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在1997.06.1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17
  • 實施時間:1997.06.1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第五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六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包括地基處理和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建設工程。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對建設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其設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在上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部門在我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省各行業主管部門設定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並接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在建設工程的建設中,應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採用先進的施工技術,鼓勵建造優良工程,並實行按質論價。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和檢測活動,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核驗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或者監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及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保證的資料。
第九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設計檔案,對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通用設備的質量以及施工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條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質量等級核定,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證書,並對簽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採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通用設備進行檢測,並對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責任。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向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檢測機構計量認證,並接受同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並依法簽訂契約,約定建設工程的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按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
第十四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達到竣工標準後,建設單位必須組織預驗收,並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核定質量等級。未核定質量等級或者經核定質量等級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開發建設的工程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契約約定由其負責採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通用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依照《河北省建設監理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監督的內容和深度與不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相同。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內容,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施監理,並對監理工程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協助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施監理,並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扣除稅金後監理酬金的總額。

第五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未依法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轉讓
第二十三條 勘察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評價準確,數據可靠,全面反映建設場地的地貌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狀況。
第二十四條 設計檔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設計任務書及契約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三)施工圖應當符合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四)選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分別情況註明規格、型號、性能和色澤等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經銷單位。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建設監理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和設計檔案的技術交底,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的驗收,必要時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國家和本省的重點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和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六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的施工任務,並對承擔的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施工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標準、遵守操作規程,並按照設計檔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和計量檢測、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質量檢驗員、特種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