督檢查,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和日常管理。除撲救火災及相關用途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其維護運行及水費按成本價由縣級財政定額補貼。
  第三十八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方依法賠償,並按照實際水量賠償損失;導致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供水單位報告並向相關用戶告知。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恢復供水。
  第六章 水費計收與經費保障
  第三十九條 農村供水應有償使用、計量收費。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發布本轄區農村供水指導價,並根據物價指數、供水成本變化情況建立調價機制。
  第四十條 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農村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村委會、管水組織和用水戶協商確定,水費收繳可推行“基本水價+計量水價”的兩部制水價計收方式。對水量充沛的小規模供水工程可實行按戶或按人定額計收水費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水費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其委託、聘用的管水員收取。收取水費後應向繳納人出具相應的憑證。水費收入及開支應建立專賬管理,並向用水戶公示。水費收入主要用於電費和消毒藥劑、一般維修費用及管水員薪酬等開支。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應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經費財政補貼機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於農村供水設施管護。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農村供水管護財政資金激勵機制。鼓勵村級集體經濟收益用於農村供水工程運行補貼和設施維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當前,隨著脫貧攻堅基礎設施建設的深入推進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全面實施,全市建成大量農村供水工程,建後管理任務極其艱巨,迫切需要以規範性檔案對基層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責予以明確,對運行管理活動加以規範,確保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強化農村供水工程建後管理,持續鞏固脫貧攻堅飲水安全建設成果,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用,市水利局結合全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現狀以及部、省級相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3、《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4、陝西省水利廳、陝西省發改委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供水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目標任務
  強化農村供水工程建後管理,持續鞏固脫貧攻堅飲水安全建設成果,確保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四、主要內容
  《安康市農村供水運行管理辦法》總計8章50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第二章目標任務與職責劃分,對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供水運行管理中承擔的主要職責予以了明確;第三章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主要對水源保護、水質監測、責任追究等進行要求;第四章管理形式與設施維護,明確工程所有權及管護責任分工;第五章供水保障與用水管理,主要確定了供水單位責任、用水戶義務、水費計量標準等;第六章水費計收與維修基金,對水價制定原則、維護基金籌集等予以明確;第七章罰則,對違反《辦法》規定事項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五、注意事項
  強化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確保鞏固拓展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切實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親自研究部署、推動落實。要根據鞏固銜接目標任務,層層壓實責任,抓實抓細。要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協同配合,加強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供水單位認真履行相關責任,確保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責任落實到位,不斷提高農村供水保障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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