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水利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以下簡稱“動態監控”)是依託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採取自動預警、線上研判、現場核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水利財政資金運行進行實時監督、糾偏和控制,有效防範資金風險的活動。
第三條 動態監控目標是通過完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最佳化監控手段,逐步實現水利財政資金全覆蓋、全過程、全天候監控,提高水利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動態監控範圍為水利部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級預算單位。監控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類水利財政資金。
第五條 動態監控遵循以下原則:全面監控、分級實施,突出重點、查控結合,整改提高、獎懲掛鈎。
第二章 動態監控職責
第六條 動態監控工作由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財務司負責組織實施。水利部委託預算執行中心承擔動態監控的具體工作,預算執行中心對監控行為及結果負責。部屬各級預算單位負責對本級和所屬預算單位進行動態監控並對監控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七條 財務司的職責:
(一)接收、核實和反饋財政部監控互動、審計署線上審計發出的疑點信息;
(二)指導日常監控工作,組織對疑點信息及違反財政法規問題等進行會商,提出處理意見並下達整改通知;
(三)提出動態監控結果運用建議,報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後納入預算執行考核;
(四)通報動態監控結果。
第八條 預算執行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日常監控工作,及時向財務司反映動態監控中的重大問題;
(二)提出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信息,及時予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報財務司;
(三)對財務司確認的違反財政法規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和現場核查;
(四)對監控疑點信息、核實反饋信息及整改核查材料等進行登記備案。
第九條 部屬預算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本級及所屬預算單位的動態監控工作;
(二)準確完整填寫支付信息,及時正確填制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組織本級並督促所屬單位及時對疑點信息進行核實和反饋;
(四)組織本級並督促所屬單位及時對違反財政法規問題進行整改;
(五)積極配合現場核查工作,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控手段和方式
第十條 動態監控分財政部、審計署的外部監控和水利部內部監控。
財政部和審計署分別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和水利審計免疫系統進行線上監控和線上審計。
水利部和部屬預算單位通過財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線上監控。
第十一條 水利部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財務專項檢查。部屬預算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所屬預算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水利部和部屬預算單位根據動態監控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四章 監控內容
第十三條 動態監控內容主要包括基礎管理、國庫支付、政府採購、會計核算、資產管理、項目管理等方面:
(一)基礎管理主要從銀行賬戶、現金提取、資金劃轉、票據使用、契約管理、公務卡結算等方面進行監控;
(二)國庫支付主要從支付方式劃分、用款計畫、直接支付、授權支付、資金用途、資金歸墊等方面進行監控;
(三)政府採購主要從採購計畫、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執行、採購組織形式、採購方式、進口產品、政策功能、批量採購、採購項目拆分等方面進行監控;
(四)會計核算主要從會計核算、會計科目使用、支付憑證信息、資金使用範圍等方面進行監控;
(五)資產管理主要從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租賃)、投資收益等方面進行監控;
(六)項目管理主要從預算編報的科學性合理性、項目實際執行與實施方案一致性等方面進行監控;
(七)其他依法應當實行動態監控的內容。
第五章 監控程式
第十四條 水利部動態監控的基本流程:
(一)預算執行中心通過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發現疑點信息並加以標識,對疑點信息進行研判並予以核實;
(二)有關二級預算單位收到疑點信息後立即組織核查,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反饋預算執行中心;
(三)預算執行中心收到反饋的核實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建議;
(四)財務司接到處理建議後3 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會商,對違反財政法規問題下達整改通知;
(五)預算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立即組織進行整改,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預算執行中心;
(六)預算執行中心匯總整改情況,並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動態監控報告報財務司。
第十五條 對財政部發出疑點信息互動反饋的基本流程:
(一)預算執行中心每日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查收財政部發出的疑點信息,並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傳真傳送到有關二級預算單位;
(二)二級預算單位收到疑點信息後,立即組織核查,對確屬問題的要進行整改,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及整改情況反饋預算執行中心;
(三)預算執行中心對反饋情況進行分析,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報財務司;
(四)財務司於2個工作日內組織研究,提出相關意見。由預算執行中心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反饋財政部。
第十六條 對審計署詢問函反饋的基本流程:
(一)財務司收到詢問函後1個工作日內通過傳真傳送到有關二級預算單位;
(二)二級預算單位收到詢問函後,立即組織核查,對確屬問題的要進行整改,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及整改情況反饋財務司;
(三)財務司在收到反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研究,提出相關意見並反饋審計署。
第十七條 專項檢查和現場核查的基本流程:
(一)根據工作需要,財務司制定專項檢查(現場核查)計畫,開展專項檢查(現場核查);
(二)下發專項檢查(現場核查)通知,明確具體要求;
(三)組織檢查組開展專項檢查(現場核查);
(四)與被查單位溝通檢查(核查)情況;
(五)形成檢查(核查)報告,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六)對有關問題,財務司向有關二級預算單位發整改通知並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監控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動態監控發現疑點信息的,通過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預警功能,實時發出警示信息,督促有關單位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動態監控發現嚴重問題的,將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並視情形採取暫停上報該單位用款計畫、駁回直接支付申請或通知代理銀行暫停辦理授權支付業務等措施,控制相關單位資金支付。
相關問題被確認徹底整改後,再恢復辦理有關業務。
第二十條 每季度結束後,財務司匯總動態監控結果,報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後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考核時,將動態監控結果作為資金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水利部預算執行考核暫行辦法》(水財務[2012]455號)進行考核並實施獎懲。
第二十二條 動態監控中發現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的,按照《關於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暫行辦法》(駐水紀[2012]4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部屬預算單位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