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為了規範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規範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2019年6月27日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
《貴州省農村供水條例》是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範農村供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3月26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農村供水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
錦江流域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村民委員會(社區)籌措、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經費。第二十三條在重點保護區河段兩岸外側各50米、一般保護區河段兩岸外側各30米的區域內,除市政、交通、水利、供電、通訊、旅遊基礎設施外,禁止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農村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制定保護管理辦法...
我省歷來十分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後出台《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水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業違法排污現象較為嚴重、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管水平較低、農業和農村污染日益嚴重、產業...
(一)水利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編制飲用水水資源保護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先保證飲用水取水;負責涉水工程建設項目和采砂的監督管理,做好飲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供水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備用飲用水水源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並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備用水源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實施保護管理,並建立完備的取水、輸水系統,保證應急時正常使用。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加快農村...
第二十條 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不得清洗盛農藥容器、有農藥殘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積肥料;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為。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科學制定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規劃,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
第五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水量監測、水資源調配和水土保持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工作。第六...
《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管理與運行、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附則7章4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在農村居民飲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二)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三...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牧村飲用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縣...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選擇、水質鑑定、監測和衛生防護等工作,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做好農村改水、改氣、改廁以及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工作;推廣生態農業,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等;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城鄉統籌區域集中式供水;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資金。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或者規劃用於城鄉集中式供水及農村分散式供水的河流、水庫、山坪塘、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備用飲用水水源。前款所稱...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七條 水利漁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合理配置水資源,協調做好飲用水水源巨觀調控工作;(二)做好水土保持和涵養水源工作,制定地下飲用水水源取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限制開採、禁止開採的水位控制指標;負責漁業生產水域污染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等...
2023年4月1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35號令發布)武漢市農村飲用水管理辦法條例。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對《武漢市農村飲用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予以廢止。基本介紹 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武漢市農村飲用水管理辦法條例。用以加強農村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