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威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規範縣級預算單位公務支出結算行為,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河北省省本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邢台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縣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預算單位及公務卡業務承辦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縣級預算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持有,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四條公務卡結算內容。縣級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差旅費、接待費、住宿費、培訓費、手續費、辦公費、會議費、諮詢費、租賃費、郵電費、通訊費、水費、電費、維修費、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費用,要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五條公務卡使用範圍。凡屬小額公務支出,應首選具備刷卡條件的商家進行消費,並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公務卡屬銀聯標準卡,在全國範圍內,只要配備有POS機的商家,均可採用公務卡結算。
第六條公務卡業務承辦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是指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認可的,具備直接辦理銀聯卡網路業務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發卡行應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開戶行,公務卡須使用“銀聯”標準信用卡。
第七條持有公務卡的預算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範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消費支出的結算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條縣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和政府集中支付中心要依託公務卡清算系統,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履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程式。對於批准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按照規定時間,通過零餘額賬戶或相應還款賬戶辦理向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第二章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九條公務卡的申辦,須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由預算單位組織本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向發卡行提出申請,公務卡代理銀行予以審核辦理。申辦成功後,經預算單位確認核實,由發卡行將公務卡賬戶信息統一進行系統管理。
第十條公務卡主要用於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由持卡人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如用於個人支付,不辦理財務報銷手續,自行承擔私人消費行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不少於1萬元。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可先支付,後還款。
第十二條公務卡存款無利息,透支消費有一定的免息期,現用公務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十三條持卡人因調動、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預算單位的,應按要求及時還清債務,結清餘額,停止公務卡的使用。根據個人需要並經發卡行同意,可作為個人信用卡使用,但持卡人所在單位應書面通知發卡行及時修改信息。
第十四條公務卡實行“一人一卡”實名制管理,其法律責任主體為公務卡持卡人。公務卡及其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引發的公務卡有關費用。公務卡遺失或損毀,由個人到發卡行申請補辦等事項。
第十五條發卡行要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條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異議,可按發卡行的相關規定等提出交易查詢。
第三章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的各項公務支出,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並須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公務卡銀行消費憑證。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於公務支出有事前審批要求的,持卡人應事先按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單位財務部門提前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原則上不允許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確有特殊需要,應事先經單位財務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提現業務,其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條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後,政府集中支付中心原則上不再辦理備用金借款。
第四章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應遵守本單位的財務制度,公務消費前應經本單位批准,否則不予報銷。未經本單位批准的消費支出一律視為持卡人私人消費,相關事宜由持卡人負責,預算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為所致的一切責任。
第二十二條使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必須取得消費交易憑條(POS小票)和正式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管理和公務消費報賬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手續時,須持有效報銷憑證(即發票等)和經本人簽名的POS機刷卡憑條(即銀行卡簽購單和購物小票等),並按照本單位的財務制度辦理。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機構對符合公務卡結算範圍和財務制度規定並經本單位批准的公務卡消費支出,到政府集中支付中心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或相應還款賬戶辦理向公務卡還款手續。報銷應在還款日當月5日前辦理,遇周末或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四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的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所在單位財務管理機構報銷。因持卡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對符合報銷條件因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持卡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損失。
第二十五條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單位相關人員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經財務部門審核批准,於免息還款期之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後按財務部門規定時間補辦報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財務人員登入公務卡支持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後到集中支付中心辦理報銷,按照如下流程進行支付:
(一)直接支付方式還款的,由政府集中支付中心按直接支付審核流程,出具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送代理銀行辦理劃轉還款。
(二)授權支付方式還款的,預算單位財務人員通過政府集中支付系統,列印公務卡還款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憑證,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鑑,連同支票等銀行結算票據送代理銀行。
第二十七條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機構憑報銷憑證、消費交易憑條及銀行回單等原始憑證按照現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並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退回零餘額賬戶。持卡人退款的財務審核手續按所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發卡行應當按財政部門要求,向財政部門監控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餘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該筆報銷業務所對應的公務卡明細消費信息。
第三十條發卡行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按月向預算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威縣支行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組織管理縣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發卡行按照雙方簽署的協定,做好公務卡實施的系統建設、信息傳遞和資金還款等工作。
(三)管理財政部門動態監控系統,對縣級預算單位公務卡項下的公務消費支出和報銷事項進行監控管理,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四)指導和督促公務卡使用人員優先選擇直聯商戶,並推動公務用卡定點單位使用直接機具(或系統),協同有關部門推動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銀行卡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主要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共同推進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發卡行在公務卡套用推廣方面的指導和管理,引導推動發卡行不斷加強公務卡套用方面的軟、硬體設施建設。
(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落實與公務卡有關的配套措施建設,推動有關方面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第三十三條 預算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門要求,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簽訂公務卡服務協定。
(二)組織本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統一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變動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項下公務消費支出的財務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卡消費信息,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和資金退回等業務,及時下載保存報銷還款信息,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按月與發卡行就公務卡報銷還款情況進行對賬。
(五)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卡銀行主要職責:
(一)加強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提供良好的公務卡套用環境。
(二)按照與預算單位簽訂的公務卡服務協定,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維護公務卡相關信息,為公務卡報銷、審核與支付還款業務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服務。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與預算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為持卡人提供公務卡使用、掛失、註銷等方面的便捷優質服務,並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第三十五條 持卡人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執行公務所需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財政部門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項下銀行欠款。因調出、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按單位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四)遵守國家關於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三十六條 嚴禁預算單位將非本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卡管理範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露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或將非公務支出用於公務報銷;嚴禁發卡行對外泄露與公務卡支出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作為外部監督管理部門,將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和公務卡管理系統,加強對各預算單位執行公務卡管理制度和現金支付管理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縣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範,制定本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並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威縣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威縣支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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