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5〕128號轉發《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由四川省水利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函〔2015〕12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2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水利廳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15〕12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水利廳《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及《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廳
為加強我省村鎮供水工程水質管理,保障飲水安全,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村鎮供水水質檢測和監測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應當遵守《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採用地表水為水源的應符 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要求,採用地下水為水源的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條 村鎮供水水質應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條 應建立由供水單位、縣級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和縣疾控中心組成的三級水質檢測、監測體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化驗室,對本工程的原水、出廠水及管網末稍水具備濁度、色度、PH 值、消毒劑餘量、菌落總數等指標進行實驗室檢測和線上監測的能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具備對本工程原水、出廠水及管網末稍水的濁度、色度、 PH值、消毒劑 餘量等指標進行現場檢測的能力。
縣級應建立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建立時,可依託規模較大水廠或利用衛生計生、水利、環境保護、城市供水等部門的現有水質檢測、監測機構合作共建。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可建立片區站,資源共享、業務協同。對本區域內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稍水,應具備不低於 42 項常規指標和當地問題較突出的非常規指標的水質檢測能力。
縣級疾控中心應按 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規定的指標要求, 逐步具備對本區域內集中供水工程管網末稍水和出廠水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的能力。
第六條 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檢驗項目及頻次根據工程類別確定。不能低於下表的要求。
村鎮供水水質檢驗項目及頻次表(略)
第七條 對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採取分片區抽樣檢驗。
第八條 水樣採集、保存和水質檢驗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2006)進行。
第九條 水質檢驗人員應掌握水環境分析、化學檢驗等相應專業基礎與實際操作技能, 並經培訓取得崗位證書。
第十條 建立縣級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所需資金,應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決。對由 政府設立的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所需 經費,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的水質檢測結果作為供水工程的自 檢數據定期報送當地水務部門,並將管網末稍水水質檢測數據、水源水質檢測數據分別報送當地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相應將水質監測數據適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檢測頻率。水質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水務、衛生計生、環境保護部門應共同會商,查明原因,並按各自職責分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質達標。
第十三條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應由縣級水務、衛生計生、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水質檢測、監測方案,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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