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佛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佛岡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佛岡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生活生產條件,加快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為了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縣城(擴網)國營供水工程、鎮級(擴網)民營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築用水量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促進工程良性運行, 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四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規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是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縣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負總責,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縣水利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的保障落實;縣衛生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路;縣環保和建設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監測;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縣供電局負責提供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縣審計局負責對水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供水工程管理應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和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縣水利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範和監督。供水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戶協會建設,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讓民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特別是對於(擴網)工程,不能簡單地把國家資金交給原管理機構管理,要認真編制詳細的實施方案,並與原管理機構簽訂契約,明晰產權,明確原管理機構和受益戶權益。
(一)縣城(擴網)國營供水工程,擴網主體工程屬國家所有,入戶工程屬農戶所有。由縣自來水公司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體制管理,縣人民政府與縣自來水公司簽訂契約。
(二)鎮級(擴網)民營供水工程,原主體工程屬業主所有,擴網主體工程屬國家所有,入戶工程屬農戶所有。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政府的指導下,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體制管理,鎮與原有的工程管理體制籤訂契約。
(三)跨行政村供水工程,主體工程屬集體所有,入戶工程屬農戶所有。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或採用民主決策,由受益農戶自願組建用水戶協會,由用水戶協會管理模式。
(四)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主體工程屬集體所有,入戶工程屬農戶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採用民主決策,由受益農戶自願組建用水戶協會,由用水戶協會確定管理模式,或成立管理小組。
上述供水工程經村民同意,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不改變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確定經營者,拍賣價不低於工程造價的60-80%,租賃、承包價每年不低於工程造價的5-10%。所得資金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並上繳縣財政專戶儲存,繼續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六條 供水工程管理要積極推行管理單位和管理負責人的目標責任制,按管理程式,依法簽訂責任書,明確責權利。主管單位要加強對責任書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 建立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用水戶協會人員依照《村鎮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負責人由用水戶協會通過公開競聘方式選任、考評,用水戶協會其他管理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公開擇優聘用,持證上崗。
第八條 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實行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把職工收入與崗位責任和工作績效緊密聯繫起來。
第九條 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用水戶協會組織、業主不僅要接受水利、財政、衛生、建設和環保、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在確保全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縣城(擴網)國營供水工程、鎮(擴網)民營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的工程,主體工程的養護和維修資金由管理單位負責多渠道籌措解決,入戶工程由用戶維修。跨行政村供水工程採用用水戶協會管理,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主體工程的養護和維修資金由管理人員負責多渠道籌措解決或用水戶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按“一事一議”原則向用水戶分攤解決,入戶工程由用戶維修。
第十二條 建立高效的維修機制。供水管理單位要成立專業維修隊,向供水區公布監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制度。對不具備自行維修、維護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託當地供水管理部門或有資質的工程維修服務公司定期維修,逐步實現維修、維護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十三條 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機制。供水工程要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資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契約、設計檔案、圖表、驗收檔案、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資料;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應真實完整,並有專人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標誌,每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都必須由縣統一編號,設立永久性固定標誌牌,並拍攝照片作為檔案資料,做到一個工程一張卡片一張照片一份檔案,專櫃存檔。
第四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供水水源的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頒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劃定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範圍,並按照保護區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一切排污行為。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防疫、科技和農業、環保和建設及水利等部門採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五條 水源保護:
(一)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應嚴禁捕撈、網箱養魚、放鴨、洗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警示牌。
(二)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嚴禁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嚴禁堆放廢渣、垃圾,嚴禁設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堆疊,嚴禁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嚴禁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第十六條 供水工程的沉澱池、慢濾池、清水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徵得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同意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宜種植水源保護林草或發展有機農業,水源的水量分配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第十八條 水質檢驗
(一)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建立水質檢驗制度,在(擴網)工程管理單位和各鎮政府建立常規化驗室,配備檢驗設備,配備專職和兼職的檢驗人員,定期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驗,並接受當地衛生部門的監督和抽驗,保證供水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縣人民政府對建立常規化驗室的鎮每年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對每個鎮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員,必須持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檢驗的項目應委託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二)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淨水工藝、供水規模確定,並不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要求;原水採樣點,應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網末梢水採樣點,應設在水質最不利的管網末梢,每宗供水工程設定的採樣點應不少於1個。
(三)水樣採集、保存和水質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的規定,也可採用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衛生部門認可的簡便方法和設備進行檢驗。
(四)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檢驗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並報有關部門。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並存檔。
第五章 取水構築物管理
第十九條 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定期觀測取水口水位、水質變化和來水情況;應及時清理取水口處的雜草等漂浮物;應定期觀測取水口處的水深,並及時清除取水口處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應防止洪水危害,冬季應防止冰凌危害。
第六章 淨水廠管理
第二十條 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築物,應有安全保衛措施,每天應記錄水廠供水量;防護範圍應不小於其外圍30m,並設立明顯標誌;防護範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有條件時應進行綠化美化,不應設定生活居住區、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渠道,不應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各類生產構(建)築物和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調節構築物內部,每年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採用氯離子濃度不低於20mg/L的清潔水,消毒完成後套用清水再次沖洗;水廠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體檢,持體檢合格證上崗,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不應進入生產區。
第二十一條 藥劑(凝聚劑、消毒劑)管理。應根據淨水工藝、水質情況和設計要求選擇藥劑,藥劑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購置藥劑時應向廠家索取產品的衛生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和說明書;藥劑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藥劑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藥劑應根據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類妥善存放在藥劑倉庫和加藥間,作好入、出庫記錄,並有安全防護措施;運行時按規定的濃度用清水配置藥劑溶液,應根據水質和流量確定加藥量,水質和流量變化較大時,應及時調整加藥量;應在設計投加點按設計投加方式計量投加,保證藥劑與水快速均勻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應經常巡視各類加藥系統的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對各種藥劑每天的用量、配置濃度、投加量以及加藥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記錄;應不斷總結加藥經驗,在滿足淨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藥耗。
第二十二條 計量儀表和器具應按檢定周期進行維護檢修,淨水構築物和淨水器宜按設計工況運行;應嚴格控制運行水位(或水壓),運行負荷不應超過設計值的15%,定時觀測,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各淨水構築物(或淨水器)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沉澱池或過濾池的出水濁度宜小於8NTU,濾池和淨水器的出水濁度宜小於2NTU,當出水濁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慢濾池的運行管理。慢濾池宜24h連續運行,濾速不應超過0.3m/h;應定時觀測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時調整閥開度,滿足設計出水量和濾速要求;不能滿足設計出水量要求時,應颳去表面20~50mm的砂層,並把調整閥開度到原位;每年應補砂一次,補砂時應先颳去表面50~100mm的砂層,補新濾料至設計厚度;每隔5年左右應對濾料和承托層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四條 一體化淨水設備的運行管理。一體化淨水設備宜24h連續運行,濾速不低於8 m/h,濾料(磺砂)Φ0.5~1mm,應定時對一體化淨水設備進行反衝洗,反衝洗時間10~20min,應根據原水水質或反應效果,通常是2~4h排一次泥渣,在汛期則相應增加次數。
第二十五條 絮凝池、沉澱池或慢濾池的運行管理。 應經常觀測絮凝池的絮體顆粒大小和均勻程度,及時調整混合設備和加藥量,保證絮體顆粒大、密實、均勻、與水分離度大;應及時排泥,經常檢查排泥設備,保持排泥暢通;平流沉澱池,藻類繁殖旺盛季節,應採取除藻措施,防止藻類進入濾池;過濾池應不間斷運行,初始運行時初始水量宜為正常水量的1/2~2/3,投藥量宜為正常投藥量的1~2倍。
第七章 泵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泵站管理應符合《泵站技術管理規程》(SL255)的有關規定,離心泵應在泵體內充滿水、出水閥關閉的狀態下啟動,併合理調節出水閥開度和運行水泵台數,使其在高效區運轉;停泵時,應先關閉出水閥;除止回閥外,泵站和輸配水管線上的各類控制閥,應均勻緩慢開啟或關閉;應經常巡查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記錄儀表讀數,觀察機組的振動和噪聲;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水泵工作時,吸水池(或井)水位不應低於最低設計水位;水泵軸承溫升不應超過35℃,電動機的運行電壓應在額定電壓的95%~110%範圍內;環境溫度低於0℃、水泵不工作時,應將泵記憶體水排淨;電氣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 輸配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誌,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和建設永久性建築等;應在完整的輸配水管網圖上詳細註明各類閥門井的位置,並及時更新;應定期巡查輸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壓和附屬設施運轉等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應根據原水含砂量和輸水管(渠)運行情況,及時清除輸水管(渠)內的淤泥;樹枝狀配水管網末梢的泄水閥,每月至少應開啟1次,排除滯水。
第二十九條 每天應定時查看水位及其指示裝置,水位應保持在最高、最低設計水位範圍內,水位指示裝置應工作正常;對管線中的進(排)氣閥,每月至少應檢查維護1次;每年應對管道附屬設施檢修1次,並對鋼製外露部分塗刷1次防鏽漆。
第三十條 供生活飲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相連線;未經批准,不應私自從配水管網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換水錶和移動水錶位置;管道及其附屬設備的更換和維修,應嚴格沖洗、消毒程式。
各受益村要根據供水規模大小,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建立民眾管理組織,負責本村內配水管網、進戶工程等設施的管護。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網破裂,造成房屋、道路、農田等水損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責任和後果由村和農戶自己承擔。
第九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築用水需要。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可以擴大供水範圍,但要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推行用水定額管理,收取基本水費。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因維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時,應預先通告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發生水致傳染病等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的事故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三十四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契約,並發放用水戶手冊;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應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批准後,再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勘查、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全部由申請單位和用戶自理;嚴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戶要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提交書面用水申請,辦理上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 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缺水季節要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和季節浮動水價等制度。
第三十六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用水戶協會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開展供水工程達標活動。其考核內容按下列標準進行。
(一)實際供水量達到設計能力和分期實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遞增的情況;
(二)水質檢驗的綜合合格率不低於95%;
(三)管網的漏失率不高於5%;
(四)能源單耗不高於5.5千瓦時/千噸米;
(五)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0%;
(六)單位制水成本不高於設計水平年的10% ;
(七)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在運行中操作無誤,管理安全,無事故;
(八)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廠區,清潔衛生,環境優美,站容站貌美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第三十七條 受益區用水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安裝取水總表,總表與分表抄收數字不相等時,應分攤水損。管理單位或用水戶認為計量設施不準,可隨時進行校驗,對既不校表、又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條 管理單位必須每月按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在水錶無法計量時,可採用下列方法計算收費。
(一)參照上月水量計費;
(二)按前幾個月的平均數計費;
(三)按實際人口、牲畜用水定額計費;
(四)按基本用量計費。
第十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供水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保護受益民眾的切身利益。對於縣城(擴網)國營供水工程、鎮(擴網)民營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的工程的水價,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具體核准後執行;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或政府設定最高價,政府投資部分不計取利潤,只保本運行。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核定當地的水價。如有農村生活用水之外的生產經營性供水,可以實行分類水價。
第四十條 推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水價制度,按照分級供水、超額加價等辦法按月收費;水價標準,可隨著供水成本等因素的變化,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准後調整。
第四十一條 供水成本按縣發展和改革局頒發的《佛岡縣農村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暫行規定》核定。
第四十二條 水費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其委託收費的單位、個人計收,計收水費要按有關規定統一使用水費收取專用票據。
第四十三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特別是工程折舊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以保證水費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五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錶,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超過一定期限仍不交納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無償供水。
第十一章 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按有關優惠政策徵收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資源費、所得稅;引用農業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價格應低於農業灌溉供水價格標準;水質監測費由鎮財政酌情給予補助。具體按清府[2009]43號《關於清遠市加快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中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工程受益區經過縣級民政部門核准、社會公示後確定的五保戶、特困戶等用水戶由各地視財力情況確定補貼標準。
第十二章 獎懲
第四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為民辦實事重點工作年度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按照有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農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三)計收水費未使用專用票據、水費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規範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村內管網或進戶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復的,停止供水並銷戶。
(二)私拆水錶、私開鉛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錶計量不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閘閥,擅自增加供水設施及損壞其他工程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以該設施損壞部分價值1-2倍的罰款。
(四)在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拒不拆除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罰款。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以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管理單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賠償、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其它以權謀私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者。
第五十二條 農村供水各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處分、警告處分,直至按照有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因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佛岡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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