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是水利部制定出台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辦法全文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和審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全過程水土保持管理,最佳化施工工藝和時序,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編報和審批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並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第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並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並取得批准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