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及依據】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國庫資金和預算執行的管理與監督,提升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以下簡稱“動態監控”),是指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預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通過動態監控系統,及時監控財政資金支付和清算過程,發現、糾正和有效查處違規或不規範操作問題,以防範資金支付使用風險,促進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操作,強化預算支出執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級預算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代理市本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以及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的各區財政部門和各新區發展和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區財政部門”)。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財政部門是動態監控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在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制定並完善預警規則;
(二)與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區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動態監控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三)指導區財政部門開展動態監控工作;
(四)組織開展日常動態監控、問題核查和違規處理工作,建立核查通報制度;
(五)建立年度分析報告制度,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分類梳理和總結,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建議;
(六)管理和維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七)受理國庫集中支付投訴,依照許可權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預算單位職責】各預算單位是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預算單位在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按財政預算、國庫管理制度及財政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規範支付財政資金;
(二)配合市財政部門的核查工作,對本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市財政部門;
(三)對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負有監督檢查職責;
(四)與市財政部門建立動態監控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第六條【代理銀行職責】代理銀行在動態監控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業務流程,在財政授權額度內根據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地支付和清算資金;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對國庫集中支付憑證進行審查,發現預算單位違規支付事項的應予以拒付,並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三)配合市財政部門的核查工作,對本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市財政部門;
(四)依法根據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對違規的資金支付及時實施攔截;
(五)負責對所屬分支機構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與市財政部門建立監控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第七條【區財政部門職責】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動態監控管理工作,並與市財政部門建立動態監控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第三章 動態監控內容
第八條【監控資金範圍】動態監控的資金範圍是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九條【監控要素】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請時間、支付時間、清算時間、預算單位、指標文號、支付金額、支付摘要、收款人、收款賬號、收款銀行、預算項目、經濟分類、功能分類、支付方式、結算類型,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工資發放、代理銀行業務處理、財政內部業務辦理進度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監控方式】動態監控方式主要通過市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國庫及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要求,對預算執行重點監控內容設定預警規則,按照預警級別進行重點監控。
第十一條【具體監控內容】市財政部門主要通過動態監控系統監控以下內容:
(一)財政內部管理情況:
1.用款計畫審核、批覆是否及時;
2.財政資金撥付審核是否及時;
3.金財系統操作人員許可權;
4.按照管理要求需要監控的其它內容。
(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支付情況:
1.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度預算、用款計畫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方式、程式和賬戶等支付資金;
3.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情況;
4.是否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提取現金;
5.報銷公務支出情況;
6.工資、津補貼、獎勵金等發放情況;
7.是否違規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或所屬下級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撥資金;
8.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需要監控的其它內容。
(三)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情況:
1.是否按照市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準確、規範支付資金;
2.是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清算規定清算資金。
第四章綜合核查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職責】各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反映本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的行為。
第十三條【核查方法】市財政部門對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或線索,可以通知各預算單位或自行採取電話核查、調閱材料、約談走訪、實地核查等多種核查方式進行核實,確認預算單位及代理銀行是否存在違規支付行為。
(一)電話核查。對日常監控中發現的疑點信息,市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電話向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區財政部門和收款單位了解核實情況。
(二)調閱材料。市財政部門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契約、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冊及報表等資料進行核實。
(三)約談走訪。根據需要,市財政部門可以採取約談或走訪的方式,與相關單位人員進行面對面溝通,以核實相關情況。
(四)實地核查。市財政部門對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發現的重大違規疑點或普遍性、趨勢性疑點問題,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根據情況,市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代理銀行、區財政部門等受託機構開展實地核查。
第十四條【核查要求】 市財政部門或受託機構實施核查工作時,應當做好文字記錄、電子記錄和資料歸檔工作。被核查單位提供的相關檔案、資料、票據、說明等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投訴處理】市財政部門接到關於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事項的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部門職責】市財政部門在監控過程中,發現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的違規行為,在職責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時做出處理;不屬於職權範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處理辦法】預算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根據違規程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為,由市財政部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單位,立即予以糾正,並提出警示,在動態監控系統中做好相關記錄;
(二)對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制度規定的違規行為,由市財政部門依法向預算單位作出退回違規資金、調整賬目、補辦手續等處理決定,在動態監控系統中做好相關記錄;
(三)對不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的,實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採納處理意見、不按要求整改或虛報整改情況的,由市財政部門制發書面責令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並將違規情況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四)對不在期限內落實書面整改意見的,市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可做出暫緩其用款計畫批覆、暫停支付財政資金、暫停其支付管理系統操作許可權、撤銷相關銀行賬戶等處理措施,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處理辦法】代理銀行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將違規資金退回零餘額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代理協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時限要求】預算單位及代理銀行應當在核查情況通報送達30個工作日內對通報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監督整改結果和成效。
第二十條【處理辦法】 區財政部門存在違反專項轉移支付規定,經督促未有改善的,市財政部門可以進行通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異議處理】 預算單位對市財政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覆核;代理銀行對在履行代理協定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依照代理協定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區級動態監控管理要求】各區財政部門可結合自身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區的特色預警規則,強化本區財政資金預算執行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區級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各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及有效期限】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