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73號)及《浙江省省級財政資金撥付管理規程》(浙財辦發〔2013〕59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是指浙江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利用信息網路技術,通過有關業務處理系統製作、傳送、接收和處理電子憑證,辦理國庫集中支付實撥資金業務。具體包括:撥付下級財政部門調度款;撥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國庫資金;已撥款項退還;收入退庫;國庫收到的不列本級預算收入的往來款項。
第三條 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正式運行後,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通過電子憑證庫傳輸加蓋電子簽名或印章的電子憑證是辦理資金支付、會計核算的合法有效憑據。
第五條 財政資金申撥管理原業務流程與職責分工不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別部署統一的電子憑證安全支撐控制項,遵循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以省財政廳與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確認的報文規範為準),確保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別改造各自業務處理系統,並與電子憑證安全支撐控制項無縫銜接,確保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第八條 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採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專用設備認證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之間應當建立互聯互通的專用通訊網路,信息傳輸應當採取加密措施,系統銜接應當確保對等、安全、高效。
第十條 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各自內部相關業務處理系統組織開展信息安全等級(分級)保護工作,確保達到國家信息安全二級保護標準,降低財政資金運行風險。
第三章 實撥業務電子化流程
第一節 一般支付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依據實撥申請,簽章生成準確、無誤且不可更改的《預算撥款憑證》(附屬檔案1)電子憑證,通過財政端電子憑證庫將《預算撥款憑證》電子憑證傳送至人行端電子憑證庫。人行端電子憑證庫校驗成功後自動反饋接收回執。
第十二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收到的《預算撥款憑證》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據此及時、準確地將資金支付至收款人。
第十三條 付款成功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將簽章回單通過電子憑證庫傳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無誤後確認回單,並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節 預算撥款退回
第十四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收到的《預算撥款憑證》電子憑證,經審核發現因規範性錯誤、缺少相關依據等原因無法辦理支付的,將退回通知通過電子憑證庫傳送給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收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反饋的預算撥款退回信息,確認後作廢原《預算撥款憑證》電子憑證,重新辦理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三節 收入退庫
第十六條 財政收入退庫是指財政根據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將已入庫的預算收入從國庫退付給繳款人的一種方法。現行規定的退庫範圍包括:技術性差錯誤繳、多繳需要辦理的退庫;改變企業隸屬關係辦理財政結算需要的退庫;預算安排的彌補企業單位虧損的退庫;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專項退庫。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收入退庫申請書或退庫批准檔案,簽章生成準確、無誤且不可更改的《收入退還書》(附屬檔案2)電子憑證,通過財政端電子憑證庫將《收入退還書》電子憑證傳送至人行端電子憑證庫。人行端電子憑證庫校驗成功後自動反饋接收回執。
第十八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收到的《收入退還書》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據此及時、準確地將預算收入退還給《收入退還書》所列收款單位(或收款人)。
第十九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退庫完成後,將《收入退還書》回單憑證簽章通過電子憑證庫傳送給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無誤後確認回單,並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節 預算撥款退款
第二十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據商業銀行退回的預算撥款信息,完成賬務處理後,生成《預算撥款退款通知書》(附屬檔案3),簽章後通過電子憑證庫傳送給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收到的《預算撥款退款通知書》,核對後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並根據憑證上的錯誤提示,重新發起預算撥款業務。
第五節 國庫往來
第二十二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據收到的資金報文信息,完成調撥收入業務處理後,生成《國庫往來專用憑證》(附屬檔案4),簽章後通過電子憑證庫傳送給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收到的《國庫往來專用憑證》,核對後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四章 電子印章管理
第一節 電子印章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於CA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製作、在電子支付業務及支付網路環境中使用、與持有單位或業務經辦人日常使用實物印章功效一致的,能夠按國家標準傳輸、審驗、顯示及列印,並存儲在專用USB-KEY(簡稱“UKEY”)中的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 電子印章UKEY屬於高密級工具,為保障資金安全,須採取專用UKEY,與一般業務UKEY分離設定,一個電子印章對應一個專用UKEY。
第二十六條 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印章(以下統稱“電子印章”)主要包括:浙江省財政廳電子支付專用章、浙江省財政廳預算執行局局長電子支付專用名章;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業務轉訖章、經辦人及覆核人名章。
第二十七條 國庫集中支付實撥業務電子化管理正式運行後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應採取與實物印章同樣的使用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數字中心負責辦理“浙江省財政廳電子支付專用章”和“浙江省財政廳預算執行局局長電子支付專用名章”的製作、申領、授權、註銷以及電子印章專用UKEY的發放等管理業務,負責省財政廳電子印章系統設備的管理維護。
第二十九條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部門負責辦理“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業務轉訖章”、“經辦人名章”和“覆核人名章”的製作、申領、授權、註銷,負責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電子印章系統設備的管理維護。
第三十條 經辦人員申領電子印章應提交經單位負責人簽名且加蓋公章的紙質《財政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申領暨印模採集備案表》(附屬檔案5)。
第三十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依據省財政廳數字中心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部門的領導簽批意見,受理電子印章製作業務,經灌寫和UKEY授權綁定、註冊登記等流程完成電子印章製作。電子印章及其UKEY的製作和生效應至少經由兩名電子印章管理人員分別進行操作;任何一名電子印章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具備電子印章及其UKEY的製作和生效的系統操作許可權。
第三十二條 經辦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電子印章UKEY。
第三十三條 經辦人員個人名字電子印章因UKEY損壞而需要更換時,須先註銷損壞的電子印章,重新頒發新UKEY(CA證書)和製作電子印章,並按電子印章備案流程重新進行備案。“浙江省財政廳電子支付專用章”、“浙江省財政廳預算執行局局長電子支付專用名章”及“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業務轉訖章”等公用電子印章因UKEY損壞而需要更換時,須先註銷損壞的電子印章UKEY,重新頒發新UKEY(CA證書)和授權電子印章UKEY。
第三十四條 因發生人員變動、業務調整或機構變更等情況,原電子印章不再使用時,須辦理電子印章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申請註銷電子印章時,應提交經單位負責人簽名且加蓋公章的紙質《財政支付業務電子印章註銷申請表》(附屬檔案6),同時交還已被註銷的電子印章UKEY。
第三十五條 印章管理人員依據數字中心領導簽批意見,執行電子印章數據銷毀操作,並收回已被註銷的電子印章UKEY。
第二節 電子印章及其UKEY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電子印章UKEY持有人應按照電子支付業務管理規定,為電子憑證、電子單據加蓋電子印章。
第三十八條 電子印章UKEY的保管與使用和實物印章相同,按照工作職責分別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離崗時,電子印章UKEY須入櫃存放,不得隨便交給他人代管,更不得帶離工作場所。
第三十九條 加蓋電子印章或電子簽名時,應正確輸入UKEY密碼,使用完畢後及時退出系統。UKEY密碼須定期更換。加蓋“浙江省財政廳電子支付專用章”和“浙江省財政廳預算執行局局長電子支付專用名章”時,財政支付系統應讀取操作人員個人UKEY信息,並予以記錄;省財政廳對加蓋銀行預留電子支付印章操作人員建立白名單,只有白名單範圍內的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加蓋銀行預留電子支付印章的操作。
第四十條 不得將電子印章UKEY用於存儲其他電子文檔。
第四十一條 電子印章UKEY保管人員外出,應按實物章管理辦法規定指定專人保管和按規定使用,並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浙江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交接表》(附屬檔案7),電子印章UKEY密碼根據交接情況修改。
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員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2個崗位使用的電子印章UKEY。
第四十三條 電子印章UKEY保管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單位內部辦理電子印章交接手續,填寫《浙江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交接表》(附屬檔案7)。
第四十四條 因電子印章或電子印章UKEY保管、使用不當而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處罰或處分。
第三節 電子印章備案
第四十五條 依據銀行業務預留印鑑備案管理相關規定,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均要將各自的財政支付業務用章在對方備案。各方信息部門負責將己方電子印章數據刻成備案光碟交付對方,並由對方載入電子印章驗章系統,同時,應填寫《財政支付業務預留印鑑備案表》(附屬檔案8)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1.預算撥款憑證
2.收入退還書
3.預算撥款退款通知書
4.國庫往來專用憑證
5.財政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申領暨印模採集備案表
6.財政支付業務電子印章註銷申請表
7.浙江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備案交接表
8.財政支付業務預留印鑑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