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通知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水利政策研究成果質量和經費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政策研究對水利發展和改革的支撐作用,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利部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部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政策研究項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質量和經費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政策研究成果對水利發展和改革的支撐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項目規劃(以下簡稱政研項目規劃),並由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研項目)。其中,重大課題研究項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課題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政策研究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
(三)聯繫實際、重在套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創新性。
第四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管理工作,財務司負責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經費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機構是相關政研項目的主持單位,負責研究工作的業務指導。
提出政研項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為政研項目的執行單位,負責政研項目的實施。
第五條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項目專家庫,對項目立項、大綱審查、成果評審和驗收提供技術支持。
參加諮詢、評審和驗收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通過指定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二章 規劃計畫編制
第六條 建立政研項目規劃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司和財務司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司局和單位編制政研項目相關規劃。政研項目規劃的編制應當圍繞水利發展和改革的現實需要、發展趨勢及中長期任務,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政研項目。
第七條 各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根據管理工作需要,適時提出政研項目建議,報政策法規司、財務司,作為政研項目規劃編制的基本依據。
政研項目建議應當包括政研項目名稱、主要內容、申請單位、承擔單位或承擔單位確定方式、實施年限和年度、經費需求、預期成果等。
第八條 根據政研項目規劃和水利年度工作重點,政策法規司會同辦公廳、財務司等有關司局和單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項目年度計畫,報部審定後實施。
年度政研項目經費安排以部門預算批覆為準。
第三章 項目委託
第九條 政研項目可由執行單位自行承擔,也可由通過定向委託和公開選擇確定的單位承擔。
定向委託是指執行單位直接委託有關單位承擔研究工作。
公開選擇是指面向社會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研究工作。
按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必須公開選擇承擔單位的政研項目,不適用定向委託方式。
公開選擇的政研項目信息應當提前一個月在水利部網站等信息平台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通過定向委託和公開選擇確定的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成研究任務的專業技術力量和物質條件,有承擔政策研究課題的相關經驗。
第十一條 採取公開選擇方式確定政研項目承擔單位的,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局和單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發布政策研究項目申報指南;
(二)受理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
(三)審查申報單位的資格;
(四)組織專家評議申報單位材料,並推薦承擔單位;
(五)審核確定承擔單位;
(六)公布承擔單位名單。
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定向委託和公開選擇確定承擔單位的,執行單位應當與承擔單位簽訂委託契約,明確課題研究的任務、工作要求、完成時間、委託經費額度等。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執行單位應當將政研項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單位的工作計畫,加強管理,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政研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成立政研項目課題組,編制政研項目工作大綱,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組織落實政研項目管理制度,確定技術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並對工作進度、成果質量和經費支出負責。
第十五條 執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工作大綱進行審查。
執行單位自行承擔研究的,由相關主持單位組織工作大綱審查。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部預算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挪用和隨意調整。政研項目經費應當主要用於考察調研、業務組織、外部協作和人工費支出等。
第十七條 建立中期檢查制度。承擔單位應當向執行單位提交中間成果及進展情況報告,執行單位組織專家對中間成果及進展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指導意見,並負責跟蹤督辦。
執行單位自行承擔研究的,由相關主持單位組織對中間成果和進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
第十八條 政研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擔單位應當向政策法規司和財務司提交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的理由,經同意後方可延期,並按照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政研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財政預算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由執行單位組織驗收,執行單位自行承擔研究的,由主持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前,驗收組織單位應當報政策法規司、財務司。
政研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對投資較大的政研項目,財務驗收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
驗收採取專家評審會議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驗收未通過的,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並於三個月內,重新進行驗收。
財務驗收未通過的,政研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驗收中專家的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形成研究報告最終稿,並書面說明對評審意見採納的情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項目完成後,執行單位應當將工作大綱、研究報告評審稿、研究報告最終稿及相關評審意見歸入檔案,並將研究報告最終稿及其電子文本分別報送政策法規司、財務司和主持單位。
水利重大課題和其他資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項目驗收後,研究報告最終稿及其電子文本應當送政策法規司備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政研項目成果資料庫。研究成果應當編入資料庫,實現成果共享。有特殊規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研項目研究成果發布制度。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摘編政研項目研究成果要點,為決策和管理提供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