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7月12日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 檔案號:財庫[2007]63號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基本信息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6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庫集中支付各代理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預算單位用款,減少現金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強預算執行監控管理,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9〕17號)、《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反映。
各中央預算部門實施公務卡試點的時間等事項,財政部將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以下內容為《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規範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強財政監督,方便預算單位用款,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9〕17號)、《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中央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三條 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和5萬元(以人民幣為單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購買支出等,一般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中央預算單位應根據銀行卡受理環境等情況,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範圍,儘量減少現金支出
第四條 公務卡的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是指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在確定的代理銀行範圍內,自行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
第五條 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信息維護、財務報銷、銀行劃款和動態監控等業務,通過專門的公務卡支持系統輔助辦理。
第六條 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範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條 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當依託公務卡支持系統,認真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對於批准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當按規定時間,通過零餘額賬戶辦理向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第二章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八條 公務卡由中央預算單位統一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向發卡行申辦。公務卡申辦成功後,經預算單位確認核實,由發卡行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錄入公務卡支持系統管理
第九條 預算單位在工作人員新增或調動、退休時,應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手續,並通知發卡行及時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現有工作人員涉及公務卡的相關信息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
第十條 公務卡應當使用銀聯標準信用卡。試點階段,公務卡原則上僅用於辦理人民幣支出結算業務。
第十一條 公務卡主要用於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公務支出發生後,由持卡人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公務卡也可用於個人支付結算業務,但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不少於2萬元。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後還款。
第十三條 發卡行可根據持卡人資信情況對其公務卡信用額度進行調整,並及時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其中,調增信用額度的,須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後的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到發卡行申請辦理,並通過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
第十五條 發卡行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條 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發卡行的相關規定等提出交易查詢。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條 對於差旅、會議、購買等公務支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並須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於公務支出有事前審批要求的,持卡人應事先按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原則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費單筆不得超過2萬元,月透支餘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單位財務部門提前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原則上不允許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確有特殊需要,應當事前經過單位財務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提現業務,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四章

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業務時,應當按照所在單位財務部門要求填寫報銷審批單,並附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證,按照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單位相關人員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經財務部門審核批准,於免息還款期之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後按財務部門規定時間補辦報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財務人員登錄公務卡支持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後批准報銷。
第二十五條 單位財務人員對批准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一)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編制“還款明細表”,生成“還款匯總表”,並以電子文檔形式將“還款匯總表”及“還款明細表”提交發卡行。
(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憑證),附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通知發卡行向指定的公務卡還款。
(三)原則上應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的前三個工作日內,統一辦理報銷資金的還款手續;對於確需提前還款的業務,預算單位可及時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還款明細表”應包含流水號、預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零餘額賬戶賬號、持卡人姓名、公務卡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報銷金額、商戶名稱、預算管理類型、預算科目(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支出類型、用途、創建用戶、創建時間、覆核用戶、覆核時間、處理狀態等要素。
第二十七條“還款匯總表”在“還款明細表”基礎上生成,應包含還款記錄序號、持卡人姓名、公務卡號、報銷金額、預算科目(功能分類)、支票號碼、匯總還款金額等要素。
第二十八條“還款匯總表”電子信息與紙質信息必須確保一致。預算單位提交發卡行的“還款匯總表”必須從公務卡支持系統直接列印,不得使用另行編輯或下載修改的“還款匯總表”。
第二十九條 中央預算單位填寫所有用於公務卡還款的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原規定必須填寫的12位連續代碼中的後四位代碼(3位經濟分類代碼和1位支出類型代碼),改為統一填寫“3000”代碼。“還款明細表”中經濟分類代碼和支出類型代碼,填寫規定不變。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收款人統一填寫持卡人所在單位名稱。
第三十條 代理銀行根據預算單位簽發的支付指令和“還款匯總表”信息,於收到支付指令的當日,將資金支付到公務卡賬戶。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導致發卡行當日無法將資金劃轉到公務卡賬戶,發卡行應於第二個工作日上午與預算單位溝通核實並重新劃款。3個工作日內仍無法完成劃款的,須及時通知預算單位,由預算單位按照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流程,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向零餘額賬戶辦理資金退回手續。
第三十二條 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並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退回零餘額賬戶。持卡人退款的財務審核手續按所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預算單位辦理公務卡報銷和資金退回等業務的賬務處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1〕54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發卡行應當按財政部要求,向財政部動態監控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餘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該筆報銷業務所對應的公務卡明細消費信息
第三十五條 發卡行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按月向預算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試點和實施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發卡行按照雙方簽署的協定,做好公務卡實施的系統建設、信息傳遞和資金還款等工作。
(三)管理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項下的公務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管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四)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公務卡實施中的有關政策銜接問題,並協同推動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銀行卡產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共同推進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發卡行在公務卡套用推廣方面的指導和管理,引導推動發卡行不斷加強公務卡套用方面的軟、硬體設施建設。
(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落實與公務卡有關的配套措施建設,推動有關方面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第三十八條 預算單位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簽訂公務卡服務協定。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統一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項下公務消費支出的財務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卡消費信息,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和資金退回等業務,及時下載保存報銷還款信息,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按月與發卡行就公務卡報銷還款情況進行對賬。
(五)配合財政部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發卡行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擴大銀行卡機具布設範圍,規範有關銀行卡機具使用和銀行卡消費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務卡套用環境。
(二)按照與財政部所簽訂協定的要求定製公務卡,在試點初期開發維護或協助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及時、準確為財政部傳送零餘額賬戶資金支付及公務卡中的公務消費支出等動態監控信息,並確保信息傳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與預算單位簽訂的公務卡服務協定,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為公務卡報銷、審核與支付還款業務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服務。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與預算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為持卡人提供公務卡使用、掛失、註銷等方面的便捷優質服務,並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第四十條 中央預算單位工作人員除有涉密任務外,原則上均應在單位統一組織下申請辦理公務卡。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執行公務所需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財政部門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項下銀行欠款。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按單位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四)遵守國家關於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四十一條 嚴禁預算單位將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卡管理範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漏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或將非公務支出用於公務報銷;嚴禁發卡行對外泄漏與公務卡支出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試點階段,發卡行應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開戶行
第四十三條 試點階段,對於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工作人員可向單位財務預借現金支付,並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範,制定本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並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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