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

2011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庫〔2011〕180號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層經辦行與基層預算單位對賬,預算單位上下級、代理銀行上下級對賬,代理銀行總行與一級預算單位對賬,代理銀行總行與財政部對賬,財政部與一級預算單位對賬,代理銀行總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對賬,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對賬,管理與監督,附則10章37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 實施:2012年1月1日起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1〕18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部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企業,各代理銀行:
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中央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行為,確保財政資金支付安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反映。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行為,確保財政資金支付安全,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預字〔1997〕28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1〕54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28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的通知》(銀髮〔2002〕216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直接支付資金和授權支付資金的會計對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六方會計對賬主體:
(一)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基層經辦行(以下簡稱基層經辦行);
(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層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基層預算單位);
(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一級預算單位);
(四)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總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總行);
(五)中國人民銀行;
(六)財政部。
第四條 對賬使用紙質對賬單。具備條件的,可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進行電子對賬。
實行紙質對賬的,對賬雙方應建立對賬單交換渠道,對賬單接收方應向對賬單發出方準確提供通訊地址或雙方商定其他聯繫方式。
實行電子對賬的,應通過加密、核驗等手段,確保對賬數據、對賬回執等電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電子對賬單與紙質對賬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對賬單發出方加蓋對賬印章。對賬完畢,對賬單接收方在對賬回執上加蓋對賬印章,同時簽署對賬結果、對賬人及覆核人。
各級預算單位的對賬印章為單位財務專用章。各級代理銀行的對賬印章為代理銀行對賬專用章。
電子印章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關規定。
第六條 對賬單接收方在正常時間內未收到紙質或電子對賬單的,應及時與對賬單發出方聯繫。
第七條 對賬各方金額數字精確到角分。
第八條 對賬不符時,各方應及時溝通,共同核查,分清責任,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在發現差錯的當期及時更正。
代理銀行不得辦理無正當理由、無正當依據的更正。代理銀行更正結果應於當期反饋相關對賬單位。
第九條 對賬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除本辦法規定的定期對賬外,有關單位根據需要可隨時對賬,相關對賬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章 基層經辦行與基層預算單位對賬
第十條 基層經辦行與基層預算單位之間按月對賬。
第十一條 基層經辦行於每月終了後2個工作日內,向所代理的各基層預算單位發出《××銀行 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會計對賬單》(附表1)、《××銀行 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會計明細對賬單》(附表2)及電子數據。依據對賬需要,上述兩表可相應增減對賬內容。
第十二條 基層預算單位於每月終了後4個工作日內反饋基層經辦行。
第三章 預算單位上下級、代理銀行上下級對賬
第十三條 各級基層預算單位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與基層經辦行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逐級匯總上報至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上下級之間對賬辦法由各一級預算單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 各基層經辦行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與基層預算單位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逐級匯總上報至代理銀行總行。
第十六條 代理銀行上下級之間對賬辦法由各代理銀行總行自行制定。
第四章 代理銀行總行與一級預算單位對賬
第十七條 代理銀行總行與一級預算單位之間按月對賬。
第十八條 代理銀行總行於每月終了後7個工作日內,向一級預算單位發出《××銀行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月報表》(附表3)、《××銀行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明細月報表》(附表4)及電子數據。
第十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將代理銀行總行月報表與本部門及下屬各級基層預算單位的國庫集中支付情況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於每月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反饋代理銀行總行。
第五章 代理銀行總行與財政部對賬
第二十一條 代理銀行總行與財政部之間按月對賬。
第二十二條 每月終了後1個工作日內,各代理銀行總行向財政部報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月報表》(附表5)及電子數據,財政部對相應數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三條 各代理銀行總行於每月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其當月與一級預算單位、下屬基層經辦行與基層預算單位之間的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書面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第六章 財政部與一級預算單位對賬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與一級預算單位之間按季對賬(具體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條 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財政部國庫司向各一級預算單位發出紙質《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預算單位會計對賬單》(附表6)及基層預算單位支付明細電子數據。
已與財政部國庫管理外圍平台聯網的一級預算單位,可從該平台下載其下屬基層預算單位支付明細的電子數據;未與該平台聯網的,由一級預算單位到財政部國庫司複製相關電子數據。
第二十六條 一級預算單位於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對賬回執以及本部門及下屬各級基層預算單位與代理銀行之間的季度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書面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第七章 代理銀行總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對賬
第二十七條 代理銀行總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按月對賬。
第二十八條 具體對賬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對賬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之間按日、月、年對賬。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按日、月、年向財政部報送《中央總金庫庫存表》及電子數據,核對中央總金庫庫存餘額。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統一管理與監督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對賬工作,對預算單位內部、代理銀行內部和預算單位與代理銀行之間的對賬情況實施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代理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清算業務對賬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一級預算單位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基層預算單位對賬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代理銀行總行負責總行及下屬基層經辦行對賬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時間及要求發出對賬單;
(二)偽造、變更或提供虛假對賬單;
(三)不按規定核對和反饋對賬信息或反饋虛假對賬信息;
(四)對賬中發現問題不及時核查原因並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關單位核查和解決對賬中發現的問題;
(六)對賬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和信息安全規定。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有關人員,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預算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適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代理銀行,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適用《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代理業務綜合考評暫行辦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1.《××銀行 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會計對賬單》(略)
2.《××銀行 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會計明細對賬單》(略)
3.《××銀行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月報表》(略)
4.《××銀行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明細月報表》(略)
5.《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月報表》(略,)
6.《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預算單位會計對賬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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