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Procedures for acceptence of spec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on water conservancy
  • 頒布日期:2004.07.16
  • 法規文號:辦規計〔2004〕101號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驗收條件,第三章 驗收程式及內容,第四章 驗收評價,第五章 附 則,

簡介

法規名稱: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4.07.16
實施日期:2004.07.16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辦規計〔2004〕101號
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提高專題研究水平,促進專題研究成果轉化和套用,根據《水利前期工作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水利專題研究為利用水利部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經費(包括預算內資金和國債投資)安排的專題研究項目,適用於水利專題項目研究成果的驗收。
第三條 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的依據是經批准的項目任務書、年度基建前期項目投資計畫,以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各有關檔案和其他相關的規範、規定、標準。
第四條 驗收工作堅持程式規範、認真負責、科學求實的原則,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成果質量進行全面、系統、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五條 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工作由水利部規劃計畫司會同政策法規司、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重大問題研究處理等工作,委託水利部有關單位具體組織驗收。
水利部綜合性水利政策和法規建設前期專題研究成果驗收工作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
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和水利標準化項目的成果驗收工作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組織。

第二章 驗收條件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專題研究工作,並組織專家內部評審,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後,向水利部報送項目成果等驗收材料,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第七條 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表1);
2、項目研究成果報告;
3、項目工作總結報告(見附表2);
4、項目任務書及批准檔案;
5、項目投資計畫下達檔案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檔案;
6、內部評審材料;
7、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表(見附表3)。
第八條 經組織驗收的單位對驗收申請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備,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安排驗收。

第三章 驗收程式及內容

第九條 驗收程式。
1.組織驗收單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專家組成的驗收專家組,採用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驗收;
2.驗收專家組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匯報及答疑、組織討論,並提出驗收意見;
3.項目承擔單位人員不得參與本單位項目的驗收專家組。
第十條 驗收審查內容
1.立項程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項目管理規定,對項目立項程式、項目批覆和計畫下達等檔案進行核查。
2.工作內容及技術路線審查。根據批准的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檔案要求,對專題的研究工作內容、技術路線進行核查。
3.研究成果審查。參考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結合專題研究的任務和要求,針對項目的研究領域和專業方向,對研究成果進行審查。
4.項目經費使用核查。根據項目投資計畫及有關檔案,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5. 在對立項、技術路線、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審查)後,提出驗收結論意見及驗收報告(見附屬檔案4)。
第十一條 驗收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2.熟悉驗收項目的專業領域,並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3.工作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第四章 驗收評價

第十二條 水利專題研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未完成批准的《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工作任務;
2.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不真實;
3.未經同意變更《項目任務書》中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4.不能通過驗收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組織驗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交項目承擔單位補充研究,限期完成後重新履行驗收手續。
第十四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組織驗收單位負責在一個月內將項目驗收報告及全部成果資料整理歸檔報規劃計畫司和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並進行水利科技成果登記,建立科技成果資料庫。
第十五條 項目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水利部。水利部根據項目情況實行成果共享或推廣套用,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項目成果驗收所需各項支出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規劃計畫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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