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修正案》修正的《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1997年修正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 地方:唐山市
- 類型:管理條例
- 時間:1994年12月22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三章保護區的範圍和水質標準,第四章水源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唐山市飲用水源陡河水庫的水質,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使水質符合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市和保護區所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的水利、衛生防疫、計畫、建設、規劃、農業、林業、公安、土地、鄉鎮企業、畜牧水產、礦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源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保護區所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源保護工作納入計畫,採取防治污染的對策和措施。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質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六條建立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與獎勵的專項基金。基金的來源、使用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章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監督、協調各部門對保護區內的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二)組織水源保護的科研工作,總結、推廣保護水源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三)合理布設水質監測點,定期監測水質;
(四)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立項、選址提出意見,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設計檔案,參加竣工項目驗收;
(五)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或威脅供水安全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對污染源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並對重大水污染事故進行處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陡河水庫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協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庫區的污染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的水質進行監測;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城市供水部門的職責:
(一)在飲用水取水點的衛生防護範圍內,設定明顯的標誌;
(二)根據飲用水水質的衛生要求,對城市供水進行淨化處理;
(三)定期檢測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水質受到污染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四)協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衛生防護範圍內污染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保護區所涉及的各縣、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在制定本行政轄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時,必須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體措施列入規劃和計畫;
(二)組織領導本地區有關部門進行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區內發生的污染水源的事故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護區內和周邊地區,積極開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處理工程,減少水土流失和進入庫區的污染負荷。
第十三條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區和周圍地區的綠化工作;在保護區內推廣綠色食品和以蟲治蟲、以菌治蟲的生物防治技術;嚴格控制農藥、化肥的使用,大力推廣套用新技術、新產品。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定明顯的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三章保護區的範圍和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陡河水庫庫面以及控制流域;引還鄉河入陡河水庫輸水渠道及其兩岸地區。
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準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和執行的水質標準
水域:陡河水庫設計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還鄉河入陡河水庫輸水水渠全線;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營段;管河的水庫東入口至麻灣坨、於家坨橋段;龍灣河與管河的匯合處至京瀋南線公路橋段。
陸域:水庫大壩溢洪壩至麻灣坨、京瀋南線公路橋、新庄子、安家莊、上龍各莊、姜家營、西胡各莊、石匣、東黃各莊、陡河電廠的範圍內。
一級保護區水體執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二類水質標準。
第十七條準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和執行的水質標準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營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灣坨、於家坨橋至黃家樓段;龍灣河的京瀋南線公路橋至後甸子北一公里處。
陸域:水庫東北的麻灣坨至黃家樓、吳家莊、新立莊、龍扒山、焦家莊、三角山;水庫西北的西楊家營起沿豐董公路至中大樹、京瀋公路銀城鋪站、雙廟東北一公里處的範圍內。
準一級保護區水體執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二類水質標準。
第十八條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和執行的水質標準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黃家樓以上河段;龍灣河的後甸子北一公里處以上河段。
陸域:陡呂線鐵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長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嶺至引還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莊、夏莊子、新區廠前路、南王官營的範圍內。
二級保護區水體執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三類水質標準。
該區域內所有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
第四章水源的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陡河水庫控制流域和周邊地區應當開展植樹造林、綠化荒山,保持良好的植被覆蓋,減少水土流失,改善保護區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一級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村鎮的發展規模,村鎮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不得污染水體。
現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必須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設定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堆疊。
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碴、城市垃圾、糞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禁止旅遊活動和可能污染水體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庫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不得設定與供水、防洪無關的碼頭。
禁止造田、養殖、放牧、游泳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開發活動。
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化肥。
禁止使用炸藥、毒品捕殺水生生物。
第二十二條飲用水取水點周圍陸域半徑二百米,水域半徑三百米為衛生防護範圍,嚴禁捕撈、停靠船隻及一切與供水無關的人為活動。
第二十三條準一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的排污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滿足保護區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有毒物品的車站、碼頭。
第二十四條二級保護區內不準將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排入水體、堆存和埋入地下。
在匯入水庫的河流,引灤輸水渠道兩側二百米內,不準採用滲井、滲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廢水;輸送有毒有害廢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措施。
控制新建、擴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毀林開荒和其他損害植被的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除責令該工程項目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外,同時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審批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除責令恢復原狀或清除污染物外,視情節處以警告和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沒收牧畜、船隻、網具並處以警告和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源污染損失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和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盡職盡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庫區”是指水庫高程三十四點三米以下的陸域和水域。
(二)“一類污染物”是指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芘等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