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辦法

《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推進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取用水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17日,貴州省水利廳發布《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完善取用水管理信用措施,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按照《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我廳草擬了《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貴州省水利廳
2023年4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推進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取用水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對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分級依據) 本辦法所稱的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管理對象取用水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式,對其取用水行為進行信用分級,確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實施監管。
第四條(分級原則) 信用管理對象取用水信用分級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許可權) 本省實行取用水信用信息聯合監管機制。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轄區內信用管理對象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取用水管理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示、分級、套用、修復和監管等工作,保障信用分級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第六條(信用承諾) 信用管理對象應當在取用水行為方面守信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參評單位作出取用水信用承諾,提高誠信意識,防範信用風險,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條(信息認定)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對所轄區域內信用管理對象取用水信用信息進行認定,並及時公示。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息,還應當提交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信息公示) 企業經營註冊地與取用水行為地不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的,由取用水行為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示相關信用信息,並函告其經營註冊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信息保密)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法定許可權、程式,擅自修改、增刪、泄漏信用管理對象相關信息,不得侵犯信用管理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應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信息管理)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水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定義基礎信息內容,規定信用信息認定和公示程式、信息來源、跨區域信息通報、守信獎勵、失信懲戒、信息公開等內容,形成全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名錄。
第三章 信用指數分類與分級
第十一條(信用分級) 取用水信用分級根據參評單位的取用水行為信息,採用評分方式,確定參評單位的取用水信用等級。具體依據《貴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指標及評分方法》執行(見附屬檔案)。
取用水信用分級基準分100分,共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誠信優秀(A級)、誠信良好(B級)、一般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
誠信優秀(A級):等於100分;
誠信良好(B級):大於等於85分且小於100分;
一般失信(C級):大於等於60分且小於85分;
嚴重失信(D級):小於60分。
第十二條(直接判定C級) 在取用水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直接判定為“一般失信(C級)”。
第十三條(直接判定D級) 在分級年度,參評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嚴重失信(D級)”等級。
(一)因取用水違法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用水統計、水資源費繳納中弄虛作假,篡改偽造取用水數據的;
(三)在取用水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兩次下達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整改通知書,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結果套用
第十四條(A級結果) 信用管理對象分級為A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水利系統組織的“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現場檢查中,降低抽取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二)優先推薦各類節水載體、標桿、水效領跑等創建資金支持;
(三)優先推薦參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B級結果) 信用管理對象分級為B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推薦各類節水載體、標桿、水效領跑等創建資金支持;
(二)推薦參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C級結果) 信用管理對象分級為C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採取工作提示、批評教育、責令整改、行政約談等手段督促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修覆信用;
(二)在水利系統組織的“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現場檢查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頻次,適當加強現場檢查;
(三)限制各類節水載體、標桿、水效領跑等創建資金支持;
(四)限制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D級結果) 信用管理對象分級為D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採取責令整改、行政約談、移交司法等手段督促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修覆信用;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水利系統組織的“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現場檢查中,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禁止各類節水載體、標桿、水效領跑等創建資金支持;
(四)禁止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分級程式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省取用水信用分級有效期為三年,分級結果反映參評單位分級有效期內的取用水信用狀況,分級有效期起始年12月底完成全省信用分級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分級指標、分級有效期、分級方法作出調整,實行動態分級機制。
第十九條(分級要求) 納入分級範圍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開展取用水信用分級,參評單位應當按照分級指標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結果公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分級有效期起始年的6月底前完成初評工作,並將信用分級初評意見及時反饋給參評單位,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還應於分級有效期起始年的12月底前完成備案,形成全省取用水信用分級管理名錄,並抄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異議申訴) 參評單位、公眾或其他組織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並提供完整的佐證材料或證據;逾期未申請覆核或未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的,視為無異議。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告知異議人。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信用修復)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失信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信用管理對象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過教育培訓、強化指導等手段,幫助其進行信用修復,重塑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修復要求)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信用管理對象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且申請信用修復前未產生新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修複流程)信用管理對象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對象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予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複決定。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信用修複決定,應當於當年12月底前提交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信用監管
第二十五條(信用核查)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用管理對象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公示、公開和推送及時準確。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下級信用信息管理情況進行核查,並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 信用管理對象的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信用信息虛假的,可以進行舉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從事取用水信用信息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解釋說明) 本辦法由貴州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