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增強質量責任意識,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制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各類水利工程在施工期間和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終身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水利廳負責對全省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單位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
責任人是指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項目負責人是指項目法人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質量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等;直接責任人是指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以外的,按各自職責承擔質量責任的人員。
第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直接責任。監理、質量檢測、監測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相應責任。
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的質量負責。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對所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 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水利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項目法人的項目負責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檔案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核查並簽發的施工圖、施工技術要求等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轉包、違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監理契約進行監理,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施工行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契約,及時、準確地向委託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對質量檢測成果承擔責任。
監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契約,做好監測儀器設備檢驗、埋設、安裝、調試和保護工作,保證監測數據連續、可靠、完整,對監測成果承擔責任。
第八條 直接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負相應責任,對簽字的檔案、報告、圖紙、證書、證明等資料負責。
第九條 勘察、設計、質量檢測等單位在簽訂契約後、開展業務工作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書(式樣參見附屬檔案1);水利工程開工前,監理、施工、監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及時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在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經授權的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但並不因此而免除責任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第十條 各責任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法人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式樣參見附屬檔案2),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由項目法人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能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履行備案程式。項目負責人變更後,原項目負責人任期內涉及的已發生工程項目的相應法定責任不能免除。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提交備案的授權書、承諾書,要做到簽署規範、筆跡清晰,易於辨認。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授權書、承諾書信息的管理。要結合日常質量監督檢查,核對授權書、承諾書信息的真實性和簽字的一致性,發現疑點要嚴肅認真核查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開工後、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載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以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式樣參見附屬檔案3),載明工程名稱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永久性標牌也可隨主體工程施工提前安設並妥加保護,標牌製作及安裝費用從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永久性標牌宜設定在樞紐工程主要建築物的明顯部位、線狀工程的首端或控制性建築物的明顯部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後標牌損壞,運行管理單位應及時按照原內容進行復原。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工程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內容包含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任命檔案、授權書、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身份證複印件、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變更材料、質量終身責任信息台賬(式樣參見附屬檔案4)等。上述材料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與工程資料一起移交存檔,並以紙質和電子化方式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出現質量事故時,按照《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處理;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由於質量原因引起功能喪失、提前報廢乃至質量事故等異常情況時,由運行管理單位報請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鑑定、查明原因,界定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應按本辦法做好質量終身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其法定代表人除所負的領導責任外,還應對契約履約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單位應按本辦法做好自身並監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單位質量終身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制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負面報導等情形,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質量或質量檢測、監測成果等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禦、抗震等設計標準範圍內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質量原因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責任人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後,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參建項目發生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責任單位已合併、分立或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責任人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參建項目發生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仍應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並向社會公示,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單位及個人信用記錄,依法給予信用懲戒。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內容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管理辦法》於2018年6月25日印發後,對於提高項目法人和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意識、落實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該辦法已到有效期,需進行修訂,修訂的必要性,一是落實水利部質量考核的有關要求。水利部開展的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在“質量管理制度”制定的考核指標中,要求各地建立落實水利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制度;二是該辦法實施期間,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制、永久性標牌制、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強化質量責任追溯追究。2020年以來,水利部先後印發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等,對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提出了新要求;三是近年來,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數量多,投資規模大,質量管理工作面臨新形勢,需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強化質量終身責任落實,原《辦法》中的質量終身制責任界定、內容、監管方式等已不能滿足新階段水利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需求。
二、修訂依據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 號)《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水監督〔2021〕335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水建設〔2020〕258號)等。
三、徵求意見情況
徵求了廳機關9個業務處室、1個事業單位、10個廳直單位,13個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部分施工、質量檢測、監理和項目法人的意見,共收到意見10條,全部採納。
四、《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條款由25條調整為22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第二條,說明了《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管理辦法》出台的依據、適用範圍。
第三條—第八條,對監管責任、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質量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第九條—第十二條,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籤署、管理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明確了施工期間、工程竣工驗收後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和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對落實質量終身制工作、追究質量責任的情形和責任追究的公示等進行了明確。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有效期和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