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井研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是井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辦法。

井研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確保供水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促進農村飲水事業可持續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及《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樂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堅持安全衛生、節約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飲用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工程是指在井研縣行政區域內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各類供水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飲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第五條 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工程的建設、維護、運營工作。
(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屬轄區內農村飲水工程的維護、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飲水工程設施維護、運營管理的協調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二)縣水務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飲水工程的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工程的建設、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組織編制縣級供水應急預案,指導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制定供水應急預案等。
(三)縣發改局負責供水單位水價的核定和監督工作。
(四)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水質監測、衛生醫學評價和衛生監督工作。
(五)井研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牽頭開展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技術劃定和規範化建設工作。
(六)縣財政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資金的籌措和撥付,落實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經費,做好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配合做好農村飲水工程涉及穿越公路及沿線管網的鋪設和保護工作。
(八)縣教育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自備水源供應學校的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九)縣稅務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及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縣供電部門負責保障農村飲水工程正常用電,並按政策對農村飲水工程執行優惠電價。
第二章 所有權和運行管理
第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給予補助建設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四)由單位(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建設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五)由政府補助、民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村鎮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民眾集體所有;聯戶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第七條 農村飲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管護經費由工程所有者承擔,縣政府適當給予補助。
(一)由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1.鎮區域範圍內的農村飲水工程由所在鎮政府負責建立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可通過村民一事一議或組建用水戶協會進行管理。
2.跨鎮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由縣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負責建後管理工作;也可以由一個主要受益區的所在鎮政府負責建立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進行管理,或建立用水戶協會進行管理。
(二)由政府補助,民眾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戶自行管理維護。
(三)縣水務局成立縣級農村飲水專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農村飲水工程建築物及其供水管道、觀測、計量等相關設施。
農村飲水工程的輸(供)水主管兩側三米內,淨水構築物、調節構築物、泵站(加壓站)、電控室等圍牆(或邊牆)外三十米內,為供水工程保護控制範圍。
供水工程保護控制範圍內,不得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挖坑(溝)、取土、堆渣,嚴禁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淨水構築物、調節構築物、泵站(加壓站)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不得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嚴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未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連線取水設施。
凡重大建設項目對農村飲水工程造成影響,或確需改建、遷建供水設施的,應當徵得縣水務局同意,並由建設項目單位承擔農村飲水工程造成影響的賠償、補償和改建、遷建費用。
第九條 在確保供水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管理等方式,由具備條件的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也可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條 村鎮供水單位的提水、淨水、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身體健康,並經村鎮供水專業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設施維修養護、安全生產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章 水費管理
第十二條 凡在井研縣通過水利工程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實行有償供水,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 村鎮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分類計價。村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公益性原則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單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供水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經核准的供水價格需要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報批。
村鎮供水價格不能彌補供水成本的,縣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實行以表計量、按量收費制度。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集中供水工程水費由各供水站(廠)按月收取。各供水站(廠)建立專賬,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四章 維修養護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縣政府建立縣級維修養護基金,將維修養護基金、水質檢測等費用納入每年縣財政預算,確保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的維修費主要用於水源、水廠、水池、管網及設備維修。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維護費由受益戶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使用維修養護基金應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向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水務局逐級申報,由縣水務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列入縣級維修養護基金預算。經審查同意的維修項目,維修結束並經縣水務局、縣財政局共同驗收合格後,申請劃撥維修資金。
第十九條 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及時向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村飲水工程管理機構報告,並通知縣水務局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後,先行實施工程搶修,搶修任務結束後,補辦申請手續。
第二十條 申請維修養護基金的單位應保證申報項目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用水工程水源地周圍和水廠站要植樹綠化、涵養水源、美化環境,達到農村水廠綠化、美化、硬化、淨化和保證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照《樂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要求,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
縣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水務、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警示標誌,公布監督報警電話,落實水源管理責任人。
供水單位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巡查制度,當飲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飲水安全時,供水單位應會同當地鎮政府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井研生態環境局、縣水務局和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應經淨化消毒後,通過輸配水管網送至用戶。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水質淨化處理設備、設施和相應的消毒設施。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2006—5749)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原則上每天對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PH值、濁度、消毒劑餘量(原水除外)等指標進行檢測並做好記錄,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縣疾控中心對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工程的供水水質進行監測,每年枯水季和豐水季各不少於1次,分批對農村各供水廠(站)出廠水質進行全分析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反饋縣水務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樂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井研生態環境局、縣衛生健康局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並負責對全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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