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是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用水戶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關於做好農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21〕244號)、《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3〕64號)、《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發改農〔2007〕523號)、《湖南省農村集中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商〔2015〕523號)、《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德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6〕1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石門縣境內所有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職責劃分
第三條 根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為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石門縣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成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機構(石門縣村鎮供水工程站),指導全縣範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和供水服務。石門縣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責任主體,統籌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人員和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經費落實工作,明確有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將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縣政府辦負責檢查督查各鄉鎮(街道)飲水安全工作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與農村飲水安全相關的綜合協調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項目的立項、資金年度計畫的下達、招投標監管及全縣農村集中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
縣財政局負責年度預算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縣級維修養護資金、水質處理及檢測監測藥品資金、年度項目建設資金,並監管資金的使用。
縣水利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展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相關工作培訓,監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編制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費使用方案並報批,辦理取水許可,指導供水單位開展水源地巡查等工作。
縣衛健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衛生監督、水質監管和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路,指導全縣農村飲水水質達標;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擬定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監督指導供水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化肥農藥減量,農業廢棄物收集處理,耕地退出,畜禽養殖污染防控、農業開發污染防控。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的審查和審批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林業用地審查和審批工作。
縣應急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供水單位應對農村飲水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農村飲水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縣人社局負責促進全縣農村供水就業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完善供水工作人員就業服務體系,維護農村供水隊伍的穩定。
縣農電管理總站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用電保障工作,落實電價優惠政策。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負總責,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監管,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制定轄區內供水應急預案,處理協調農村供水信訪輿情,指導督促供水單位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搞好淨化、消毒、排污、水質檢測、設備維護等工作,定期進行安全生產巡查,落實水費收繳制度。各村(社區)村(居)委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明確供水監管員,負責本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日常監管及分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供水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有償供水、計量收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二)對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落實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設備操作規程、定期維修保養等各項管理制度;
(四)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的飲用水,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五)依照發改(物價)部門批准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六)定期對機井、供水構築物、管道等設施進行養護及更新改造,對機電設備經常保養,做到每季度一小檢,每年一大檢,及時搶修供水設施,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熱線,並向社會公布;
(七)做好水源巡查、水質檢測、供水設施檢修和養護等工作,確保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真實記錄運行日誌;
(八)建立財務報表、工程運行、工程技術、水質檢驗等相關檔案,明確專人管理;
(九)按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供水預案,並報縣級水利部門備案;
(十)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自覺接受水利、財政、發改、衛健、疾控、生態環境、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評議;
(十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在確保全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定期參加技術培訓,取得從事農村供水工作的技術資格。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確工程產權。
(一)以國家投資(包括各級財政投資)為主興建的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各中型水庫管理所運營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縣水利局負責管理;其他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二)由國家補助、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三)由個人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興建的供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在縣水利局的監管下,確定管理模式,自主經營。
(四)由政府引導、國家補助、社會資助、用水戶自籌,單戶或聯戶興建的集雨水窖、水池、水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按出資額明晰產權。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完工後,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竣工驗收後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晰工程產權。工程移交後,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主體部分及管道維修養護,如因外部原因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主體部分及管道損壞的,本著“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負責處理並賠償損失。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為社會公益性工程,未經縣水利局批准不得改變工程用途。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進行。
第八條 石門縣農村供水管理實行四級管理模式,即:縣水利局直管,鄉鎮(街道)管理,村(社區)管理,用水農戶自管自用。
各中型水庫管理所運營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縣水利局負責管理。
其餘聯村、跨鄉鎮(街道)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廠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單村供水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委會成立管水機構,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一戶或幾戶的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水農戶自管自用,並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縣水利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供水。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生產區域應實行全封閉式管理;應根據水源水質情況和供水水質情況,及時更換濾料及斜管等,每年至少更換1次;應定期清洗清水池過濾池等構築物,每季度至少清洗1次,排除淤泥。
第四章 維修養護和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縣水利局根據工程類型、供水人口、運行情況等測算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維修養護專項資金額度,並報財政部門審核。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縣級財政預算補助資金、水費提留等。
第十二條 維養費主要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維養支出。維養範圍主要包括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主管網老化引起的更新、廠區配套工程的更新改造以及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損壞恢復,不得用於管理人員工資支出。縣財政局負責維修養護專項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督,按照全縣農村受益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5元的標準補助,具體到每年的執行標準以縣級財政預算安排標準同步執行,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水利局在縣財政局指導下開設維養費專戶,歸集全縣供水工程維養費收入,分配支付維養費支出。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從水費中提取的維養費繳存到維養費專戶上,提取標準為供水受益人數每人每年不低於1.5元。供水規模1000人及以上工程從水費中提取的維養費以供水單位的名義繳存到縣維養專戶,供水規模1000人以下工程及分散供水單位從水費中提取的維養費以各鄉鎮(街道)經管站的名義統一繳存到縣維養專戶,並將繳存回執複印件分別交縣水利局。
第五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生態環境局石門分局應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按照國家頒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338—2018)以及《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常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相關檔案的規定,劃定工程取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範圍;按照保護區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單位責任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當地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生態環境和水利等部門採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明確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範圍,並設定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和指導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居)委會制定水源保護公約,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338—2018)規定明確保護範圍。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製藥、造紙、化工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毒魚、炸魚等方法進行捕撈;
(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貯存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五)投肥養魚;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設定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五)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及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六)使用農藥。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水上餐飲;
(三)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政監察、漁政監察和水質監測等公務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條 鄉(鎮)、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三)向水體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劃定生產區的範圍,生產區外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範圍內,其衛生要求與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相同。
第二十二條 當水源同時兼有飲水、灌溉、畜牧等功能時,應優先保障飲水安全。
第二十三條 水質檢驗監測。
(一)縣水利局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組建成立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質的巡檢。縣疾控中心負責定期對供水規模1000人以上工程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取樣監測。供水規模10000人以上工程應設立自檢室,配備常規檢測設備,安排專人,做好出廠水常規指標的日常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
(二)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淨水工藝、供水規模確定,不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要求。管網末梢水採樣點,應設在水質最不利的管網末梢。
(三)對日供水規模1000噸及以上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進行每季度不少於1次的水質檢測;對日供水規模200—1000噸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進行每年不少於2次的水質檢測;對日供水規模10—200噸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進行每年不少於2次的水質抽檢,每次抽檢比例不得少於50%;對日供水規模10噸以下分散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鄉(鎮)、村(居)採用“望、聞、問、嘗”等方式對水質進行現場評價,每季度至少一次。
(四)水樣採集、保存和水質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23)的規定,也可採用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衛生部門認可的簡便方法和設備進行檢驗。
(五)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對水質重新取樣檢測,水質檢驗結果繼續超標時,迅速停止供水,同時做好水質檢驗記錄並存檔。待原因查明,問題排除後,水質經檢測符合要求後,才能恢復供水。
第六章 輸配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誌,在供水主管線兩側2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和垃圾、植樹和建設永久性建築等;應在完整的輸配水管網圖上詳細註明各類閥門井的位置,並及時更新;應定期巡查輸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壓和附屬設施運轉等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應根據原水含砂量和輸水管運行情況,及時清除輸水管內的淤泥;樹枝狀配水管網末梢的泄水閥,每月至少開啟1次,排除滯水。
第二十五條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管道,不能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相連線;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從配水管網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換水錶和移動水錶位置;管道及其附屬設備的更換和維修,應嚴格執行沖洗、消毒程式。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在各受益村設立宣傳標誌牌,標明監督電話,接受受益村和用水戶的監督。各用水戶應愛護供水管網、閘閥、閘閥井等設施、設備,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各用水戶在冬季應對進戶管道和水錶採取保暖措施,防止凍裂損壞。
第七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築用水需要。在不超過工程設計供水規模和供水水源滿足要求的前提下,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擴大供水範圍。
第二十八條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因維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時,應預先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契約,並發放用水戶手冊;用水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供水單位批准後,再由供水單位負責勘查、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全部由申請單位和用水戶承擔;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站提交書面用水申請,辦理上戶手續,供水單位按規定接納新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和阻礙施工。
第三十條 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缺水地區或缺水季節應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和季節浮動水價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縣水利局應定期對供水單位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開展供水工程達標活動。
第三十二條 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區用水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供水單位或用水戶認為計量設施不準,可隨時進行校驗,對既不校表、又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八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農村集中供水價格由供水單位提出核定或調整供水價格書面申請,縣發改部門依法依規核定或調整供水價格。
第三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水費由供水單位管理人員計收,計收水費應按有關規定開具水費收取專用票據。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錶,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繳納者,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契約約定收取滯納金;超過一定期限不交納者,可停止供水。
第九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其建設與運行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暫不收取供水水源和成品水的水質監測費(不含水質檢測費),其他各類行政性收費實行全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只收工本費,各類事業性收費依法收取;
(三)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用電量必須給予保證,電價不得高於當地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四)上級部門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章 獎勵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
(一)供水水質不符標準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三)計收水費未使用專用票據,水費管理、使用不符合規範的。
第四十二條 用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拆水錶、私開鉛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錶計量不準的;
(二)私接水管,旁通閘閥,擅自增加供水設施及損壞其他工程設施的;
(三)在供水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拒不拆除的;
(四)在供水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堆放垃圾、雜物,進行打井、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管理和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情形的,視其情節,由供水單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其他以權謀私的;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個人有下列行為的,由所在村居督促其停止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直接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的;
(二)私自拆遷供水設施的;
(三)毀壞供水設施設備的;
(四)切斷電源、水源,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的;
(五)破壞水源、污染水質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石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如執行中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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