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經2022年12月15日陝西省水利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2年12月1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 陝西省水利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陝西省水利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楊凌示範區水務局,韓城市水利局,廳設處室,廳屬單位:
      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並經2022年12月15日省水利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水利廳
                       2022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於水利工程建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度量,並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開展的活動。
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
第四條 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由水利部審批,乙級資質由省水利廳負責審批。
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具體按照《陝西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認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的通知》(陝水建發〔2020〕105號)執行。
第五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並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 施工、監理、項目法人等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SL734-2016)等相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開展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平行檢測、項目法人全過程檢測。全過程檢測是對施工單位質量檢測的覆核性檢驗。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質量監督檢測。
第八條 檢測工作流程
(一)檢測單位應與委託人簽訂質量檢測契約或委託協定書,明確檢測內容、檢測項目、數量和檢測費用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二)根據檢測契約或任務要求,組織確定符合要求的檢測人員和取樣人員,確定檢測應依據的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編制檢測方案,選擇檢測儀器設備,做好檢測準備工作。
(三)簽發檢測任務書,明確檢測項目負責人及檢測具體技術要求。
(四)由委託人負責取樣、送樣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查樣品、登記、編號;由檢測單位負責取樣的,取樣人員按相關規範標準要求或契約約定的要求取樣,並對樣品逐一進行登記、編號。
(五)檢測人員依據試驗檢測方法標準及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記錄原始數據,由檢測人員、校核人員簽字。
(六)檢測人員整理、統計、分析檢測成果數據,相關人員編制、審核、批准檢測報告,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檢測報告用語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列明標準等技術依據。檢測報告存在文字錯誤,確需更正的,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標準等規定進行更正,並予以標註或者說明。
(七)在契約約定時間內向委託人出具正式檢測報告。
第九條 檢測單位及其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檢測單位及其檢測人員應當與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存在利害關係,不受任何可能幹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同一工程建設中,施工、監理、項目法人單位不得委託同一家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質量檢測單位也不得與上述檢測單位相同。
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測單位從業。檢測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
第十二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與委託人可以對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約定。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採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設備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取樣、送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
檢測單位對委託人送檢的樣品進行檢驗的,檢測報告對樣品所檢項目的符合性情況負責。委託人對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確需分包檢測項目的,檢測單位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測單位,並事先取得委託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測單位的同意。
檢測單位應當在檢測報告中註明分包的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測單位。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契約、委託單、原始記錄、質量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等進行歸檔,按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和有關規定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應建立試驗檢測台賬和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
當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檢測單位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和項目法人。委託人應組織有關單位確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結果存在爭議時,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滿足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單位進行復檢。
第十八條 檢測單位不得出具不實檢測報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實檢測報告:
(一)樣品的採集、標識、分發、流轉、製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五)存在其他內容不實情形的。
第十九條 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檢測報告:
(一)未經檢驗檢測的;
(二)偽造、編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採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四)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偽造檢驗檢測單位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存在其他虛假情形的。
第二十條 檢測單位及其檢測人員應當對其在質量檢測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陝西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檢測單位在檢測活動中發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二)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檢測單位和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其中檢測單位出具不實、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依法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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