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省級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資金管理, 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 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 規範性、 有效性,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 財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 財庫〔 2 0 0 9〕7號)和《河北省省級財政資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冀政〔2003〕4 9號)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監控管理是指依據法律、 法規等有關規定, 以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為手段, 以內控管理和外部監督為基礎, 通過對財政資金支付全過程的實時監控和及時核查, 防範和控制財政資金支付風險, 促進財政資金安全、 規範和有效支付使用而進行的財政國庫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級預算單位和代理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 動態監控的對象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資金運行情況。
第五條 動態監控資金範圍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監控職責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 以下簡稱“ 財政部門”) 、省級預算單位( 以下簡稱“ 預算單位”) 和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以下簡稱“ 代理銀行”) 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動態監控, 充分發揮動態監控的威懾、 警示、 糾偏、 規範作用。
第七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有關管理制度;
(二) 負責設定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和預警規則, 建設、 維護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
(三) 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 監控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的財政資金支付及清算情況, 對有關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查, 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 建立國庫集中支付監控信息報告和情況通報制度, 向預算部門及預算單位通報相關動態監控情況;
(五) 受理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訴。
第八條 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法律、 法規等有關規定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 按預算和相關規定要求使用財政資金, 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 完整、準確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請, 保證原始憑證真實、準確、合法;
(三) 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的核查工作, 及時、 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
(四) 對財政部門通過監控發現的問題, 及時進行整改, 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五) 一級預算單位負有對本系統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並與財政部門建立互動監管機制。
第九條 代理銀行應當依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服務協定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 或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按照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 及時、規範、準確地支付資金並清算;
(二) 按財政部門需求及時﹑準確將支付信息傳輸至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
(三) 對國庫集中支付憑證進行審查, 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支付憑證予以拒付, 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
(四) 積極履行各項服務職能, 規範﹑高效地為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提供代理服務, 主動配合開展有關監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監控內容
第十條 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預算指標、用款計畫、付款人名稱、支付時間、金額、銀行賬戶、 支出內容、 支付用途、收款人信息、資金類型、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資金性質、科目名稱、 功能科目、 票據、 依據等支付活動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動態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 國庫集中支付情況
1 .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規定用途;2 .採購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3 .財務處理是否符合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規定;4 .公務支出是否符合公務卡結算制度相關規定;5 .提取現金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條例》、 《河北省關於深入推進公務卡改革加強現金管理的通知》 ( 冀財庫〔 2 0 1 0〕 3 8號) 等有關規定;6 .發放津補貼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7 .各種支付憑證是否完整、 準確;8 .預算資金是否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運行, 是否存在違規將資金劃轉到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使用的情況;9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是否符合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
(二) 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情況。
1 .是否嚴格按照代理協定辦理資金支付業務;2 .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3 .是否違規劃轉零餘額賬戶資金;4 .是否超額度支付零餘額賬戶資金;5 .是否違規辦理資金清算;6 .是否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資金支付信息;7 .是否存在對賬不及時、 信息不清楚、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 其他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實際需要監控的內容。
第四章 監控方式
第十二條 動態監控主要以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為手段, 採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對國庫集中支付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後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 系統預警指財政部門在動態監控系統中設定預警規則, 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每一筆支付業務進行篩查、 甄別和判斷, 監控每一筆資金支付的詳細記錄, 發現疑點或違規問題及時報警。
第十四條 綜合核查指財政部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 進行核實、 糾偏的活動過程, 主要有電話核查、 調閱核查、 委託核查、實地核查等方式。
(一)電話核查: 財政部門對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 通過電話向預算單位、 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等了解相關情況, 核實具體問題, 對疑點問題進行判斷。
(二) 調閱核查: 經電話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 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 契約、 支付單據、 原始憑證、 賬冊及報表等資料進行核查。
(三) 委託核查: 財政部門作為核查主體, 針對財政國庫監控中發現的有關疑點和問題, 委託有關受託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的活動。
(四) 實地核查: 財政部門針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 可到被監控單位進行實地查閱檔案、賬目、資料,索取相關實證資料, 必要時可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監控過程中, 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 應及時做出處理, 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單位, 有嚴重違規、 違紀問題的, 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發生違規行為的, 由財政部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單位正確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對經電話告知糾正而不及時糾正的, 下達書面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對於違反《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行為的, 依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代理銀行發生違反代理協定行為的, 應按代理協定規定, 將違規資金退回零餘額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 造成損失的, 按照代理協定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可視代理銀行違規情節嚴重程度下達書面整改意見, 並結合綜合考評浮動年度業務代理手續費, 直至終止委託代理協定。
第六章 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制度。由財政部門不定期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分類梳理、綜合分析, 研究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預算單位通報、反饋監控情況, 收集整理相關信息供決策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縣( 市、 區)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 0 1 2年1 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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