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為部門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為加強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制定的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建設程式、運行管理、附則等5章,共2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法規
  • 執行文號:水國科[2003]387號
  •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基本信息,法規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三章建設程式,第四章運行管理,第五章附則,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執行文號:水國科[2003]387號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參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建立有利於水利科技創新的體制,通過研究中心匯集本領域國內外一流的科技人才,形成一支動態、充滿活力、精幹高效的研究隊伍,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等形式,充分利用科技資源,推動我國一批新型的水利科技創新與開發基地的形成與發展,為實現水利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三條工程中心面向社會,主要依託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轉制科研機構建設,鼓勵部屬科研機構與高校等聯合建設。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服務於水利事業的發展,既重視前瞻性、戰略性的套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也緊緊圍繞水利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為水利事業的發展提供巨觀決策支持和技術支撐。
(二)開展跨學科的綜合性研究,促進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硬體”研究與軟體開發、理論研究與技術開發、戰略研究與戰術研究相結合,鼓勵跨領域、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的研究方式和綜合化、集成化的發展方向。推動學科專業調整,扶植新學科的設定,增強持續創新的能力。大力培養中青年科技骨幹,為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環境。
(三)建成國內一流的水利科技基地,逐步達到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水平,並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成為相關領域的高層次的決策支持中心、高水平的科技先導中心、高效率的信息交流中心和高質量的人才培養中心。
(四)實行開放式服務,接受國家、部門或行業、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檢測等任務,並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部科技主管司局是工程中心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工程中心建設指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評議和審批立項,組織分類管理和考評工作,多渠道爭取項目和經費支持工程中心建設。
部相關業務司局負責指導相關專業領域內工程中心的組建、運行和發展,並在項目、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條工程中心由專門設立的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管理。管委會是工程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我部和其他部委的相關司局和單位組成。
第七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布局和發展方向。
(二)制定和修改工程中心章程,聘任或解聘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審議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四)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
(五)監督考核工程中心的運行管理和年度實際績效,協調內外關係。
第八條依託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推薦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解決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幹的領導班子。同時,可聘請部分專業理論水平高、熟悉工程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作風嚴謹和客觀公正的科技專家組成工程中心專家委員會,為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三章建設程式

第十條工程中心建設依據《水利科技發展規劃(2001~2010)》,結合部屬科研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學科發展,依據“自願申請、綜合評議、競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成熟一個,建設一個。
第十一條根據水利建設和發展需要,部組織制訂工程中心建設指南。
第十二條申請建設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專業研究領域擁有較好的基礎,具有完成國家和部門重大研究任務的實力,擁有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產業化和面向市場開拓的能力。
(三)具有改革意識強、勇於創新、高效精幹、科學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四)具有水平較高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幹,以及擁有一定數量和結構合理的科技人員梯隊。
(五)擁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實驗廳室、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
(六)研究開發計畫和任務與部相關司局業務緊密結合,運行管理得到相關業務司局支持。
第十三條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單獨或與相關科研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申請單位需填寫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申請書,並附相應的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部組織有關司局和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建設單位,經部機構管理部門認可後正式掛牌,啟動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發展模式,在開展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與依託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原有的事業費、科研基建等經費渠道不變。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託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託單位應成為其科研開發平台。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按照“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機制運行,實行流動編制與固定編制相結合、全員契約聘任制的人事勞動制度,逐步形成一支年齡梯次、專業結構合理的優秀的水利科研、開發隊伍。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的運行經費主要靠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爭取承擔國家及水利部下達的研究項目,承攬橫向契約任務以及開展有償諮詢服務等途徑解決。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部每兩年組織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對考評優秀的工程中心,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工程中心。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對納入國家工程中心體系的工程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水利部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ResearchCenteronxxxoftheMinistryofWaterResources”。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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