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6年11月28日,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央預算單位2017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
財政部關於中央預算單位2017年預算執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6〕20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一、總體要求
(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的有關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精神和財政部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將對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業務流程和國庫集中支付範圍劃分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擴大預算單位用款自主權,加大事前、事中、事後財政監管力度,在保障資金支付安全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運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本次業務調整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檔案精神,儘快適應新業務要求,確保2017年預算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二、提高用款計畫編報準確性
(二)自2017年開始,預算單位不再向財政部報送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範圍劃分建議表。
(三)預算單位用款計畫報送時間、內容、批覆和調整等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用款計畫中的資金支付方式由預算單位根據資金使用預計情況編制。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提高用款計畫編報的準確性,資金使用預計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畫。財政部根據用款計畫下達用款額度。
(四)預算單位應嚴格依據本單位預算指標編制用款計畫。預算指標對用款計畫的控制機制原則上全部細化到“基層預算單位+支出功能分類科目”。
(五)2016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資金按如下方式處理:基本支出按預算科目結轉,項目支出按預算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核定的批覆程式、恢複比例等其他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合理劃分資金支付方式
(六)預算單位在實際使用資金時,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支付方式劃分標準自行選擇對應的資金支付方式。與原用款計畫編報的資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調整用款計畫。預算單位應當為調整用款計畫預留充足時間,避免影響資金支付。
(七)2016年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應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劃分標準重新確定資金支付方式。
(八)除下列規定外,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1.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補貼、離退休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財政部規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2.未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補貼、離退休費,獎助學金,社會保險繳費,住房改革支出,日常運行的水費、電費、取暖費支出,需兌換外匯進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四、擴大零餘額賬戶開設範圍
(九)使用財政資金的中央高校附屬中學、附屬國小等預算單位,應開設零餘額賬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範圍。
(十)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審核同意,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
五、加強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管理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加強實有資金賬戶管理,按規定程式辦理實有資金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及時報送賬戶備案和年檢資料。中央部門要切實履行賬戶歸口管理職責,對所屬預算單位開立實有資金賬戶情況嚴格把關。
六、從嚴控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1.依照依照《財政部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制度規定執行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2.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金,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中的代扣事項;
3.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由預算單位與科研項目委託任務承擔單位簽訂科研委託協定或契約,確需將資金支付到委託任務承擔單位的;
4.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內部機構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如測試化驗加工費用、成本分攤費用等;
5.尚不能通過零餘額賬戶委託收款的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6.經財政部審核批准的歸墊資金;
7.報經財政部審核批准的其他資金。
(十三)各部門各單位應將預算細化編制到基層預算單位,從源頭上控制從上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向基層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行為。對於年初確實無法將預算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的,可在執行中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對預算進行細化,並依據細化調整後的預算進行資金支付。
七、嚴格執行公務卡制度
(十四)預算單位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業務時,應據實完整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指令編碼中的支出經濟分類和支出類型,不再填寫簡化的“300000”編碼,用途填“公務卡還款”。
(十五)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執行公務卡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
公務卡使用率。高校、科研單位等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要求,規範科研項目公務卡結算管理。
(十六)代理銀行應不斷提高公務卡服務質量,簡化辦卡手續,縮短辦卡流程。按照銀行卡升級有關規定儘快完成公務卡升級工作,新發放和到期更換的公務卡一律使用晶片卡。
八、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
(十七)財政部將結合資金支付方式劃分調整,在全面實施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基礎上,完善預警規則,加大監控力度,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
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217號)規定,嚴肅查處通過違反契約約定人為拆分支付金額等手段規避財政直接支付審核、違規向實有資金賬戶轉款、不按規定履行政府採購程式、違反財經紀律使用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確保資金合規使用。
(十八)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要加強對屬地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資金監控,發現違規問題按財政部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十九)各部門各單位應主動配合財政部調查核實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問題,對確認的違規問題要認真糾正、嚴肅整改。各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督,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與財政部監控工作互動機制,形成合力,切實提高監控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視會計對賬工作
(二十)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
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0號)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規範開展會計對賬工作,切實保障預算單位、代理銀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各方會計信息的準確性、一致性。
十、深化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
(二十一)繼續深化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所有非稅收入項目全部實行
國庫集中收繳。全面實施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逐步撤銷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切實做好《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保管、年度審驗和核銷等工作,及時匹配資金信息。
(二十二)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督促各執收單位依法徵收非稅收入,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有關取消、降低、免徵和停徵政策,加大欠繳收入清理力度,確保應收盡收、應繳盡繳。
十一、認真開展部門決算管理工作
(二十三)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實收入、支出、資產、負債,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決算。決算編制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二十四)各部門應當督促所屬預算單位積極配合專員辦審核屬地預算單位決算工作,按時向專員辦報送決算並根據專員辦審核意見及時調整決算數據。
(二十五)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決算數據分析利用,堅持問題導向,充分發揮決算對預算的反饋促進作用。
(二十六)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強決算公開組織工作,完善公開方案,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十二、充分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管優勢
(二十七)專員辦應充分發揮就地監管優勢,嚴格按《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庫〔2016〕4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屬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業務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報告。
(二十八)專員辦應加強財政直接支付審核管理,政府採購支出按照《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5號)規定進行審核,非政府採購支出重點審核是否按照預算和有關制度規定進行支付,是否違規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轉款等。財政直接支付審核工作的開展應與財政授權支付動態監控工作緊密結合,必要時進行延伸檢查。
十三、其他事項
(二十九)中央一級預算單位本級支出的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全部報財政部(國庫司)審核。
(三十)各部門各單位應增強保密意識,嚴禁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涉密的財政直接支付審核資料。
(三十一)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涉及預算執行管理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預〔2016〕135號)規定執行,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預算經濟分類科目填寫。
(三十二)按照財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要求,財政部國庫支付系統正在進行升級改造。新系統上線運行後,除整體涉密單位外,中央預算單位將從2016年底開始分批遷移到新系統。各部門各單位上線的具體安排和業務操作規定等事宜財政部將另行發文通知。
財政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