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於2020年12月30日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南寧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8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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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查,指導項目業主將水土保持資金納入項目概算。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土開發利用工作中開展豎向規劃研究,加強土石方平衡,減少水土資源擾動,並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水土流失防治義務。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市政和園林、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按照行業監管職責,督促生產建設項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條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生態環境治理為主,採用植樹種草、固坡護岸、雨水蓄滲、雨水利用等治理措施,恢復和提高水土保持功能。
農村地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等治理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和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及水土保持監測等各參建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以實地勘察為基礎,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規範、標準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設計,不得偽造或者篡改數據、資料、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設計成果檔案和水土保持規範、標準採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設計成果檔案和水土保持規範、標準,開展水土保持施工監理。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標準、規範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並按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成果。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技術評估等工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不得弄虛作假,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
第七條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設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建築垃圾消納場,獨立設立於生產建設項目之外的泥漿和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以下簡稱專門存放地),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在開工建設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一)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占地面積不足5公頃但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專門存放地,可以免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專門存放地,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水土保持措施經費列入工程概(預)算。
(二)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將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按照程式與主體工程設計一併報有關部門審核,已經納入主體工程的水土保持設施除外。
(三)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四)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並按照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九條 依法免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專門存放地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採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布設截水溝、排水溝、攔擋、護坡、沉沙池等;
(二)將產生的泥漿、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於建築垃圾消納場或者專門存放地;
(三)對含沙水流採取沉沙等措施後排放;
(四)對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復墾等;
(五)按照要求對工地地面實施硬化處理;
(六)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已經形成的土地裸露面、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採取覆蓋、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隱患和危害。
第十一條 新建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現有園區未開發區域或者連片改造區域,在進行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和平整土地(以下簡稱五通一平)施工之前,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編制區域評估報告並按照程式報批准設立園區的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完成五通一平的園區,應當及時開展區域評估。園區分期開發建設的,可以分期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為5年。區域內落戶的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共享評估成果,免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區域內開挖建築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補充或者修改區域評估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區域評估報告有效期滿,區域內已開發面積未達到評估區域總面積70%的,園區管理機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有效期。
第十三條 已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園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成果向園區管理機構提交水土保持承諾書,經園區管理機構審核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生產建設項目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本項目進行水土流失監測。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落實水土保持措施及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的技術服務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專項檢查或者增加現場抽查頻次:
(一)發生過水土流失事故的;
(二)位於生態脆弱區域、生態敏感區域的;
(三)存在嚴重水土流失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或者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
(五)有水土保持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其他應當開展專項檢查或者增加抽查頻次的。
在汛期等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季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增加對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單位和項目的抽查頻次。
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並抄送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存在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的生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土保持設計、監理、監測、技術評估等單位,依法納入信用管理,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三款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七款規定,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技術評估等工作的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篡改數據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