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

為了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
  • 通過時間:2020年3月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9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修改情況,解讀,

條例全文

(2020年3月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節約用水堅持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建設節水型社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節約用水。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工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和開展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大學、中學、國小學生節約用水教育,提高節約用水意識。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水務、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公共機構節能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營造親水、惜水、節水的良好氛圍,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八條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徵求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項目,應當將節約用水評價作為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區應當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 業。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充分徵求利益相關群體意見基礎上,制定本省行業用水定額,依照法定程式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對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和輪換,對有損壞的計量設施及時進行更換,確保正常使用,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實行重點監控。
第十五條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每3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對用水系統進行檢測、統計和分析,落實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單位實際年用水量超過其年用水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單位應當對測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平衡測試監督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有關用水單位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七條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列入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梯級最佳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已建成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節水型工業園區標準,逐步改造。
工業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監督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應當及時搶修,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創建節水型單位,優先採購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完善節水管理制度。
鼓勵企業建立辦公、生活服務場所節水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建築節約用水。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支持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企業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及輸配管網。
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建築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確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並計量繳費。
除消防等應急救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四條洗車、水上娛樂業、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洗浴、游泳場館、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五條引導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區。鼓勵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從事節約用水服務的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契約,通過提供節水評估、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獲得合理利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開展節約用水活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技術與科技創新,引導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加強節水技術研究,開展產學研合作,研製和開發節水技術產品,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對節水示範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第三十條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根據本省實際,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調整和評估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並採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專項用於實施戶表改造、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主要用於水質提升、完善計量設施、戶表及管網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用於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加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按照與城鎮供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推出符合節約用水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數據、材料,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 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供水企業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及時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規定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協助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節約用水。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制定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政策。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裝備和工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和開展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體系,指導開展節水型學校創建。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水務、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公共機構節能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賓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學校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增強學生節約用水意識。
第八條 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徵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 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項目,應當將節約用水作為水資源論證的重要內容,合理確定用水規模,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區應當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依照法定程式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從公共供水管網取水且用水規模較大的單位予以確定,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水指標。不按規定報送用水計畫的,其用水指標按上一年度的80%核定。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指標。因生產經營等原因確需增加用水指標的,應當由原核定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和使用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實行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對用水系統進行檢測、統計和分析,落實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單位實際年用水量超過其年計畫用水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單位應當對測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平衡測試監督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有關用水單位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列入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九條 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梯級最佳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
工業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建設節水型企業。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和節水型灌區。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嚴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監督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創建節水型單位,優先採購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完善節水管理制度。
鼓勵企業建立節水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建築節約用水。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
符合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企業,鼓勵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及輸配管網。
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確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並計量交費。
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五條 洗浴、洗車、水上娛樂業、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人造滑雪場等特種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提倡居民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引導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居民小區。
鼓勵有條件的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從事節約用水服務的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契約,通過提供節水評估、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獲得合理利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開展節約用水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技術與科技創新,引導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強節水技術研究,鼓勵企業研製和開發節水技術產品,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對節水示範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促進農業節水。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按照與城鎮供水價格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推出符合節約用水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數據、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用水單位不配合用水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規定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和貴安新區管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及相關行業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赴黔南州、都勻市就計畫用水管理、管網漏損、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等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徵求部分省、市、縣、鄉四級人大代表和州市直有關部門、供水公司、用水大戶、居民代表的意見;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2019年12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具體修改意見
1.第五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第六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大學、中學、國小學生節約用水教育,提高節約用水意識”;第七款刪除“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
2.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營造親水、惜水、節水的良好氛圍,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在第三款中增加“學校”、“公園、醫院”;刪除第四款。
3.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供水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計量 設施,並定期檢查、維護和輪換,確保正常使用。”
4.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5.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梯級最佳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已建成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節水型工業園區標準,逐步改造。”
6.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後增加“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應當及時搶修。”
7.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8.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引導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區。鼓勵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9.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完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節約用水。”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內容為:“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在保障居民用戶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居民用戶階梯水量和非居民用戶用水定額時,應當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居民、非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實行動態調整。
“實行階梯水價和超定額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由供水單位代收,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於一戶一表改造和完善計量設施、供水管網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水質提升、節水科技和節約用水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內容為:“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按照低於城鎮供水價格的原則確定。”
12.刪除原第三十二條。
13.原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供水企業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及時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4.原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5.原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節約用水,也要考慮民眾的根本利益,建議取消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了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明確要求: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2015年李克強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價格改革,全面實行居民階梯價格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也明確要求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按照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的工作部署,我省2018年年底,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已全面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到2020年年底,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非居民用戶全面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我省居民階梯水價和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法制委員會對該條文作了修改完善,明確在保障居民用戶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並增加了聽證規定和動態調整的要求,同時規定實行階梯水價和超定額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由供水單位代收,全額上繳財政。因此,建議保留階梯水價相關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2020年3月6日,貴州省人大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是貴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新時代治水思路的有力舉措,為保護水生態、破解水問題、保障水安全進一步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該《條例》是貴州頒布的首個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共有六章,四十三條。《條例》明確了“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節水工作總方針,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條例》有七大亮點:
一是嚴守紅線指標——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條例》規定,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該制度是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的要求,明確貴州水資源利用上線和強度底線,將極大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及有效減少污水排放。
二是強化聯合發力——明確7部門分工主抓責任。《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發改、住建、工信、農業農村、教育、機關事務等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真正形成政府齊抓共管、社會全面協作做好節水相關工作的態勢和決心。
三是實行節水“三同時”——新、改、擴建項目須配建節水設施。《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四是開源節流“活水來”——加強非常規水利用。《條例》規定,鼓勵支持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企業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及輸配管網。鼓勵有條件的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建築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確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並計量繳費。
五是管好城鎮節水——推動公共建築節水和高耗水行業節水。《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建築節約用水。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條例》還規定:洗車、水上娛樂業、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六是推動節水市場化——實行節水效益合作共享。鼓勵和支持從事節約用水服務的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契約,通過提供節水評估、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獲得合理利潤。
七是市場調節保障用水——健全階梯水價和累進加價制度。《條例》規定,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根據本省實際,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國家的有關要求,明確要求價格調整必須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並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立動態調整和評估機制,保障第一階梯穩定覆蓋80%以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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