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區區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洞頭區區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印發於2016年8月22日,涵蓋範圍為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的5個街道、1個鎮、1個鄉。

洞頭區區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區級財政資金管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庫〔2009〕70號)、《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浙財預執〔2012〕2號)、《溫州市市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溫財預執〔2013〕4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態監控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為主要手段,通過系統自動預警與人工督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預算支出情況進行動態趨勢分析,對各環節反映出的支出信息進行判斷、核實、處理,並及時糾正違規支出行為所進行的監管工作。
第三條動態監控的對象是區級預算資金使用單位和代理區級預算資金支出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動態監控資金範圍是納入區級預算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監控職責
第五條區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區級預算資金
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用款單位)和區級預算執行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動態監控,充分發揮動態監控的威懾、警示、糾偏、規範作用。
第六條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有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設定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和預警規則,建設、維護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三)負責區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監控用款單位和代理銀行的財政資金支付及清算情況,對有關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查,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立預算執行監控信息報告和情況通報制度,向財政資金管理部門及用款單位通報相關動態監控情況;
(五)受理用款單位、代理銀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訴。
第七條用款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預算和相關規定要求使用財政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完整、準確填制支付指令或提交用款申請,保證原始憑證真實、合法;
(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的核查工作,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
(四)對財政部門通過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五)主管單位負有對本系統所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
理職責,並與財政部門建立互動監管機制。
第八條代理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履行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服務協定;
(二)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或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按照用款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規範﹑準確地支付資金並清算;
(三)按財政部門的需求,及時﹑準確將支付信息傳輸至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對支付憑證進行審查,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支付憑證予以拒付,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財政部門和用款單位;
(五)積極履行各項服務職能,規範﹑高效地為財政部門和各用款單位提供代理服務,主動配合開展有關監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監控內容
第九條動態監控的基本流程是:通過財政預算執行監控系統,按照“系統預警—人工監控—疑點核查—違規處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式,對用款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糾正財政資金支付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十條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預算指標、用款計畫、收付款人信息、支付時間、金額、銀行賬戶、內容、用途、資金類型、結算方式、支付方式、資金性質、檔案號、功能科目、經濟
科目、票據、依據等支付活動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動態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賬戶管理使用情況
預算單位開設、變更、使用銀行賬戶是否符合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
(二)國庫集中支付情況
1.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規定用途;
2.採購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
3.財務處理是否符合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規定;
4.公務支出是否符合公務卡結算制度相關規定;
5.提取現金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6.發放津補貼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7.各種支付憑證是否完整、準確;
8.預算資金是否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運行,是否存在將資金劃轉到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使用的情況。
(三)財政部門所有銀行賬戶及專戶資金信息
各類銀行賬戶的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規定,資金活動是否正常、安全;
(四)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支出業務信息
1.是否嚴格按照代理協定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2.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3.是否按規定辦理資金結算;
4.是否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資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對賬不及時、信息不清楚、清算不準確、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五)根據財政監督職能和國庫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其他需要監控的內容。
第四章監控方式
第十二條動態監控主要以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為手段,採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預算執行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後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系統預警指財政部門在動態監控系統中設定預警規則,對預算執行的每一筆支付業務進行篩查﹑甄別和判斷,監控每一筆資金支付的詳細記錄,發現疑點或違規問題及時報警。
第十四條綜合核查指財政部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實、糾偏的活動過程,主要有電話核查、調閱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
(一)電話核查: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電話向用款單位、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等了解相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進行判斷,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二)調閱資料:經電話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
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契約、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冊及報表等資料進行核查。
(三)實地核查:經電話核查與調閱資料仍不能完全核實情
況的個別複雜問題,財政部門可單獨或者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上門核查,通過實地翻查賬目、調閱資料、組織座談、個別走訪等方式實施調查核實。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在監控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做出處理,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單位,有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用款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根據違規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
1.電話提醒。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原因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為,由財政部門通過電話提醒的方式告知違規單位問題所在及正確操作方法,要求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對無法糾正的,須要求違規單位承諾在今後不再發生此類錯誤。
2.書面警告。對電話告知糾正而不及時糾正的,由財政部門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予以糾正。超期仍不執行書面整改意見的,財政部門可通過暫緩其用款計畫批覆或暫停其財政資金使用許可權等方式強制糾正。
3.處罰處分。對於嚴重違反有關預算執行制度和規定,或多
次違規被書面警告的,財政部門應對其違規問題進行專項核實檢查,根據違規證據,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並通報其他相關監管部門。
(二)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應將違規資金退回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照代理協定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可視代理銀行違規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終止委託代理協定。
第六章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建立違規整改跟蹤反饋機制。財政部門對用款單位、代理銀行的違規問題作出處理後,應按處理意見和要求及時進行跟蹤和回訪,並將整改結果和具體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立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制度。由財政部門不定期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分類梳理、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用款單位通報、反饋監控情況,收集整理相關信息供決策參考。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鄉級財政納入區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溫州市洞頭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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