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

西安市水務局關於印發《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是西安市水務局2021年8月23日印發的檔案.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水務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落實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中央、省、市、區(縣)各級財政資金或社會資本興建的防洪、除澇、圍墾、灌溉、水力發電、供水、採取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引(調)水、河湖水系連通、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及工程契約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涉水開發區管理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全面責任,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質量檢測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對各自承擔的質量工作負責。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受其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政府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權利和義務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項目法人、監理、施工及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但不得委託同一家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八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單位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九條 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實施項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均要實施政府質量監督。
第十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涉水開發區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設定負有質量監督職責的部門),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其他方式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市、區(縣)、開發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分級管理。
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以下工程質量監督任務:
西安市人民政府或委託西安市水務局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西安市水務局下屬單位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
對中省下達資金的項目且投資規模大於2000萬(含2000萬元)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西安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
西安市水務局指定由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監督工作的其他建設項目。
其餘水利工程按照管轄範圍由區(縣)、開發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質量監督工作。轄區內暫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區(縣)、開發區實施的水利工程,如有技術難度等原因,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涉水開發區管理部門報經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後,可安排與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聯合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檢測工作。檢測費用申請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清單的通知》(辦監督〔2019〕211號)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結論進行核備。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報驗,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驗收。
第三章 項目法人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設立(組建),應設定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檢查體系,加強質量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實行契約管理。在契約檔案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契約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 在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向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主動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單位制定項目執行技術標準清單,並明確設定檢查執行技術標準的環節和要求;組織設計交底,明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20〕283號)加強設計變更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加強驗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監督〔2019〕139號)加強對參建單位的質量檢查,詳細記錄檢查發現的問題,督促及時整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歷次稽察、質量監督、質量巡查等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留存記錄。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開展質量檢測。檢測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在建設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實行代建制管理的建設項目,代建單位要按照《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5〕91號)的要求,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範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
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地方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契約,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監理單位應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契約約定成立現場監理機構,駐場監理人員應與投標承諾保持一致。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監理工作制度,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簽發開工批覆、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開展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指導監督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質量檢查、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各項驗收。
第五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地方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契約。應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成立現場代表機構或設立現場代表。現場代表機構或現場代表應按要求開展設計檔案技術交底工作,做好現場服務工作記錄。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契約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檔案及施工圖紙,最佳化設計方案,及時處理設計變更等事宜。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契約的要求。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等,並按相關要求對施工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地方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履行施工契約,對施工質量負責。應依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成立項目經理部,並明確設定質量管理部門。項目經理部主要人員應與投標承諾保持一致,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確需更換的,需經項目法人同意。
在投標書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及施工設備應全面及時到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最佳化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崗位職責、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原材料及中間產品等進行取樣檢測,檢測項目、內容和頻次應符合規範要求。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及中間產品等不得用於工程實體。
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並應向項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七章 檢測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檢測單位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攬工程檢測業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地方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履行檢測契約,對檢測工作負責,並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檢測工作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質量檢測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進行定期檢定,並具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業務,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按契約規定及時提供檢測報告,檢測試驗過程應符合相關規定、規程。對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委託方、相應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建築材料、設備採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四十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四十一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契約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執行。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章 質量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建設管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契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四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依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發布)的要求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鼓勵質量創優,對工程質量管理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表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西安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解讀

按照西安市政務辦規範性檔案網上公告的有關要求,現就《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檔案出台的必要性
西安市水務局2018年印發了《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經過近三年的試行,對指導和開展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部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正、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新的要求以及行政事權下放要求,《實施辦法》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需儘快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從而才能更好地指導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二、檔案依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714號修正)、《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7號,第49號修改)、《陝西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級監督責任範圍的通知》(陝水建發〔2019〕35 號)等。
三、檔案起草過程
2020年12月,西安市水務局啟動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成立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組。 2021年1月26日,完成了《實施辦法》修訂初稿。2月18日至4月7日期間,在徵求專家、相關區縣水務局、局屬相關單位的意見後,形成了《西安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實施辦法》(簡稱:《質量管理實施辦法》)。4月15日西安市水務局對《質量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審查後,4月16日,經西安市水務局黨組會審核通過了《質量管理實施辦法》。5月20日至6月20日,通過西安市水務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8月16日,經西安市司法局審核後,予以登記。8月19日,西安市水務局予以印發。
四、主要內容
《質量管理實施辦法》明確了西安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西安市各級水利質量監督部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勘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在水利質量工作上的職責和要求。
五、關於施行日期的說明
《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9日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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