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加強水利科技創新,提升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設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計畫。為強化和規範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統籌科技資源,凝聚創新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技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水利部於2022年3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水利部  
  • 印發日期:2022年3月16日
  • 發文字號:水國科〔2022〕12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國科〔2022〕122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2年3月16日

辦法全文

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加強水利科技創新,提升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設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計畫。為強化和規範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統籌科技資源,凝聚創新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技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圍繞全面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能力、水資源最佳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態保護治理能力,聚焦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六條實施路徑,重點支持水利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和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第三條 項目組織實施遵循需求牽引、目標導向、擇優支持、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分為任務類和申報類。任務類項目由水利部直接向承擔單位下達任務;申報類項目由申報單位根據水利部發布的指南自主申報。
  第五條 項目實施所需資金以承擔單位多渠道籌集為主。水利部建立多元化投入體系,積極爭取其他渠道經費。充分發揮基本科研業務費等經費作用,開展重點科技攻關。
  第二章 組織管理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為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受主管部門委託,作為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承擔項目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水利部相關司局、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為項目推薦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負責項目推薦、協調保障、監督管理、結題評價以及凝鍊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九條 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落實經費及保障條件,完成既定目標,確保取得預期成效,做好成果產權管理,並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項目負責人在承擔單位監督和管理下,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多個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由牽頭承擔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履行相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其他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任務。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圍繞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需求,依據科技創新相關規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研究形成項目申報指南,面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期原則上不少於40天。申報單位在申報期內完成申報材料編制,按照屬地或歸口管理原則,由推薦單位審核通過後,提交管理機構。中央企業、有關高校和水利系統外科研院所等單位可直接向管理機構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信用良好;
  (三)具有項目實施能力和基礎,落實項目經費,能提供實施項目所必備的保障條件。
  (四)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相應工作的能力,應具有高級職稱,原則上應為牽頭申報單位在職人員。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單位事業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保障條件承諾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鼓勵產學研用相結合、跨行業聯合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明確牽頭申報單位並簽訂聯合申報協定,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六條 任務類項目由承擔單位直接編制項目任務書等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通過提交管理機構。管理機構開展形式審查後,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對項目任務書等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後進入擬立項項目清單,未通過則不予立項或由主管部門重新選擇其他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申報類項目由管理機構受理項目申報並開展形式審查。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後進入擬立項項目清單。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由主管部門從水利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掌握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以及保密等評審要求。
  第十九條 擬立項項目清單由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報水利部審定。項目確定後,主管部門、牽頭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管理機構簽訂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條 牽頭承擔單位須在每年規定時間向管理機構報送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推薦單位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開展跟蹤督查,向承擔單位提出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目標任務等內容。涉及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實施周期、主要工作內容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變更事項,牽頭承擔單位須逐級報送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批覆同意後方可執行。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不再受理變更申請。
  第二十二條 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中期評估,形成評估意見,提交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籤署各方均可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終止。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四)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科研不端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對於終止項目,主管部門將予以撤銷,面向社會公布,並函告推薦單位和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終止的,管理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或後評估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交主管部門批准記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 項目結題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結題備案管理。項目實施到期後,由主管部門委託管理機構或推薦單位進行綜合評價。承擔單位需在綜合評價完成後3個月內將《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結題報告》和結題材料提交管理機構備案,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綜合評價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形成綜合評價意見,評價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
  第二十七條 承擔單位提供的相關檔案、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項目管理工作的,評價結論不得為優秀;情節嚴重的,評價結論為不合格,並記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對項目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運用、保護和管理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實施成果登記管理,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綜合評價後3個月內在管理機構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水利部相關保密要求,切實做好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與激勵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加強項目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統一納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會發布;對於解決水利重大科技問題或產生重大效益的項目成果,主管部門擇優通過多種方式繼續支持或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綜合評價結果與水利創新基地評估與認定、推廣指導目錄評審、職稱評審、高層次人才梯隊選拔和培養、人才創新團隊建設等工作聯動,並作為水利部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創新基地、人才稱號以及提名國家科技獎勵或其他全國性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水利部直屬單位、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運用項目成果;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促進成果推廣轉化,並落實支持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涉及資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項,按照資金來源,執行其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