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南寧市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態監控是指通過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對財政資金支付的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督,對各環節反映出的支付信息進行判斷、核實、處理,並及時糾正違規支付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動態監控對象是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庫集中支付單位、財政專項資金賬戶、委託代理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庫集中支付、財政專戶等財政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動態監控資金範圍是各類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動態監控的職責
第五條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和委託代理財政業務的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動態監控,充分發揮動態監控的威懾、警示、糾偏、規範作用。
第六條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設定動態監控規則;
(二)負責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日常監督管理,監控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的財政資金支付及清算情況,對發現問題及時核實或者組織核查,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三)對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中的違規問題處理結果進行追蹤反饋,報告整改結果和落實情況;
(四)做好監督、核查工作的文字記錄和資料歸檔工作;
(五)建立預算執行監控系統報告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檢測結果,編制監控分析報告,為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七條預算單位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完善資金安全操作內控措施,規範使用財政資金;
(二)如實、完整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請,保證原始憑證真實、有效、合法;
(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材料,並保證所提供檔案、材料、票據等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對財政部門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五)預算單位負有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職責,並與財政部門建立互動監管機制。
第八條委託代理財政業務的代理銀行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流程,嚴格審核預算單位提供的支付憑證和對應電子信息、及時、規範、準確的支付資金;
(二)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對國庫集中支付憑證進行審查,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支付憑證予以拒付,並將相關情況報告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
(三)認真履行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服務協定、規範、高效地為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提供服務,主動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動態監控的內容
第九條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預算指標、用款計畫、授權額度(包含追加、追減、年底結轉等)、直接支付申請、支付憑證(包括直接支付憑證和授權支付憑證)、支付進度、銀行清算行為、銀行賬戶(包含財政部門各類銀行賬戶管理、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基本賬戶等)等與支付活動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資金安全監控
1.預算單位開設、變更、使用銀行賬戶是否按照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報財政部門審批;
2.財政部門開設的財政專戶是否按照政策依據備案並使用;
3.預算單位是否從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的實有資金賬戶或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屬下級單位、同系統其他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個人賬戶劃轉財政資金;
4.各銀行賬戶的授權額度下達、額度使用、額度註銷、額度結轉、資金量、資金流量、資金流速等是否存在異動情況。
(二)財政資金支付監控
1.是否按照年初部門預算或追加預算確定的用途、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辦理支付;
2.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支付方式辦理資金支付、支付結息是否完整、準確、真實;
3.大額支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4.提取現金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條例》、《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5.公務卡報銷結算是否符合公務卡制度有關規定。
(三)預算執行監控
1.是否存在超預算的支付、沒有預算的支付或支付金額與預算不符、審批手續不全等情況;
2.預算執行是否按照相應進度執行,是否存在超進度支付或低於進度支付等異常情況;
(四)代理銀行業務監控
1.是否嚴格按照代理協定辦理財政資金支付業務;
2.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3.是否按規定及時反饋資金結算;
4.是否按規定及時反饋財政資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對賬不及時、信息不清楚、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五)其他按照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需要監控的事項。
第四章動態監控的方式
第十一條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的方式,是財政部門利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通過採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財政資金支付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後跟蹤檢查。
第十二條系統預警指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中設定預警規則,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每一筆支付業務篩查,甄別和判斷,對可疑支付信息及時報警。
第十三條綜合核查指財政部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實糾正、處理的監督管理活動,主要有詢問核查、調閱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
(一)詢問核查:財政部門針對通過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發現的疑點問題,向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等了解相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做出初步判斷。
(二)調閱資料:經詢問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契約、支付單據、原始憑證等資料進行核查。
(三)實地核查:對於經上述兩種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或經核實存在的重大疑點的問題,財政部門可通過實地查閱賬目,會計資料等進一步調查核實,對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對監控過程中發現預算單位或代理銀行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的,財政部門通過綜合核查後,按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單位,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告知。對於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誤出現的一般性問題或違規行為屬初次違反的,由財政部門告知預算單位或代理銀行正確的操作方式,要求違規單位立即糾正,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警告。對於經告知未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的預算單位由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執行違規通知,要求限期予以糾正,在違規行為未糾正前財政部門對其暫緩支付相關資金
(三)通報。對於明顯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制度且不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意見和多次出現違規行為的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由財政部門下達整改通報,要求其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對其違規行為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對預算單位違規的,由財政部門做出退回違規資金,撤銷違規賬戶、調整有關賬目、暫緩批覆用款計畫或撥付資金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對代理銀行違規的,由財政部門根據代理銀行違規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相應的處理:未造成損失的,由代理銀行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由代理銀行按照代理協定承擔賠償責任;違規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終止代理協定,取消其代理財政業務資格。
第十五條因違規行為被核查的預算單位應在整改通報下達10個工作日內對通報的問題做出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通過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發現預算單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由財政部門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動態監控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代理銀行的違規問題做出處理後,應按處理意見和要求及時進行跟蹤,並將其整改結果和具體落實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十八條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制度,由財政部門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分類梳理,綜合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預算單位通報、反饋監控情況沒研究提出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對策建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責任單位應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工作流程,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