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會計
池政〔2009〕5號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9-2-9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業經第45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池州市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的村莊(含居民點)、集鎮、建制鎮建設供水工程,並從事經營性供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為村鎮供水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村鎮供水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衛生、物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村鎮供水的規劃建設、水源保護、水質檢測、經營服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引導供水企業自願成立供水協會,供水協會的工作接受市、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開工建設:
(一)符合當地供水水資源規劃,並通過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水資源論證;
(二)符合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取得規劃建設部門的《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環評手續。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進行勘測設計和施工,並經水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七條村鎮供水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營業:
(一)供水工程通過水行政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二)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三)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衛生審核合格意見書和衛生許可證;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村鎮供水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水資源,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二)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提供符合標準的自來水;
(三)依照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收費;
(四)加強自來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正常供水。
第九條村鎮供水企業應對用水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協定。
第十條村鎮供水企業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提出定價方案,報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村鎮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嚴格操作規程;建立安全預警制度,在確保全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供水水源保護區由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環保、衛生部門共同劃定。以庫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時,應在取水區設定明顯標誌和保護告示,水源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礦企業和廁所等設施;以地下水為水源時,取水建築物應設保護設施,並以取水井的影響半徑為水源保護地。
第十三條對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給予賠償,並且由承擔村鎮供水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村鎮供水水源的衛生保護、管理及監督,按《安徽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和取得衛生部門頒發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健康檔案。
村鎮供水單位要認真做好水質監測工作,定期對水源水質、淨化水質、配水水質等進行必要地檢測,並且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常規指標分析檢測,每年進行一次水質全面分析檢測。檢驗結果要存檔。
第十五條村鎮供水企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涉及的有關收費比照實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08〕51號)精神,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