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是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0年5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所屬地區:唐山市
  • 生效日期:2000-05-29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310
【發布文號】唐山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8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號)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業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5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
2000年5月29日

辦法正文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17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管轄的河道、水庫、灌渠、堤防、閘涵、分滯洪區、輸水管道、排灌站、水電站、機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管轄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所屬供水和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利工程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委託主要受益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中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受益村管理;
(四)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專門機構管理,也可以委託主要受益或受影響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五)其他投資主體投資興辦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管理。
第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規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觀測和養護維修工作,確保水利工程完好;
(三)執行水利工程安全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
(四)在確保工程設施安全和功能發揮的情況下,開展多種經營,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五)做好工程綠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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