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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貴州省發展改革委發布《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科學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維護供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工程良性運行和水資源最佳化配置、集約節約高效利用,推動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以下統稱“制定”)省內除中央直屬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的天然水價格。
第四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價格原則上應當達到或逐步達到工程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達到完全成本水平。非農業用水價格應當達到合理盈利水平。
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除農業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包括自來水廠用水、工業用水、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等。
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原則上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生態用水價格參考平均供水成本協商。除為自來水廠供水的工程外,鼓勵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第六條大型水利工程以供水經營者為管理對象,實行“一庫一價”。中小型水利工程原則上實行標桿水價,標桿水價由基準水價和提水動力費構成。
第七條 大型和跨市(州)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小型水利工程基準水價、提水動力費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中型、跨縣(市、區)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轄區內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大型工程原則上為5年。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九條 供水經營者應當將供水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對供水資產、費用、收入、上游來水量、取水量、供水量、生產利用率、管網漏損率、泵站裝置效率等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相關的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形成各類財務報表、資產和資料清單等,於每年5月底前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章 水價制定的原則和方法
第十條 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政府與市場的協同作用。釐清政府、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權責關係,健全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公益性與經營性供水相結合的水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為擴大市場化融資規模和最佳化投資結構創造條件。
(二)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統籌推動貴州水網建設,完善有利於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和促進水網互聯互通、協同融合和綜合效益有效發揮的定價制度。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強化投資和運營成本約束,推動供水經營者提質降本增效。
(三)用戶公平負擔。統籌存量和增量,區分供水經營者類別和性質,科學歸集和分攤不同功能類型和供水類別的成本,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兼顧提升城鄉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等政策目標,合理制定供水價格。
第十一條 供水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十二條 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和納入準許成本的相關稅金。準許成本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其中,運行維護費包括:燃料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運行維護費,以及供水經營者為保障本區域供水服務繳納的水資源費和購入原水的費用。水資源費改稅後調整徵收方式和繳納環節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供水經營者計提大修理費、且專款專用於工程修理維護的,大修理費可合理計入準許成本。
第十三條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一)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是指由供水經營者投入且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照不高於核定的運行維護費(扣除原水費、水資源費)除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流動資產周轉次數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按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加權平均確定。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綜合考慮工程運行狀況、供水結構、各類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針對不同供水對象,分別計算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和社會資本投入的供水有效資產準許收益。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體現公益性、保本的原則確定。以政府資本金注入方式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非農業用水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不超過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確定;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非農業用水的權益資本收益率在政策範圍內,可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適當上浮的原則確定。供自來水廠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適當低於其他非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
債務資本收益率根據供水經營者實際融資情況,如實際貸款利率高於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供水經營者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四條 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五條同一供水對象的專用工程有效資產、準許成本由該供水對象獨立分攤;不同供水對象的共用工程有效資產、準許成本以及稅金,根據供水量、供水保證率分攤。即各類用水分攤的有效資產、準許成本和稅金分配係數=該類用水供水量×該類用水供水保證率÷(∑各類用水供水量×各類用水供水保證率)。
第十六條供水價格按供水業務準許收入除以計價點核定供水量確定。含增值稅供水價格根據供水經營者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
第十七條 供水量和漏損率。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或購入原水量×(1-漏損率)。上一監管周期實際年平均供水量低於工程設計供水量60%的,核定供水量按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有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的,相應水量予以剔除。用水量結構比例按照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水平確定。
水利工程輸水管網綜合漏損率原則上按不高於5%核定。超過100公里的長距離輸水管網,每增加100公里,綜合漏損率可提高5個百分點,但最高不超過20%。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供水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價格。價格調整幅度較大時,可分步調整到位。
第三章 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
第十九條 一般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不區分區段或口門,實行“同網同價”。
第二十條大型長距離引調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受益者分攤”的原則,兼顧地區差異,分區段或口門制定。各區段準許收入由單獨為該區段服務的專用工程準許收入,以及該區段應分攤的水源工程、總乾渠和其他共用工程的準許收入構成。各區段分攤係數=(本區段淨供水量+應承擔的損失水量)÷核定總供水量。
第二十一條新建大型水利工程運行初期的試行供水價格,依據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相關參數及設計供水量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相關參數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政策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規定進行調整。工程投運3年且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開展成本監審,制定正式供水價格。
第二十二條跨流域引調水、水資源配置等重大水利工程根據實際情況,供水價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和滿足還貸需要制定,準許收入原則上由運行維護費用和貸款本息構成。
第四章 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
第二十三條以“十二五”以來推進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時間為界,將中小型水利工程劃分為存量工程(即2010年底之前投建的工程)和增量工程(即2011年以來新建或改擴建工程),分別制定基準水價和統一制定提水動力費率。結合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程,分步實現存量工程、增量工程標桿水價並軌。
第二十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標桿成本為依據,制定基準水價、提水動力費率。基準水價以3年為周期定期校核。提水動力費率根據電價變動情況,按一定周期校核。
第二十五條提水動力費的計算。
提水動力費=提水動力費率×核定提水揚程×(提水量÷供水量)。實際提水揚程與經批覆的初步設計中設計提水揚程不一致的,或供用水雙方對用水方取水點所處提水揚程認定不一致的,以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實地勘測覆核後出具的書面意見為準,對所出具意見有異議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裁定。提水工程管網沿線各取水點揚程距離存在差異的,應當根據用水方取水點所處實際揚程位置,據實核定對應揚程的提水動力費。提水量、供水量根據上一年度實際發生值據實核定,新建工程參考初步設計有關設計參數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同一供水經營者所屬多箇中小型工程向同一區域供水的,按照各工程根據“基準水價+提水動力費”測算的水價、以供水量為權數計算的加權平均值核定統一供水價格。
第五章 輸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
第二十七條輸配水管(渠)道工程原則上不實行獨立定價。由上游骨幹水源工程企業法人或其母公司投資建設的,納入骨幹水源工程供水環節統一定價;由城鎮供水企業、農村供水企業投資建設的,分別納入城鎮供水、農村供水環節統一定價;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當地應當按照不增加供水環節的原則,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並對應納入相應環節統一定價。
第二十八條 輸配水管(渠)道工程納入上游骨幹水源工程統一定價、且該骨幹水源工程執行標桿水價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水價加價率,提水動力費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規定單獨計算;上游骨幹水源工程為大型水利工程的,經供水經營者提出定價建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供水價格作校核調整。輸配水管(渠)道工程納入城鎮供水、農村供水環節統一定價的,按照城鎮供水、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九條 提水動力費率根據泵站裝置效率、工商業用電價格核定。泵站裝置效率原則上按不低於65%核定,離心泵站裝置效率適當提高。水源泥沙含量高的,可按不低於63%核定。
提水工程實際泵站裝置效率高於核定值的,所節約的能耗成本由供水經營者與用戶各分享50%。用戶分享的部分在下一監管周期沖減準許收入。
第三十條水利工程輸水管網實際綜合漏損率低於核定值的,節約的水耗成本由供水經營者與用戶各分享50%。用戶分享的部分在下一監管周期沖減準許收入。
第七章 水價的計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一般以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淨供水量作為計價點核定供水量。
第三十二條除供水力發電、生態用水、自來水廠用水外,水利工程向終端用水戶直接供水的,應當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執行累進加價制度。水量原則上分為三檔,二檔水價加價幅度應當不低於25%,三檔水價加價幅度應不低於50%。具體水量分檔、加價幅度由許可權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終端用水戶的定額水量按照地方標準《用水定額(DB52/T 725-2019)》規定的定額標準、用戶的行業類別、生產經營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
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增加的水費,作為供水經營者收入,主要用於節水工程和計量設施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第八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依職責、許可權實施。除執行標桿水價的工程外,制定正式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消費者、供水經營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建議價格、依據和理由等。
第三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第三方機構的積極作用。
第九章 監督機制
第三十六條 供水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視情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供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書面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包括內部關聯方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係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理由。
第三十八條 採用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等融資方式籌集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的,應統籌處理好水利工程供水的公益性和經營性關係,嚴格遵守《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政策等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公眾利益。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規範定價程式,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定價的法治化、規範化、透明度。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行為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制定價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供水應當實行價格公示制度。供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政策,並向社會公開供水價格。
第四十二條供水經營者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並定期進行率定,主動向用戶公開計量數據。
第四十三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按期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供水經營者支付違約金。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新建水利工程應當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由項目法人、供水經營者或其出資人代表與用戶代表或用戶所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簽訂框架協定,就包括準許收益率等關鍵參數取值、水價承受能力等水價測算邊界條件進行約定,並抄送有許可權的價格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淨供水量,是指水利工程取水或引調水量扣除合理損失量後,到達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水量。
輸配水管(渠)道工程,是指連線骨幹水源工程和用水戶的管道或管渠及附屬設施。
提水動力費率,是指提水泵站將每噸水水位每提升一米所耗用的電費。
泵站裝置效率,是指泵站提水時電能轉化為水的勢能過程中未損失能量的比例。
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供水經營者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貴州省農業用水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7〕175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科學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推動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近日,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印發了《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地各有關部門更好理解掌握相關內容,抓好《辦法》貫徹落實,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的作用,善用價格槓桿調節供求,促進節約用水,同時吸引更多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工作,2021年出台《關於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對水價改革作了總體部署,但水價監管的精細化、制度化水平還需提升,激勵約束機制、定價程式和監督機制等有待健全。為了更好適應水利工程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順利推進大水網建設和加快推進水務一體化改革,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水價制定的原則和方法、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輸水管(渠)道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激勵約束機制、水價的計價方式、定價程式和信息公開、監督機制和附則,共10章48條。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晰水價制定的原則。明確健全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改革相適應、公益性與經營性相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用戶公平負擔的水價形成機制,充分考慮水利工程供水的行業特性,在強化成本約束的同時予以合理回報,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工程水利建設和運營,為擴大市場化融資規模創造條件。二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大型、中小型工程水價分別以5年、3年為周期實行定期校核,如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還可提前校核,動態調整機制的建立有利於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素變化及時動態調整水價,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三是分類確定供水價格。明確大型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同網同價”,大型長距離引調水工程供水價格分區段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提水動力費的確定,輸水管(渠)道工程原則上不單獨定價等。四是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明確水利工程在能耗、水耗方面節約成本形成的收益由供水經營者和用戶分享、實行計量計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是價格機制與投融資體制機制相適應,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項目建設與運營。《辦法》明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明確了社會資本投資收益率高於政府投資,進一步釋放明確政策信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投建運管,進一步拓展水利工程投融資渠道,助力我省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債務資本收益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激勵供水經營者爭取更低利率。
二是發揮協同推進,有利於保障貴州水網建設行動順利實施。《辦法》建立與貴州大水網布局相匹配、存量工程和增量工程協同發揮效益的定價機制,在完善“十二五”以來建設的增量中小型工程標桿水價制度基礎上,新增“十二五”以前建設的存量中小型工程標桿水價制度,並分步實現存量增量工程標桿水價並軌,這將有效提高各類水利工程綜合效益,吸引各類資金參與貴州水網建設,有力保障《貴州省水網建設三年攻堅行動方案》各項任務順利推進。
三是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明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最高指導價,提出大型水庫實行“一庫一價”、中小型水庫實行標桿水價,農業用水、非農業用水實行分類定價,規定了定價許可權、程式、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等,形成科學、規範、透明、高效的價格監管制度,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
四是統籌水務全鏈條,形成完整的水資源價格政策體系。牢牢把握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辦法》與已出台的《貴州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貴州省進一步深化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改革實施意見》,共同形成覆蓋“原水—供水—排水”水務全產業鏈的價格政策體系,更好推動水務行業發展動能持續增強、發展態勢持續向好。
下一步,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辦法》規定,開展許可權範圍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校核,持續加強對各地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的指導和監督,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更好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為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保障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