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

《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是貴州省水利廳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於2023年10月24日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4日
發布公告,方案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公告

省水利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於印發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水務(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22﹞24號)和《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推進用水權改革,現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方案抓好落實。
貴州省水利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財政廳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24日

方案全文

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推進用水權改革,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50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22﹞24號)和《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堅持圍繞“四新”主攻“四化”主戰略,立足貴州省情水情,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建立完善用水權制度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水平,促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用水權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區域水權、取用水戶取水權基本明晰,用水權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用水權市場化交易趨於活躍,交易監管全面加強,初步形成具有貴州特色的用水權改革路徑和方式。到2035年,適應貴州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用水權制度體系全面建立,用水權初始分配製度全面落實,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全面推開,用水權改革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發揮。
二、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和明晰
(一)加快推進區域水權分配。推進跨縣(市)河流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覆的水量,作為區域在該河流的可用水量。以縣域為單元確定地下水管控指標,作為區域的地下水可用水量。對已建和在建的調水工程,調水工程相關批覆檔案規定的受水區可用水量,作為該區域取自該工程的用水權利邊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可用水量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跨縣(市)河流水量分配和88個縣(市、區、特區)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
(二)明晰取用水戶的取水權。對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取用水戶),在嚴格核定許可水量的前提下,通過發放取水許可證明晰取水權。審批的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區域用水總量,審批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總量不得超過區域地下水管控指標。強化日常監管,依法依規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明晰取水權;到期延續的,要評估現狀用水合理性,根據水平衡測試等報告,合理核定取水量,確認取水權。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戶,依據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用水的權利和轉讓其節約部分水資源的權利。
(三)明晰灌溉用水戶水權。對灌區內的灌溉用水戶,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灌區取水許可明確的許可水量和期限,根據需要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或由灌區管理單位下達用水指標等方式明晰用水權。充分結合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將灌溉用水戶水權分配到農民用水協會、農業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水管所或用水戶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塘和水庫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或用水戶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明晰用水權,也可在水利工程設施權屬證書上記載用水份額及其權利。
三、推進多種形式的用水權市場化交易
(四)推進區域水權交易。對位於同一流域或者位於不同流域但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可對區域可用水量內的結餘或預留水量開展交易。取用水達到或超過可用水量的地區,原則上應通過用水權交易滿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讓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區域水權交易須徵求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省管河流(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區域水權交易須徵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調水工程的應徵求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意見。
(五)推進取水權交易。鼓勵取用水戶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利用非常規水源、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有償轉讓相應的取水權。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則上通過取水權交易解決。鼓勵水庫或灌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將節約水量或富餘水量與其他取用水戶進行交易。
(六)推進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灌區內部用水戶或者用水組織之間進行。灌溉用水戶有轉讓用水權意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對通過農藝節水、高效節水灌溉設施、結構調整、發展旱作農業等措施節約水量或富餘水量進行回購或收儲,在保障區域內農業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回購或收儲的水量可以用於水資源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於跨區域、跨行業水權交易。
四、規範完善水權交易方式和平台
(七)明確水權交易方式
1.區域水權交易。區域水權交易可採取公開交易或協定轉讓的方式進行,明確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價格等,在水權交易平台簽署協定成交。水權交易費用不代替水資源費、水價。區域水權交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重點用於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交易雙方達成協定後,應將協定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跨市(州)的交易應報省水利廳備案。交易期滿後,交易的用水權歸還轉讓方,交易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取水權交易。由轉讓方完成水權交易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節約水量的真實性、合理性等進行核定後出具意見。涉及跨流域、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取水審批機關出具意見。取水權交易可採取公開交易或協定轉讓方式,明確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交易價格、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交易價格原則上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成本費用、合理收益和水資源生態價值等因素協商或競價確定。交易完成後,應根據水權交易相關材料依法依規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其中,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無需重新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審批機關在取水權交易批准檔案中對交易後雙方的許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計畫等予以明確。取水權交易期限在轉讓方取水許可有效期內的,交易期滿後,交易的取水權歸還轉讓方。
3.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可通過村內公告欄、水管站、灌區管理單位等發布供求信息,自主開展交易。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平等協商,自主開展。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前報灌區管理單位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易、回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收益原則上歸轉讓方所有,地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水組織的,與農戶協商確定交易分成比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水組織的交易收益應專項用於水權回購、灌溉工程改造維護、用水管理、水費支出、農戶節水獎勵等,並將交易收支情況向村民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八)完善水權交易平台。按照水利部統一制定的技術標準、數據規範組織交易,依託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水權交易系統,並與全國水權交易系統對接,共享用水權交易信息。全省範圍內的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應在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水權交易系統進行,其中跨水資源一級區、跨省區的區域水權交易、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權交易原則上在國家水權交易平台進行。
五、強化監測計量和監管
(九)強化取用水監測計量。加快推進取用水監測計量體系建設,推進完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線上監測計量設施建設。力爭做到凡進行初始水權分配的取用水戶,在分水口、取水口等斷面配備相應計量監測設施,對區域水權交易在水量交割斷面建設完善水量監測設施。加快推進灌區計量監測建設,滿足開展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的計量需求。
(十)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各地要開展水資源調查,摸清本地區可用水量,綜合考慮國土空間格局、城市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區的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充分利用水權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水資源配置格局。推進規划水資源論證,加強取水許可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防止用水權交易擠占基本生態用水和農田灌溉合理用水。鼓勵利用再生水、雨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並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十一)強化用水權交易監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用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重點跟蹤檢查交易水量的真實性、交易程式的規範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交易資金的安全性等,及時組織開展用水權交易評估工作,密切關注水權交易實施後對第三方和生態環境的影響,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對監管中發現的未經批准擅自轉讓、交易弄虛作假、交易程式不規範等問題,依法依規處理。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交易規則,修訂完善貴州省水權交易規則,規範交易行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創新水權交易措施
(十二)探索用水權有償取得轉讓。鼓勵在赤水河流域、沅江流域和優質水源採集地等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用水權有償取得或轉讓,權利人對有償獲得的用水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用水權期限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合理確定。
(十三)積極培育節水市場。鼓勵各地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工程建設運營,轉讓節約的水權獲得合理收益。鼓勵將通過契約節水管理取得的節水量納入用水權交易。因地制宜推進雨水、再生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資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規水源置換的用水權交易。鼓勵各地加強與金融機構溝通協調,探索通過用水權質押、抵押、擔保等方式,拓寬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投資渠道。
(十四)創新水資源資產評估。鼓勵各地探索建立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和支持地方開展流域橫向生態補償,通過水權交易等市場化手段對流域源頭或上游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進行生態補償,促進區域協同發展。選擇具備條件的縣級行政區,在不超用水總量、不影響生態用水且符合地下水管控指標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不同水源的取用水戶之間的水權交易。
七、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將用水權改革作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推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與自然資源委託代理等改革事項的協調,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各項措施精準落實。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研究解決用水權改革中的有關問題,健全完善用水權改革的制度體系。
(十六)強化部門協作。各地水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做好與金融、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推進用水權改革工作強化支撐保障。加快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適應水資源節約保護需要的水價體系,健全水權交易合理價格形成機制,強化市場交易作用。依託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用水權交易服務保障工作。
(十七)建立激勵機制。把用水權改革納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對積極探索多元化水權交易並取得成效的地方,省級通過項目支持,在安排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水資源節約與保護等水利發展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激勵。
(十八)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政府網站等平台及時公開初始水權明晰、水權交易、監管等用水權改革有關信息,加大對用水權改革工作的宣傳報導,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在用水權改革方面的經驗做法,充分調動取用水戶支持、參與用水權改革工作的積極性,營造推進用水權改革的良好氛圍。
(十九)做好信息報送。各地要總結用水權改革經驗和做法,及時報送改革情況。因用水權交易產生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變更的,在交易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用水權變更情況報省水利廳。各市(州)水務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水利廳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水權交易情況,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權初始分配製度,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推進用水權改革,是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來,我省積極探索推進用水權改革,明確水權試點內容,建立省級水權交易平台,出台《貴州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地方因地制宜開展水權交易實踐,用水權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存在用水權歸屬不夠清晰、市場發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躍等問題。為落實《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我處制定了《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性方案。
二、制定原則和依據
(一)制定原則
一是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資源承載能力作為用水權初始分配的重要依據,統籌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二是政府調控、市場調節。發揮好政府在用水權初始分配和交易監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的作用,激發節水內生動力。三是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水資源稟賦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明晰區域水權、取水權、灌溉用水戶水權等用水權,推進多種類型的用水權交易。四是統一規則、規範交易。建立健全統一的水權交易系統,推進用水權相對集中交易,統一交易規則,規範交易行為。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50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22﹞24號)、《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中共貴州省委關於制定貴州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和《貴州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
三、主要內容
《貴州省推進用水權改革實施方案》包括七部分。第一部分為總體目標,提出到2025年和2035年用水權改革的中遠期目標要求。第二部分為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和明晰,通過加快推進區域水權分配、明晰取用水戶的取水權、明晰灌溉用水戶水權等進一步明確初始用水權。第三部分為推進多種形式的用水權市場化交易,通過推進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等方式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第四部分為規範完善水權交易方式和平台,明確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和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等三種水權交易方式,並提出完善水權交易平台的要求。第五部分為強化監測計量和監管,提出了強化取用水監測計量、水資源用途管制和用水權交易監管的工作要求。第六部分為創新水權交易措施,通過探索用水權有償取得轉讓、積極培育節水市場、創新水資源資產評估等方式,進一步推進我省用水權改革。第七部分為組織保障,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建立激勵機制、加大宣傳引導、做好信息報送等5個方面為用水權改革提供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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