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部門預算批覆前支付項目支出資金的通知,發布該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促進財政支出進度均衡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委員長會議同意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前,預撥一定比例的項目支出資金,在批准之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為全面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做好預算批覆前項目支出資金撥付工作,促進財政支出進度均衡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門預算批覆前,列入新年度部門預算的項目,根據項目進度,可以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一下”預算控制數的1/4左右編報用款計畫(不含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辦理請款手續。報送用款計畫時,同時向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和國庫司提供付款項目的預算單位、項目名稱、項目預算等情況,供部門預算管理司和國庫司審核用款計畫時參考。未能在規定時間正常報送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畫的,可以根據工程實施進度和項目開展情況補報第一季度項目支出分月用款計畫。部門預算批覆後,批覆的項目預算小於實際支付數的,要嚴格按照批覆的項目預算及時辦理資金支付和賬務調整手續。
二、按照《財政部關於中央單位2008年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庫[2007]101號)有關規定,2009年1-3月將分別按年終結餘資金總額的50%、25%、25%(單個基層預算單位的單個預算科目結餘不足10萬元的,全部於1月份結轉)下達各部門(單位)2008年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資金用款計畫額度。若下達的結餘資金用款計畫額度不能滿足需要,請預算單位及時向財政部提出調整申請,財政部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調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用款計畫額度恢複比例。
三、預算單位要切實完善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加強項目支出執行管理。要做好項目申報前期準備工作,提高項目申報質量;要按照細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相關規定和程式要求,做好年初項目預算的細化工作,將項目支出切實落實到具體實施單位,做到從最基層預算單位開始編制預算。要提高項目預算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減少預算執行中的調整事項。預算年度開始後,要儘快開展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切實提高項目支出執行進度。要繼續按照《財政部關於切實抓好預算執行進度有關工作的通知》(財庫[2008]32號)要求,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做好資金支付工作,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